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4年度,49號
KSHM,114,金上訴,49,2025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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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DYLAN HOW CHEN HOU(中文名:侯鎮豪)



57100 KUALA LUMPUR W.PERSEKUTUAN (K L) MALAYSIA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9號),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YLAN HOW CHEN HOU(中文名:侯鎮豪)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
四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DYLAN HOW CHEN HOU(中文名:侯鎮豪,下稱
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詐
欺等罪嫌疑重大,且在我國無固定住居所,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
於114年1月15日執行羈押,至114年4月1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之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在案
,被告為外國人,在我國無固定住居所,其為規避未來確定
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
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逃亡之
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
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
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
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
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4月15日
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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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