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智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智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智謙前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一條之職
務交付機密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12年度軍訴字第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