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抗字,114年度,151號
KSHM,114,抗,151,2025042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51號
抗 告 人
即 受 刑人 胡孟慈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4年3月13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胡孟慈(下稱抗告人)前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7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10月(即附表一
部分,下稱A裁定);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
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3月(
即附表二部分,下稱B裁定),A、B裁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4
0年1月。然A裁定編號1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02年8月13日,為
首先確定之基準日,則B裁定編號3、4、5、6、9、15、16、
19、20應與A裁定之罪合併定刑(下稱甲裁定),B裁定剩餘
之罪另裁定之(下稱乙裁定),抗告人有極大的可能受到更
低的定應執行刑,即抗告人主張重組之甲裁定合計204年1月
,定應執行刑應約16年6月至24年(定執率約8至10%),乙
裁定計67年9月,定應執行刑應約10年6月至13年6月(定執
率約15至20%),較A、B裁定接續執行,更有利抗告人,也
比較符合罪責原則,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
聲字第24號等裁定可資參照。然抗告人向檢察官提出重新定
應執行刑之請求,檢察官以於法不合否准抗告人之請求,經
抗告人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亦遭駁回,是請求撤銷原審駁回
抗告人異議之裁定,准予抗告人重組搭配定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
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又數罪併罰各罪之實體裁定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原
則上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
之拘束,不得就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全部或部分重複
定應執行刑,惟若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
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者,則屬例外
,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檢察官在有上揭例外之情形
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定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
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受刑人自得以其有執行之指
揮為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憑以聲明異議。又前述重
新定刑既屬一事不再理之法安定性例外情形,應從嚴解釋,
必須在客觀上已屬過度不利評價,造成對受刑人責罰顯不相
當之過苛特殊例外情形,始足謂之。
三、經查:
㈠、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A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9年10月確定,另亦經屏東地院以B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0年3月確定。又抗告人曾以上開裁定應拆開重組
,請求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屏東地
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11月29日以屏檢
錦敬111執聲他1167字第1119047100號函否准抗告人重新定
應執行刑之請求後,抗告人即向屏東地院聲明異議,屏東地
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提出抗告,經本
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86號裁定駁回抗告;嗣抗告人再於113
年7月23日具狀向屏東地檢署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復經
該署於113年8月9日以屏檢錦敬113執聲他1078字第11390331
04號函否准抗告人之請求,抗告人主張檢察官對B裁定之執
行指揮不當、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而向屏東地院聲明異議
,經駁回後,提起抗告,再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459號駁
回抗告確定,有各該裁定附卷可參。
㈡、本件抗告人於113年10月14日再次具狀向屏東地檢署聲請重新
定其應執行刑,復經該署於113年10月21日以屏檢錦敬113執
聲他1439字第1139042628號函否准抗告人之請求,抗告人向
原審法院聲明異議,經原審法院駁回後,以前詞提起本件抗
告,顯見抗告人對於同一訴求,已經重覆提出聲請,且前幾
次均遭駁回確定。
㈢、觀之抗告人所主張重組之甲裁定即A裁定各罪與B裁定編號3、
4、5、6、9、15、16、19、20定應執行刑,重組之乙裁定即
B裁定編號1、2、7、8、10至14、17、18、21、22之罪定應
執行刑,因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應於各罪最長刑度以上至
上限內部界限刑度之間,即受曾經定刑刑度之拘束(各罪以
比例回算),則計算定應執行刑之界限如下:
裁定 最低刑度 最 高 刑 度 說明 A裁定 8年8月 20年3月 8年2月(編號1、2曾經定刑)+3月+11年10月(編號4至7曾經定刑)=20年3月 (A裁定定19年10月) B裁定 8年10月 20年5月 10年5月(編號1至8曾經定刑)+10年(編號9至22曾經定刑)=20年5月 (B裁定定20年3月) 甲組合 8年10月 32年5月(法定30年) A裁定各罪加B裁定編號3、4、5、6、9、15、16、19、20 8年2月+3月+11年10月+1年8月+1年8月+1年8月+1年7月+11月+5月+5月+11月+11月=32年5月 乙組和 8年8月 9年2月 B裁定編號1、2、7、8、10至14、17、18、21、22(即扣除編號3、4、5、6、9、15、16、19、20) 1月+1月+1年7月+1年7月+11月11月+11月+11月+11月+5月+5月+1月+4月=9年2月 計算說明: (一)B裁定附表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5月,則每個刑度應以「乘以0.19」計算〔按:計算式:125月(即10年5月)÷640月(即3月+7月+8年10月+8年10月+8年10月+8年8月+8年8月+8年8月)〕=0.19(小數點後第3位無條件捨去)。則各罪刑度:3月、7月×0.19均各以1月計;8年10月×0.19=1年8月;8年8月×0.19=1年7月。再者,因為採小數點後第3位無條件捨去計算比例,按此比例再計算編號1至8加總為9年9月,與原定10年5月即有8月之落差,在此落差之內的刑度仍屬合法。 (二)B裁定附表編號9至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則每個刑度應以「乘以0.12」計算〔按:計算式:120月(即10年)÷958月(即7年8月+7年8月+7年8月+7年8月+7年8月+7年8月+3年8月+3年8月+3年8月+3年8月+7年8月+7年8月+10月+3年)〕=0.12(小數點後第3位無條件捨去)。則各罪刑度7年8月×0.12=11月;3年8月×0.12=5月:10月、3年×0.12各為1月、4月。再者,因為採小數點後第3位無條件捨去計算比例,按此比例再計算編號9至22加總為9年5月,與原定10年即有7月之落差,在此落差之內的刑度仍屬合法。
㈣、由前揭計算可知,A、B裁定接續執行為40年1月,而依抗告人
主張之甲、乙裁定最高刑度接續執行雖為39年2月,然因有8
月、7月之落差,即刑度尚有可能至40年5月,是由抗告人主
重組之刑度接續執行,不一定必然遠低於原本A、B裁定之
接續執行刑度,尚可能比A、B裁定來得重。又拆解重新組合
定刑,法院將來裁定結果如何,尚難預料,無法憑以重罪應
一起定刑較有利為判斷,況且由抗告人主張之甲、乙裁定均
屬於絕大部分都是重刑之情形。至於抗告人所稱以「定執率
」計算,係以定應執行刑折扣比例衡之,然此部分並未顧及
曾經定刑之內部界限限制,即刑度比抗告人主張依所謂之定
執率定刑較重,亦屬合理範圍,即抗告人依定執率計算刑度
僅能作為參考,而非可能之定刑界限。是依前揭分析,抗告
人主張重組之定刑,刑度不一定會遠低於原本裁定,本件尚
無刑罰過苛而有依抗告人主張拆解重組定刑之數罪以更定應
執行刑之正當性,難認有抗告人主張之實務見解特殊例外情
形,檢察官否准抗告人請求重新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核
於法尚無違誤。
四、綜上所述,由於A裁定、B裁定均已確定,且無因增加經另案
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
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
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
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
,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因此,抗告人指摘檢察官未擇
最有利於抗告人之方式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請求重定應
執行刑,自非適法。檢察官否准抗告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
求,於法有據。原審駁回本件抗告人聲明異議之聲請,並無
違誤。抗告人以上開抗告意旨為由,提起抗告,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附表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706號裁定(即A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10月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年月日)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8月 101年8月22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02號等 102年7月3日 同左 102年8月13日 編號1、2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編號4至7共18罪,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 2 同上 有期徒刑8月 101年10月23日15時4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警力拘束期間) 3 同上 有期徒刑3月 100年2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34號 102年9月4日 同左 102年9月4日 4 同上 有期徒刑8年6月(13罪) 100年1月29日至100年5月6日 102年10月1日 5 同上 有期徒刑8年8月(3罪) 100年2月1日 100年2月2日 100年2月8日 6 同上 有期徒刑1年2月 100年6月11日 7 同上 有期徒刑1年2月 100年6月13日前後數日期間內某日時
【附表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67號裁定(即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3月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年月日)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102年10月13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號 103年7月14日 同左 103年9月2日 編號1至8經屏東地院104 年度聲字第38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5 月、編號9 至22之罪亦經原確定判 決定應 2 同上 有期徒刑7月 102年10月13日 3 同上 有期徒刑8年10月 102年6月28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6號 103年11月27日 同左 104年1月6日 4 同上 有期徒刑8年10月 102年6月30日 執行有期徒刑10年。 5 同上 有期徒刑8年10月 102年8月3日 6 同上 有期徒刑8年8月 102年8月4日 7 同上 有期徒刑8年8月 102年8月16日 8 同上 有期徒刑8年8月 102年8月22日 9 同上 有期徒刑7年8月 102年7月2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82號、第642號 104年8月6日 同左 104年9月8日 10 同上 有期徒刑7年8月 102年8月23日 11 同上 有期徒刑7年8月 102年8月24日 12 同上 有期徒刑7年8月 102年8月28日 13 同上 有期徒刑7年8月 102年8月31日 14 同上 有期徒刑7年8月 102年9月13日 15 同上 有期徒刑3年8月 102年6月27日 16 同上 有期徒刑3年8月 102年7月3日 17 同上 有期徒刑3年8月 102年8月24日 18 同上 有期徒刑3年8月 102年8月30日 19 同上 有期徒刑7年8月 102年6月28日 20 同上 有期徒刑7年8月 102年6月29日 21 同上 有期徒刑10月 103年4月14日 22 同上 有期徒刑3年 103年4月1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