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侵上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吉 (完整姓名、年籍均詳卷)
選任辯護人 劉子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
原侵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362、23309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陳○吉與AV000-A11212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在案發
時為同一大學(校名詳卷,下稱A校)之學長、學弟關係。甲男
於民國112年1月15日(當天為A校之假日,晚間收假)2時至8時
許之期間,至陳○吉斯時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之租屋處(地址詳卷
,下稱B租屋處)借住,並睡在陳○吉房間內地板,陳○吉則睡床
鋪,詎陳○吉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接續強行撫摸甲男之胸部
、摳甲男之乳頭,並強吻甲男且試圖摸甲男之陰莖,以此等方式
對甲男為強制猥褻行為。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㈠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為妨害性自主案件,為
保護被害人甲男,則關於甲男之姓名、案發時所就讀之A校
、甲男之同學AV000-AV112121(下稱乙男),連同上訴人即
被告陳○吉(下稱被告)之完整姓名、年籍、斯時租屋處等
項,乃參照上述規定,均予適度隱匿,合先指明。
㈡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
各項證據(含傳聞證據、非傳聞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
外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卷第53至55頁),
且其等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卷附具有傳聞證據性質
之證據,已知其情,而未聲明異議。本院認卷附具有傳聞證
據性質之證據,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
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亦先指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事實欄所載之強制猥褻犯行,辯稱:
我沒有摳甲男的乳頭,也沒有吻甲男,我只是在嘻笑打鬧的
時候摸到甲男的胸部,我沒有違反甲男的意願等語(原審審
侵訴卷第37頁、原審侵訴卷第81-87頁、本院卷第53頁)。
辯護人則為被告補充辯護稱:甲男於案發後仍主動邀約被告
用餐、詢問被告行程、向被告報告自己的行蹤,而與一般的
好友、情侶往來無異,對被告顯未產生恐懼排斥心理,足徵
根本未有被告違反甲男意願之強制猥褻情事存在,雙方乃合
意為之,原審竟以「被告嗣後傳送予甲男、但與本案無關之
道歉訊息」,認定被告犯行,顯有違誤。尤以案發當時被告
與甲男均係A校在學生,因該校對男同性性行為保守,本案
實有可能是甲男與同學乙男討論後,將此事塑造成被告強迫
甲男,以此自保,此由乙男舉報被告部分乃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亦足佐之等語。經查:
㈠被告、甲男於112年1月間分別為A校大四、大一生,而為學長
、學弟關係,甲男於112年1月15日(當天為A校之假日,晚
間收假)2時至8時許之期間,至被告之B租屋處借住,當時
甲男睡在被告房間內地板,被告則睡床鋪,被告有要求甲男
為其手淫,然遭甲男婉拒,被告另曾觸碰甲男之胸部,嗣後
被告亦有試圖撫摸甲男陰莖等事實,業據被告坦認在卷(原
審侵訴卷第85-86頁),核與證人甲男於警詢、偵查及原審
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警卷第55-57頁、偵卷第85-89頁、
原審侵訴卷第61-76頁),並有被告與甲男之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警卷第33-38頁、原審審侵訴卷第47-79頁)、A校案
件調查報告(偵二卷末彌封袋)等件在卷可參,此部分之事
實,首堪認定。
㈡關於本案案發時,被告、甲男間完整互動過程之認定:
1.證人甲男於警詢時證稱:我、同學張○○(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及被告,於112年1月14日23時許至高雄市○○餐飲店用餐,
結束後我原本打算載張○○返家後要再去屏東,被告表示路程
太遠且時間已晚,詢問是否要回他家(即B租屋處,以下逕
稱B租屋處)休息,我同意後即先載張○○返家,再前往B租屋
處,我約於15日凌晨2時許抵達,被告提供盥洗用具及換洗
衣物供我使用,盥洗結束後,被告邀請我至房間打地鋪休息
,被告睡床上,我與被告在聊有關A校生活及學長姐八卦,
聊到一半被告突然用手觸模我的下巴,並把話題轉向情色方
面、同性戀性行為的話題,同時移動至地舖上我的旁邊,身
體靠近我,被告以臉磨蹭我的臉,並強吻我嘴唇,以手碰觸
我的身體及胸部,期間被告以手搓揉我的乳頭,並企圖觸碰
我的生殖器,以手指放入我的口中,我有咬被告的手讓其縮
手,但被告感覺很興奮,要求我幫他打手搶,我當下拒絕表
示不要,並表明自己喜歡女生,被告還是持續靠近,講話過
程中被告提及乙男也有幫他打手搶,想說服我幫他打手槍,
我還是拒絕,但被告還是持續要求,我為了避免被告繼續碰
觸我的身體,遂成趴下狀態,此時被告將身體單腳跨坐我身
上,以生殖器碰觸我的大腿後方,被告的生殖器為勃起狀態
,我表示不喜歡,被告因一直未得逞而生氣,就將我推開返
回床上睡覺,迄至15日8時許被告醒來後,以手觸碰我的胸
部,以手指搓揉我的乳頭,並以手機拍我的臉,我為了離開
B租屋處,下載模擬來電的軟體,假稱同學要求歸還機車立
即離開。被告嗣於同月17日傳訊息詢問我為何不理他,並表
示為上次放假的事情道歉(下稱「C道歉簡訊」) 等語(警
卷第55-57頁)。
2.證人甲男於偵訊時復證稱:我、張○○、被告一起吃完消夜時
已經半夜12點多,張○○沒有交通工具,我原本打算載張○○回
去,再返回乙男屏東住處,之後被告說太晚很危險,邀請我
去B租屋處,所以我就先載張○○回去再去B租屋處。我到了之
後,被告請我盥洗,叫我晚上跟他一起睡,後來洗完澡我就
去他房間,被告有幫我打好地鋪,我睡地上,被告睡在床上
,當時有繼續聊八卦,被告有聊到跟我一個合租的學姐,並
提到該學姊的女友及女同性戀房事的話題時,被告就從他床
上下來對我毛手毛腳,被告有摸我的胸部,還有強吻我,還
一直摳我的奶頭,一直摸我的下巴,當時我就一直閃避,有
跟被告說不要,但被告沒有停,還想出手摸我的生殖器,但
沒有摸到,我為了不讓被告繼續摸我,我就趴在地上,被告
的左腳跨到我的臀部,然後叫我幫他手淫,當時被告有穿衣
服跟褲子,但我有感受到被告是勃起的,我拒絕幫他手淫,
被告就說要跟我講個秘密,被告想說服我,就跟我說乙男也
有幫他手淫過,我當下一直拒絕,一直跟被告說不要,但被
告還是繼續對我毛手毛腳,一直摸我胸部,我一直拒絕幫他
手淫,被告後來就把我推走,自己回床上睡,我就留在地上
繼續睡,因為擔心被告會對我做一些不利的事情,所以我也
不敢離開,被告也要我不能把事情講出去。醒來後,被告還
是有繼續摸我胸部,對我毛手毛腳,早上我就用模擬來電,
騙被告說同學乙男在催我還機車,趕緊藉機離開。離開被告
租屋處後,我先去找乙男,問有沒有這件事情,乙男承認他
有幫被告手淫,我就跟乙男說我被被告毛手毛腳的事,我們
有討論要不要上報,但當時擔心被告四年級、人脈較佳,可
能把事情壓下來,所以沒有立刻上報,之後隔一兩個禮拜左
右透過一個學長找師長聊天,在聊天中提及這件事情的,乙
男當時也在等語(偵一卷第85-89頁)。
3.證人甲男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12年1月15日凌晨在被告之
B租屋處,被告有要求我幫他手淫,被告有強吻我,也有企
圖想要摸我的生殖器。當時我有拒絕,印象中我是一直推開
、拒絕,我說我喜歡女生,不喜歡這樣子,被告先摸,我說
不要,但他還是一直對我這樣做,然後我認為被告變成想要
說服我,就是以告知乙男部分他有得逞,感覺是要用炫耀、
說服的方式要我去幫他打手槍。被告也有摳我的乳頭,因為
被告力氣比較大,直接強迫得逞,我因此把我的身體轉到趴
在地板上,讓他不要再摳我的乳頭。一開始我是躺著的,被
告就摸我的胸部,摸到最後我受不了,我就翻身過來,讓我
整個身體的正面面向地板,採取讓他摸不到我的胸部、生殖
器官的方式,就是整個趴在地板。我的正面面向地板的時候
,被告用腳跨到我身上,企圖繼續摸我。被告一開始在床上
,期間有一半的身體在床上,也有在地舖上,等於是從床上
摸到地鋪旁邊。我現在已經記不太清楚當下的畫面,只是以
我的印象去回答,製作警詢的時候我的記憶會比較清楚,因
為那時候距離案發時間比較近,現在已經過了快兩年,我也
不想要一直去回憶這件事等語(侵訴卷第61-77頁)。
4.被告於警詢時係稱:甲男到我租屋處後就去洗澡,洗完澡後
我們開始聊天,我躺在我的床墊,甲男躺在地板上聊天,期
間沒有關燈,過程中我發現甲男的臉很紅,我用右手碰甲男
的臉頰說「你很熱嗎?」甲男笑笑的回我說「不會啊」,之
後我們聊天的過程中有嘻笑打鬧,我用右手一直碰他,直到
我的手碰到甲男的嘴唇,甲男就把我的手指含住,我以為他
在暗示我對我有好感,我就問甲男說「你有幫男生打過嗎?
要幫我嗎?」甲男回我說「太累了,想睡覺,等有力氣再說
」,我說「好吧,那睡覺了」,甲男就用左手握住我的右手
說「學長晚安」,說完就來回撫摸。直至早上8點多9點左右
起床,我去刷牙洗臉後問甲男「你現在有力氣嗎?」甲男回
我說「很累」,我說「好吧」,甲男就說「我現在有生理反
應」,我回應他說「要不然我幫你打」,講話的同時開玩笑
的以我的右手假裝要過去碰他的生殖器但沒有碰到,甲男說
「學長不用」,我手就收回來了等語(警卷第5-10頁)。於
偵訊時稱:我跟甲男發生的事是在假日,甲男先說他沒地方
住,不然他就要回屏東,我就問他要不要來我這邊住,他說
好,我們回到B租屋處時就已經凌晨4點多,甲男到了就去洗
澡,洗完澡就在我房間聊天,我們一樣在嬉鬧,有聊到甲男
是不是處男,他說他不是,我有問他有沒有有幫男生打過手
搶,他說沒有,我問他要不要幫我,他說他很累,我就去鬧
他,摸他的臉跟手,後來他就說他想睡覺,我在睡覺前他還
有摸我的手,後來就睡覺到早上。當時我有去摸甲男的胸部
,還有摳他的乳頭,我有出手想去摸甲男的生殖器,但我只
是去鬧他,我沒有摸到,甲男沒有閃避及抗拒的動作,他就
轉身趴睡。因為甲男、乙男都跟我比較好,我當時有跟甲男
說乙男有幫我打過手槍等語(偵一卷第109-112頁)。於原
審準備程序時則改稱:1月15日我找甲男到我的租屋處的時
候,當時還沒有想要與甲男做猥褻的行為,是後來我們在聊
天、嬉戲的時候,我一開始是先摸甲男的臉,甲男就臉紅,
我摸他的臉的時候,甲男就含住我的手指,然後我就摸甲男
的胸部及摳他的乳頭,並且問他能不能幫我手淫,甲男就說
他現在很累,沒有力氣,等他有力氣的時候再幫我手淫。後
來甲男在睡覺前有撫摸我的手臂,但我轉身沒有讓他繼續摸
,之後我們就睡覺了,整過個程中,我沒有強吻告訴人,也
沒有試圖摸他的陰莖等語(原審審侵訴卷第37頁)。
5.關於被告在房間內對甲男為猥褻行為時之具體躺臥位置,證
人甲男於原審審理時雖陳稱因時間久遠略有記憶不清,然甲
男就案發前後經過情形、被告猥褻之動作與部位、在自己已
表示反對後被告仍持續動作,甚至被告進而告知乙男也有幫
忙其打手槍等關於自己遭被告猥褻經過等重要情節,均能陳
述明確,且前後互核一致。又被告對於本案之供述雖前後不
一,與甲男所述亦有所出入,然對照證人甲男證述與被告先
前之供述,其等均曾陳稱在案發當時,被告屢要求甲男為其
手淫遭甲男拒絕,被告亦有撫摸甲男之臉部、胸部、摳甲男
乳頭、將手指插入甲男口腔,及試圖摸甲男陰莖之行為,被
告斯時曾告知甲男關於乙男有為其打手槍之過往,且甲男於
案發時確有將身體轉身朝向地面之舉止。上情堪認甲男證稱
被告於案發時之整個過程,乃屢要求甲男為其手淫遭拒,並
撫摸甲男之胸部、摳甲男之乳頭,另吻甲男且試圖摸甲男陰
莖,而甲男為閃避被告動作只好面朝下躺臥等節,應屬實在
。被告辯稱僅曾於嘻鬧過程中摸到甲男的胸部云云,顯係避
重就輕之詞,要非實情。
㈢被告前揭對甲男所為之摸胸、摳乳頭、親吻且試圖摸甲男陰
莖等舉措,確已違反甲男意願,且此情乃為被告所明知之認
定:
1.證人乙男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那天(指14日夜間)甲男
本來要住我家,後來他去找學長(指被告,以下逕稱被告)
吃飯,吃一吃之後就去住B租屋處,甲男是騎我的車去,當
時我已經睡著,但早上時甲男有打給我說有事情要跟我講,
然後甲男藉機離開B租屋處回到我家,他說被告一直想親他
想抱他,還有問甲男說可不可以幫他打手槍,他覺得很不舒
服。因為被告有跟甲男說我有幫被告手淫過,所以甲男跟我
確認,我跟甲男覺得這件事情很嚴重,所以就去尋求協助等
語(偵一卷第98-99頁、原審侵訴卷第57-60頁)。乙男既證
稱在案發當日甲男即立刻告知被告有令人不舒服之肢體行為
,且互核乙男、甲男證述內容及被告上開供述,足徵被告於
案發時確有向甲男提及關於乙男曾為其手淫之事。倘若被告
在租屋處房間內猥褻甲男之行為,係出於兩情相悅而合意為
之,並未違反甲男之意願,甲男並無立即轉知他人自己感到
不舒服之理,被告亦實無在此愛撫歡愉之際,刻意向甲男提
及自己與乙男間私密往來之必要,故足佐證甲男證稱被告案
發時在房間內,曾試圖說服甲男為被告手淫,且被告之猥褻
行為均違反自己意願等證述,可以採信。
2.況被告坦承於112年1月17日22時25分,傳送內容為「我不知
道是你很累還是覺得我很煩所以不想回訊息,因為我覺得這
樣子讓我很難過,所以還是打算跟你說,上次放假的事情我
跟你道歉,知道你不喜歡但感覺好像我一直在強迫你,在這
邊跟你道歉。然後因為你我這幾天也過得很不好,因為總覺
得失去了一個很重要的人,但我不想要再跟之前的我一樣再
也走不出來,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跟你相處,所以我們就保持
距離吧,我知道你很乖也很貼心,就當作我自己在發瘋,沒
有把握好分寸,有機會改變的話,那就再看看吧,抱歉讓你
不舒服了」等語之「C道歉簡訊」予甲男(原審審原侵訴卷
第37-38、44、75頁,「C道歉簡訊」內容另可參警卷第59頁
)。而以:
⑴被告既於「C道歉簡訊」中「指明」要對「上次放假的事情
」向甲男道歉,當然係指112年1月15日晚間收假「前」之
「該次放假期間」內所發生者;又依被告所提出之其與甲
男自112年1月13日18時39分提及「終於放假了」起、迄11
2年1月15日17時39分提及「到學校了」止之「完整」LINE
對話紀錄(偵二卷彌封帶內附件四、原審審原侵訴卷第47
-73頁),可知該次放假期間,並無任何被告所傳送訊息
遭甲男無視之事,更遑論被告詢(質)問甲男為何不回自
己訊息之情,是以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之所以傳送「
C道歉簡訊」,乃是要對「被告頻繁追問甲男為何不回訊
息」一事道歉,而與本案發生在B租屋處內之事無關云云
(原審審原侵訴卷第37至39頁、本院卷第101頁),斷非
事實而要無足採,首應指明。
⑵在「C道歉簡訊」之中,被告既一方面以「就當作我自己在
發瘋,沒有把握好分寸」自責;另方面又稱讚甲男乖巧、
貼心,並承諾會先「保持距離」,靜待後續有無改變而拉
近彼此關係之可能,則若非被告深知自己並未爭獲甲男同
意,即利用甲男借宿之機會,單方跨越雙方間之學長、學
弟分際,而一頭熱對甲男逕為擬大幅拉近彼此關係之極不
理性舉措,且當下乃遭甲男明確拒絕,孰能置信?況由被
告既在表示「上次放假的事情我跟你道歉」後,旋接續稱
「知道你不喜歡但感覺好像我一直在強迫你」及「在這邊
跟你道歉」,益徵被告明確知悉甲男對於兩人間「在上次
放假」時發生之事並不情願,而是自己屢屢設法強迫甲男
,否則被告又焉有以「抱歉讓你不舒服了」之字句,而在
單則訊息中第三度向甲男致歉之必要?
3.綜上,被告於案發時對甲男所為之摸胸、摳乳頭、親吻且試
圖摸甲男陰莖等舉措,確已違反甲男意願,且此情乃為被告
所明知並猶仍執意為之。職是,被告於案發時除屢要求甲男
為其手淫遭拒外,確曾執意強行撫摸甲男之胸部、摳甲男之
乳頭,另強吻甲男且試圖摸甲男陰莖無訛。辯護人抗辯被告
、甲男於案發時乃係合意為各該猥褻行為云云,同並非事實
,不足採信。
㈣被告及辯護人其他辯解亦不可採之說明:
1.辯護人另以「甲男於案發後仍主動邀約被告用餐、詢問被告
行程、向被告報告自己的行蹤,而與一般的好友、情侶往來
無異」等情,而為被告與甲男乃合意為本案種種猥褻行為、
被告並未違反甲男意願之推論。惟查:
⑴「C道歉簡訊」既充斥「我不知道是你很累還是覺得我很煩
所以不想回訊息」、「我覺得這樣子讓我很難過」、「因
為你我這幾天也過得很不好」、「總覺得失去了一個很重
要的人」等內容,若非被告明顯於本案後感受到甲男之有
意疏遠,且深知緣由即為本案其對甲男所為,焉可能如此
?是辯護人所稱甲男於案發後與被告之互動依舊,而核與
一般的好友、情侶往來無異云云,顯非實情。
⑵至甲男於112年1月15日離去B租屋處後,當日固仍持續主動
傳訊息予被告,且訊息內容乃為告知被告自己正準備喝湯
,而詢問被告有無意願一起聚餐等(原審審原侵訴卷第72
--73頁)。惟妨害性自主罪之被害人,殊無可能有典型之
事後情緒反應及標準之回應流程,被害人與加害者間之關
係、當時所處之情境、被害人之個性、被害人被性侵害之
感受及被他人知悉性侵害情事後之處境等因素,均會影響
被害人遭性侵害後之反應,所謂理想的被害人形象,僅存
在於…想像中(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87號判決意旨
參照)。準此,辯護人徒以甲男上述主動傳訊息予被告之
舉,即期推翻本院之前述認定,原顯不可採;況被告不僅
在A校為高(長)甲男三屆之學長,更是甲男甫入學時之
幹部,乃據甲男、被告分別證、供述明確且互核相符(偵
一卷第85、110頁),自堪認定,則甲男因此於順利舉報
被告前對之有所顧忌,不得不勉強自己儘量與被告保持互
動、聯繫,以免被告生疑,斷非不可想像,尤以證人甲男
於原審審理時確另證稱:當初被告對我做這件事,我就是
先假裝表現很正常,不要讓被告發現異狀,但其實暗中我
跟乙男已經準備要去投訴被告了,我不能讓被告發現異樣
。就算約了被告,我也不一定真的要跟他去吃飯,只是假
裝跟當初一樣。我只是假裝表現得沒發生過一樣,主要是
我不想讓他發現我已經在慢慢計畫要上報這件事,所以就
假裝好像真的沒有發生過這件事一樣。後來因為已經上報
了,至於是何時上報的,我已經忘記確切的時間點,但是
師長之後有指示我說不要再回應被告了,讓我不要再跟被
告有任何接觸,所以從那天開始我就沒有回應被告等語(
原審侵訴卷第67-70頁),自更不能以甲男於本案後猶仍
傳訊息予被告等節,即遽認甲男所述全屬虛妄、被告與甲
男乃合意為本案種種猥褻行為。
2.辯護人又以甲男係畏懼校風保守之A校知悉其與被告之本案
合意猥褻行為後,自己會遭到懲處,方指稱係遭被告強制猥
褻期以自保云云,為被告辯護。惟本案之案發地點並非在A
校內,而是遠在校外之B租屋處之被告房間內,衡情鮮有遭A
校校方知悉之顧慮。況本案乃係因甲男與乙男自行循校內管
道反映,始遭A校校方知悉,此有A校案件調查報告可參(偵
二卷彌封袋內),且證人甲男就此乃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
:其實一開始我們就有跟一個學姐講說發生這件事,學姐也
是尊重我們,讓我們想清楚到底要不要上報,或者她可以陪
我們走出這個陰霾,但後來我跟乙男想一想覺得還是要上報
。因為乙男是第一個,乙男當時如果有上報,或許我就不會
發生這件事,如果我再不上報,如果又有第三個、第四個甚
至第五個新生怎麼辦,我不想害其他同學又遭受這樣的對待
,我覺得這件事到我這裡結束就好,所以我決定要上報等語
(原審侵訴卷第70-71頁),則苟甲男真意係在向保守A校隱
瞞其與被告間之同性合意性行為,以免遭受校方懲處,甲男
大可直接閉口不言,又何必在此事原無第三人知悉之情形下
,反其道而行,主動向乙男、其他學姐與校方全盤託出,並
大費周章推諉卸責予被告,干冒萬一無法取信於他人,反使
自己的隱私徒然洩漏等風險?故辯護人此部分之辯稱,同不
可採,而顯無足為有利被告之推論。
3.甲男、乙男固相偕循A校校內管道對被告舉報,惟其等本係
陳述各自於不同時、地之親身經歷,而互不相干,則乙男舉
報被告部分縱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本不能執此推論甲男
之舉報內容不實;遑論乙男所舉報部分,之所以經檢察官不
起訴處分,亦非認定被告、乙男間乃合意為猥褻行為,而係
以被告主觀上確有可能認知與乙男間之種種互動係出於合意
為之,亦即被告誤認已獲乙男同意為由(偵一卷第135-138
頁所附不起訴處分書參照),是故辯護人另以乙男所舉報部
分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推論甲男所述不實、被告與甲男乃
合意為本案種種猥褻行為,亦無足取。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均不足採信,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㈡被告於112年1月15日2時至8時許之期間,強行撫摸甲男之胸
部且摳甲男之乳頭,並強吻甲男再試圖摸甲男陰莖等行為,
係基於單一強制猥褻之故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
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上訴有無理由之論斷:
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審酌被告身為甲男學長,罔顧甲男對
其之信任,為滿足自身性慾,在未得甲男之同意下,違反甲
男之意願,強行撫摸甲男胸部、摳甲男之乳頭,並強吻甲男
且試圖摸甲男陰莖,對甲男為猥褻行為,顯欠缺對他人身體
自主權及性自主決定權之尊重,惡性難認輕微。復考量被告
犯後否認犯行,迄今亦未有任何積極彌補甲男所受傷害之舉
措,犯後態度實屬非佳;兼衡被告本案動機與目的、犯罪手
段與情節、犯行所生損害,及被告於原審審理中自述之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暨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詳見
原審侵訴卷第88頁),前無其他犯罪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之刑。本院經核原判決之認事用法
,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
認犯罪,指摘原判決對其所為有罪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被告之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杰承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慶瑞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佳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