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廖雅琳
代 理 人 鄭婷瑄律師
被 告 羅育婷
選任辯護人 羅鼎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上易字第32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廖雅琳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害人洪啓川已死亡,代行告訴人即聲
請人廖雅琳為被害人之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為瞭解訴訟程
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
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聲請參與本
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犯罪之
被害人死亡者,得由其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於檢察官提起公
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
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
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羅育婷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
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提起公訴後,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審理後,認被告所成立之罪名為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而以113年度審交訴字第817號判決判處拘役30
日,檢察官循代行告訴人即聲請人之請求而提起上訴,現由
本院114年度交上易字第32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本案被訴罪
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定之罪,且聲請
人為被害人之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符合法定聲請訴訟參與
之要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上開案件準備程序時當
庭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其等均表示對本件聲
請訴訟參與無意見,經斟酌本案情節為被害人與被告確曾發
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所受重傷害與本件事故是否有因果
關係仍待調查、本案現仍進行準備程序中,及聲請人獲知本
案資訊之利益關涉其權利重大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聲請人參
與本案訴訟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
情形,因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