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國上重訴字,113年度,1號
KSHM,113,國上重訴,1,20250422,5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上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燿誠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嘉信


選任辯護人 郭子茜律師
被 告 ROMADHON




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LAM LAM




選任辯護人 孫嘉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及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
、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燿誠柯嘉信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限制出
境、出海捌月。
ROMADHONLAM LAM 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延長限
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必要
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
之2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
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
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
之3第2項後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葉燿誠柯嘉信(下稱被告葉燿誠、柯嘉
信),及被告ROMADHONLAM LAM等人前經檢察官起訴其等
共同自境外非法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入境,鄭家維李建良之指示安排以「飛燕號」貨輪
在北緯06.04度、東經106.34度附近,將裝有甲基安非他命
毒品之麻布袋60大袋、裝有愷他命毒品之麻布袋5大袋搬運
至「飛燕號」貨輪船艙內,於民國112年8月7日駛抵高雄港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3 項之運輸第二、三
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
罪、國家安全法第14條之無正當理由逃避檢查罪之犯罪罪嫌
,被告葉燿誠柯嘉信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8
年4月,且被告葉燿誠經裁定自113年3月26日至同年8月25日
止;柯嘉信則自113年3月7日至同年8月6日均延長限制出境
、出海各5月,其2人不服提起上訴後,於同年7月30日繫屬
於本院,因不滿1月,經本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一月(刑事
訴訟法第93條之3第5項),即自113年7月30日起至113年8月
29日止,嗣再經本院於113年8月27日裁定自同年8月30日起
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本院卷㈡第95頁);被告ROMADHON
LAM LAM印尼籍)2人經原審法院裁定自113年6月9至同
年9月18日止限制其出境出海,嗣被告ROMADHONLAM LAM
經原審判決無罪,惟檢察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後,經本院
於113年8月27日裁定自同年9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
月。 
三、茲因被告葉燿誠柯嘉信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即將於114
年4月29日屆滿;被告ROMADHONLAM LAM限制出境、出海之
期間即將於114年5月18日屆滿。本院審核卷內相關卷證,並
給予被告等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葉燿誠柯嘉信
經原審以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
8年4月,被告ROMADHONLAM LAM雖經原審判決無罪,惟檢
察官提起上訴,且其等所涉嫌者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一為船長,一為翻譯,及有聴從共同被告柯智勛之
指示關閉船舶定位系統、變更船名等,其等犯罪嫌疑仍然重
大,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情事,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
亡之虞,如令其返回印尼,審判程序恐無從進行;而被告葉
燿誠、柯嘉信亦分別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權衡國家刑事司
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及被告居住、遷徙
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等情狀,亦認仍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
之2第1項第2款規定,對被告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