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576號
KSHM,113,上易,576,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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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576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
度易字第591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941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明翰於民國113年3月24日14時18分許
,飲用酒類後在屏東縣○○鄉○○路00號「北宸宮」前之公共場
所喧鬧滋事,經民眾電話報案後,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
泰山派出所警員雷鴻銘、徐如瑩即前往現場處理,執勤過
程中,被告因不滿警員要求其離去,竟基於當場侮辱依法執
行職務公務員之犯意,對在場執勤之警員雷鴻銘、徐如瑩
哮並以臺語出言辱罵稱:「你不要機掰洨」、「你娘咧」、
機掰」等語,足以貶損雷鴻銘、徐如瑩之人格尊嚴,並妨
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40條前段之
侮辱公務員罪嫌等語。
二、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侮辱公務員罪之性質仍屬妨害公務罪,而非侵害個人法益之
公然侮辱罪。人民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應係基於妨害
公務之主觀目的,始足以該當上開犯罪。法院於個案認定時
,仍不得僅因人民發表貶抑性之侮辱言論,即逕自認定其必
具有妨礙公務之故意。按人民會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
場侮辱,有時係因為自身權益即將受有不利,例如財產被強
制執行、住所被拆遷、行為被取締或處罰、人身被逮捕拘禁
等。而其當場之抗爭言論或由於個人修養不足、一時情緒反
應之習慣性用語;或可能是因為人民對於該公務員所執行之
公務本身之實體或程序合法性有所質疑,甚至是因為執法手
段過度或有瑕疵所致。國家對於人民出於抗爭或質疑所生之
此等侮辱性言論,於一定範圍內仍宜適度容忍。另侮辱公務
員罪既屬侵害國家法益之妨害公務罪,且限於上開公務執行
之法益始為其合憲目的,是人民當場侮辱公務員之行為仍應
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始構成犯罪。所
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係指該當場侮辱行為,依
其表意脈絡(包括表意內容及其效果),明顯足以干擾公務
員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者,而非謂人民當場對公務員之
任何辱罵行為(如口頭嘲諷、揶揄等),均必然會干擾公務
之執行。一般而言,單純之口頭抱怨或出於一時情緒反應之
言語辱罵,雖會造成公務員之不悅或心理壓力,但通常不致
會因此妨害公務之後續執行,尚難逕認其該等行為即屬「足
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又所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
務」,並非要求其影響須至「公務員在當場已無法順利執行
公務」之程度,始足該當;亦非要求公務員於面對人民之無
理辱罵時,只能忍讓。按國家本即擁有不同方式及強度之公
權力手段以達成公務目的,於人民當場辱罵公務員之情形,
代表國家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原即得透過其他之合法手段,以
即時排除、制止此等言論對公務執行之干擾。例如執行職務
之公務員本人或其在場之主管、同僚等,均得先警告或制止
表意人,要求表意人停止其辱罵行為。如果人民隨即停止,
則尚不得逕認必然該當系爭規定所定之侮辱公務員罪。反之
,表意人如經制止,然仍置之不理,繼續當場辱罵,此時即
得認定行為人應已具有妨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進而據以
判斷其當場辱罵行為是否已足以影響公務員之執行公務(憲
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理由參照)。
四、檢察官認為被告涉嫌侮辱公務員犯行,係以被告之陳述、被
告與警員對話譯文、警員職務報告、公務電話紀錄(訪談
擊證人黃揚智)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否認有何
侮辱公務員犯行,辯稱:我雖有講「你不要機掰洨」、「你
娘咧」、「機掰」,但係低著頭對自己說,不是罵員警;我
只對自己說,沒有辱罵的意思或不良行為去影響警員公務等
語。經查:
 ㈠被告飲用酒類後,於113年3月24日14時16分前不久,在屏東
縣○○鄉○○路00號「北宸宮」前鬧事,經民眾電話報案後,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泰山派出所員警雷鴻銘、徐如瑩
前往現場處理等情,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在卷(
詳本院卷第40頁之爭執及不爭執事項),並經證人即員警雷
鴻銘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本院卷第85頁),復有職務報
告可參(偵卷第17頁以下)。故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又員警雷鴻銘、徐如瑩抵達現場後之經過情形,業經原審當
庭播放員警密錄器勘驗,結果詳如附件等情,有原審勘驗筆
錄及附圖可參(原審卷第58頁以下、第73頁以下)。觀之如
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並參以原審勘驗筆錄之附圖。可知:
 ①員警雷鴻銘、徐如瑩於113年3月24日14時16分25秒抵達現場時,被告係出現在畫面左側(即「北宸宮」廟前右側),呈現步伐不穩晃動現象,當員警雷鴻銘接續對被告表示:「不是跟你說過不要讓我來第二次」、「你離開啦」、「快點回去」、「我把你載回去」等語後。被告則回稱:「我又沒有怎樣」、「我又沒對你說」、「不然你跟我說」等語,並逐漸步伐不穩地走向畫面右側(即「北宸宮」廟前左側),坐於廟旁椅子上。員警雷鴻鴻則尾隨被告,先站在被告面前,再坐於被告對面之椅子上,與被告進行對話。期間,員警雷鴻銘接續向被告表示:「我可以把你載回去啦」、「剛才就有跟你說過了,還不聽」、「你不要那種眼神,快點啦」、「你要回去了沒」等語。被告回稱:「你說的」、「你要記得喔」、「要阿,但你不要機掰洨」、「你不要機掰洨」等語。
 ②員警雷鴻銘於被告表示上開話語後,隨即對被告回以:「我
不要機掰洨」、「我不要機掰洨,不然你是要怎樣啦?」、
「你是要怎樣啦?」等語,並持續要求被告動一下身體,讓
其觀看。之後,被告起身並靠近員警雷鴻銘,同時瞪員警雷
鴻銘後,即接續向員警雷鴻銘表示:「走啊」、「走啊」等
語。員警雷鴻銘則扶著被告手部,對被告表示:「好啊走,
來去車上」、「好啊,載你回去,動給我看」等語。被告步
伐不穩行走後,因聽聞員警徐如瑩表示:「不要亂了啦,別
人家在娶媳婦不要在這邊亂」等語,即停下腳步,表示:「
跟你們說你們這樣,我先來告你們」、「我先來告你們」等
語。當員警徐如瑩雷鴻銘接續表示:「喝兩杯酒而已」、
「我現在給你管束喔」、「我帶你回家啦」等語後,被告即
持續表示:「你敢嗎?你敢不敢啦?」、「你糟糕了你」、
「看你敢不敢啦」等語。
 ③當員警雷鴻銘取出手機開始對被告盤查,並詢問被告身分證號碼時,被告先念出手機號碼。之後,員警徐如瑩再詢問被告身分證號碼時,被告又念出另一組不同手機號碼。嗣員警徐如瑩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對被告表示如不出示身分證件,得將被告帶回派出所查證後,被告即大聲接續表示:「我身分證件都給你了,沒有嗎?」、「我身分證件都給你了」等語,並於員警徐如瑩回以:「你是在大聲什麼?」、「你是在大聲什麼?」等語後,隨即表示:「你娘阿我身分都給你了」等語。
 ④員警徐如瑩聽聞上開話語後,隨即要被告好好說清楚,並質疑被告是否在罵他。被告則表示:「沒關係你給我記住,我身分證我有錄音」等語,並於員警徐如瑩再詢問被告身分證號碼時,被告又念出與上開號碼均不同之另一組手機號碼;復於員警雷鴻銘表示該號碼為手機號碼時,表示:「沒關係,你看阿,如果你有辦法過去,你試試看」等語。嗣員警徐如瑩質疑遭被告恐嚇,並接續表示:「怎樣?叫你好好回家休息,不然你想怎麼樣?」、「把他銬起來」、「你喝酒在那邊瘋,是在瘋什麼?」、「兩杯狗尿下肚」等語後。被告接續回以:「你是怎樣,蛤?」、「你娘機掰,我什麼時候喝酒?」等語。之後,被告即遭員警雷鴻銘、徐如瑩逮捕。
 ㈢爰審酌:①被告對員警雷鴻銘表示:「要阿,但你不要機掰洨」、「你不要機掰洨」等語之原因。係因員警雷鴻銘要求被告離開現場返回住處,或欲搭載被告返回住處,但被告認為其未造成何事,故從「北宸宮」廟前右側走至左側,並坐於廟旁椅子上休息。惟員警雷鴻銘仍尾隨被告,先站在被告面前,再坐於被告對面之椅子上,接續要求被告返回住處,或欲搭載被告返回住處,被告因其之後會離開該處,但員警雷鴻銘卻一再催促,感覺厭煩,故一面表示:「要阿」等語,一面表示:「但你不要機掰洨」、「你不要機掰洨」等語,希望員警雷鴻銘不要急於催促其離開。此觀之被告為上開話語,並再與員警雷鴻銘進行對話後,曾起身走向員警雷鴻銘,並向員警雷鴻銘表示:「走啊」、「走啊」,與員警雷鴻銘一起行走欲離開即可知之。②另被告對員警徐如瑩表示:「你娘阿我身分都給你了」等語之原因。係當被告與員警雷鴻銘一起行走欲離開,行經員警徐如瑩所在處時,因對於員警徐如瑩表示:「不要亂了啦,別人家在娶媳婦不要在這邊亂」等語,感到不滿,故停下腳步,先表示欲對員警提起告訴之意,復質疑員警是否敢對其施以管束。之後,當員警雷鴻銘、徐如瑩持續詢問被告身分證字號時,被告因酒醉誤認其所告知之手機號碼即為身分證號碼,質疑員警為何於其告知該號碼後,仍一再詢問身分證號碼,故表示:「你娘阿我身分都給你了」等語,質疑警方。③至於被告對員警徐如瑩表示:「你娘機掰,我什麼時候喝酒?」等語之原因。係因員警徐如瑩仍再詢問被告之身分證號碼,被告已有所不滿;之後因員警徐如瑩再對被告表示:「怎樣?叫你好好回家休息,不然你想怎麼樣?」、「把他銬起來」、「你喝酒在那邊瘋,是在瘋什麼?」、「兩杯狗尿下肚」等語,更加深不滿。而對員警徐如瑩表示:「你娘機掰,我什麼時候喝酒?」等語。
 ㈣由於被告對於員警雷鴻銘或徐如瑩表示上開話語,其背景因
素或係因厭煩員警一再催促其離開現場;或係因誤認其已將
身分證號碼提供予員警,但員警仍一再要求其提供身分證號
碼,故感到不耐煩;或係因對於員警徐如瑩之言詞有所不滿
。且被告表示:「要阿,但你不要機掰洨」、「你不要機掰
洨」等語,並再與員警雷鴻銘進行對話後,曾起身走向員警
雷鴻銘,並向員警雷鴻銘表示:「走啊」、「走啊」,與員
雷鴻銘一起行走,欲配合離開現場。被告表示:「你娘阿
我身分都給你了」等語後,於員警徐如瑩仍再詢問其之身分
證號碼時,仍配合說出其誤認為身分證號碼之手機號碼。被
告於表示:「你娘機掰,我什麼時候喝酒?」等語後,即遭
員警逮捕。因此,整體而言,被告上開言詞雖有不當,通常
亦會造成員警值勤員警不悅,但因係其一時感到厭煩、不耐
或不滿之情緒反應用語。且依其表意脈絡,及被告為上開言
語後之行為反應,並未明顯足以干擾員警之公務執行。基於
上開論述,並參以被告為上開言語後,員警雷鴻銘、徐如瑩
或僅係大聲質疑被告要如何;或僅係要求被告要說明清楚;
或直接逮捕被告,均未直接警告或制止被告,告知被告可能
觸法,要求被告停止辱罵行為。及員警雷鴻銘雖於到場時即
向被告表示:「不是跟你說不要讓我來第二次,有沒有聽到
?」等語。但員警雷鴻銘於事發前,曾先前往「北宸宮」廟
後參加喜宴,偶遇被告,就先對被告說如果喝醉就返家休息
,不要讓我來第二次,當時被告尚無脫序行為等情,業據證
雷鴻銘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本院卷第86頁、第87頁)
。員警雷鴻銘於事發之前,並未因曾遭被告辱罵而警告或制
止被告。故依前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被告之行為應未基於
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亦不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尚難
認定被告有侮辱公務員犯行。
 ㈤綜上,被告辯稱:我雖有講「你不要機掰洨」、「你娘咧」
、「機掰」,但係低著頭對自己說,不是罵員警等語,雖不
可採信。但因被告並無侮辱公務員犯行,業如前述。且依卷
內現存全部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
察官所起訴之犯行,故被告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五、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侮辱公務員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核無違誤。檢察官以被告應成立侮辱公務員罪為由,提起
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歐陽正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映妏提起上訴,檢察官李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心念附件:
一、檔案名稱:2024_0324_141628_281  檔案時間:00:04:59
  檔案內容:彩色畫面、有聲。
  原審勘驗結果:
編號 畫面時間 勘驗結果 1 14:16:25至14:16:29 (警方抵達現場) 員警雷鴻銘(下稱雷鴻銘)先下車指著蔡明翰雷鴻銘:(台語)不是跟你說不要讓我來第二次,有沒有聽到? 2 14:16:38至14:16:43 雷鴻銘大聲對蔡明翰說。 雷鴻銘:(台語)我跟你說不要讓我來第二次,你是沒有聽到嗎? 蔡明翰:(台語)我又沒有怎樣。 (蔡明翰神情恍惚,精神狀況不佳,無法站穩) 3 14:16:48至14:17:03 雷鴻銘:(台語)離開。 雷鴻銘:(台語)你離開啦,你離開啦。 蔡明翰:(台語)我又沒對你說,你跟我說,你跟我說。 蔡明翰無法站穩,前後左右搖晃雷鴻銘:(台語)你在這邊亂。蔡明翰:(台語)真的。 雷鴻銘:(台語)快走啦。 蔡明翰:(台語)不然你跟我說,不然你跟我說。 雷鴻銘:(台語)快點回去啦。此時蔡明翰仍然無法站穩,走路搖晃。 4 14:17:03至14:17:48 14:17:03至14:17:10背景聲音吵雜 無法辨識雙方說話內容。 雷鴻銘:(台語)我載你回去,要不 要? 雷鴻銘:(台語)要不要來啦? 蔡明翰:(台語)好啦。 雷鴻銘:(台語)我把你載回去。 雷鴻銘:(台語)要走嗎? 蔡明翰:(台語)我真的。 雷鴻銘:(台語)人家在娶媳婦你在這 邊亂。 蔡明翰:(低咕無法辨識) 雷鴻銘:(台語)快點啦我把你載回 去。 蔡明翰緊接著身體歪一邊搖晃的走向畫 面右方椅子。 5 14:18:00至14:18:29 蔡明翰坐在廟的長椅上,雷鴻銘站在蔡明翰面前和他對話。 雷鴻銘:欸。 雷鴻銘:(台語)我可以把你載回去啦。 雷鴻銘:(台語)蛤,好了沒? 雷鴻銘:(台語)剛才就有跟你說過了,還不聽。 雷鴻銘:(台語)你怎樣? 蔡明翰:(台語)你說的? 雷鴻銘:(台語)嘿,我說的。 雷鴻銘:(台語)你不要那種眼神啦,快點啦。 (此時蔡明翰好像有點在瞪雷鴻銘) 6 14:18:33至14:19:16 雷鴻銘拉廟裡的鐵椅,坐下和被告談話。 蔡明翰:(台語)你要記得喔。 蔡明翰:(台語)你要記得喔。 蔡明翰:(台語)我去的時候…(音量太小無法聽清楚蔡明翰說什麼)。 雷鴻銘:(台語)你要回去了沒? 蔡明翰:(台語)要阿,但你不要機掰洨(蔡明翰低頭對雷鴻銘說,音量微小)。 雷鴻銘:蛤? 蔡明翰:(台語)你不要機掰洨(音量一樣較小聲)。 雷鴻銘:(台語)我不要機掰洨? 雷鴻銘:(台語)我不要機掰洨,不然你是要怎樣啦?(雷鴻銘音量較大聲) 雷鴻銘:(台語)你是要怎樣啦? 7 14:19:18至14:19:25 雷鴻銘:(台語)你動一下我看看。 蔡明翰:123。 雷鴻銘:(台語)你動一下我看看。 蔡明翰:阿123。 雷鴻銘與蔡明翰的音量逐漸大聲。 二、檔案名稱:2024_0324_141628_282  檔案時間:00:02:59
  檔案內容:彩色畫面、有聲。
  原審勘驗結果:
編號 畫面時間 勘驗結果 1 14:19:26至14:19:44 雷鴻銘:(台語)123,來,動給我看。 蔡明翰:(台語)嘿啊。 雷鴻銘:蛤? 蔡明翰:123。 雷鴻銘:(台語)123,來啊,123,來,動給我看,12,來,動給我看(雷鴻銘右手比123 後指向自己),動給我看,動,來啊,來啊,動給我看(雷鴻銘越來越大聲對蔡明翰說話)蔡明翰即起身並靠近雷鴻銘,同時瞪雷鴻銘。 2 14:19:45至14:19:50 雷鴻銘見蔡明翰起身,便起身,且持續對音量越來越大聲對蔡明翰說:(台語)動給我看。 蔡明翰:(台語)走啊! 雷鴻銘:來啊! 蔡明翰:(台語)走啊! 雷鴻銘:(台語)走啊! 雷鴻銘:(台語)走嗎? 蔡明翰:123。 雷鴻銘:嘿啊,走啊! 3 14:19:51至14:19:54 雷鴻銘聽蔡明翰要回去,即扶著蔡明翰的手。 雷鴻銘:(台語)好啊走,來去車上。雷鴻銘:(台語)好啊,載你回去,動給我看。 4 14:19:55至14:19:56 蔡明翰走路依然搖晃雷鴻銘:(台語)我們來看看啊! 員警徐如瑩(下稱徐如瑩):(台語)不要亂了啦,別人家在娶媳婦不要在這邊亂。 5 14:20:00至14:20:48 蔡明翰突然停下。 雷鴻銘:(台語)住哪阿? 蔡明翰:(台語)跟你們說你們這樣,我先來告你們。 雷鴻銘:(台語)你怎麼樣?你說什麼? 蔡明翰:(台語)我先來告你們。 雷鴻銘:(台語)告阿!你告啊! (至此時雷鴻銘仍然抓著蔡明翰的手)。 徐如瑩:(台語)喝兩杯酒而已。 雷鴻銘:(台語)我現在給你管束喔!蔡明翰:(台語)你要怎麼樣? 雷鴻銘:(台語)我帶你回家啦! 蔡明翰:(台語)你敢嗎?你敢不敢啦? 雷鴻銘:(台語)我帶你回家啦! 蔡明翰:(台語)你敢嗎?你敢不敢啦? 雷鴻銘:(台語)不然你敢? (此時雷鴻銘鬆開蔡明翰蔡明翰仍然無法站穩,左右搖晃)。 蔡明翰:(台語)你糟糕了你。 雷鴻銘:(台語)你敢怎麼樣? 蔡明翰:(看向天空說了一段話聽不清楚)。 雷鴻銘:(台語)你要怎麼樣? 蔡明翰停頓片刻才回答。 蔡明翰:(台語)看你敢不敢啦? 雷鴻銘:(台語)敢怎樣啦蔡明翰:(台語)看你敢不敢啦? 雷鴻銘:(台語)敢啦。 蔡明翰:(台語)敢就敢。 雷鴻銘:(台語)敢怎樣? 徐如瑩:(台語)好了回去休息不要在這邊亂了啦,大家都很忙。 6 14:20:50至14:21:14 雷鴻銘拿出手機開始對蔡明翰進行盤查。 雷鴻銘:(台語)你身分證號碼幾號?蔡明翰無法站穩,無回答。 雷鴻銘再次詢問:(台語)你身分證號碼幾號? 蔡明翰:(台語)不用不用不用。 蔡明翰的語氣逐漸加重。 雷鴻銘:(台語)你叫什麼? 蔡明翰身體一樣晃來晃去。 蔡明翰:0000000000。 雷鴻銘:(台語)你在念手機嗎? 蔡明翰:嘿。 徐如瑩:(台語)身分證號碼幾號啦?蔡明翰:0000000000,我是會加什麼啦? 7 14:21:15至14:21:29 徐如瑩: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得盤查你的身分,你如果不出示身分證件得將您帶回處所查證。 蔡明翰突然很大聲對徐如瑩說。 蔡明翰:(台語)我身分證件都給你了,沒有嗎? 徐如瑩:(台語)你是在大聲什麼? 蔡明翰依然很大聲回答。 蔡明翰:(台語)我身分都給你了。 徐如瑩:(台語)你是在大聲什麼? 8 14:21:30至14:22:04 蔡明翰:(台語)你娘阿我身分都給你了。 徐如瑩接近蔡明翰,並抓住蔡明翰的肩膀。 徐如瑩:(台語)你娘阿是什麼意思?你好好的說清楚。 蔡明翰:(台語)你跟我說,來。 徐如瑩:(台語)你罵我嗎? 蔡明翰:(台語)沒關係你給我記住,我身分證我有錄音。 徐如瑩:(台語)身分證號碼幾號? 蔡明翰:0000000000。 徐如瑩:(台語)身分證號碼幾號? 雷鴻銘:(台語)那是手機。 蔡明翰:(台語)沒關係,你看阿,如果你有辦法過去,你試試看。 徐如瑩:(台語)你是在恐嚇我嗎? 蔡明翰:(台語)我不是在恐嚇你。 徐如瑩更大聲詢問蔡明翰徐如瑩:(台語)你是在恐嚇我嗎? 蔡明翰看著徐如瑩瞪大眼睛。 蔡明翰:(台語)大家來相害。 徐如瑩:(台語)怎樣?叫你好好回家休息,不然你想怎麼樣? 蔡明翰:(台語)那裡有紀錄(指著徐如瑩的密錄器)。 9 14:22:06至14:22:18 蔡明翰想更靠近徐如瑩,被徐如瑩伸手擋住。 徐如瑩:(台語)把他銬起來。 蔡明翰:(台語)你是怎樣,蛤? 徐如瑩:(台語)你喝酒在那邊瘋,是在瘋什麼? 徐如瑩:兩杯狗尿下肚。 蔡明翰:(台語)你娘機掰,我什麼時候喝酒? 三、檔案名稱:2024_0324_141628_283  檔案時間:00:02:12
  檔案內容:彩色畫面、有聲。




  原審勘驗結果:
編號 畫面時間 勘驗結果 1 14:22:28至14:22:58 雷鴻銘和徐如瑩蔡明翰進行壓制並銬上手銬。 雷鴻銘:你現在違反妨害公務罪。 徐如瑩:(台語)現在依法把你逮捕。雷鴻銘、徐如瑩(同時):依法…。 雷鴻銘:(台語)你來念。 徐如瑩:一、依法你得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中低收入或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三、得調查有利之證據。 三項權利跟你說完了。 2 14:22:59至14:23:31 雷鴻銘和徐如瑩蔡明翰抬起。 徐如瑩:(台語)要讓你做人你不做。於14:23:11 現場有搭設帳篷舉準備流水席的場景。 3 14:23:32至14:23:53 雷鴻銘將蔡明翰抬上車(蔡明翰上車後) 於14:23:49 蔡明翰:幹! 徐如瑩:(台語)不要再罵了。 於14:24:12 蔡明翰疑似又罵髒話。 雷鴻銘從另一邊將蔡明翰拉上車後即關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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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