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重上字,113年度,6號
HLHV,113,重上,6,2025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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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6號
被上訴人 辜慶庸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張新舟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
繳納測量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元。
  理  由
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
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
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
,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
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所謂「不預納費
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等,
此觀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規定可明。
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不動產
(下合稱系爭房地),原審判決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上訴
人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原物分割,如有差額以金錢補償。兩
造提出分割方案,被上訴人聲請會同地政機關至現場測量(本
院卷第317頁)。經本院囑託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測量,測量
費為新臺幣111,000元(本院卷第386-1頁),惟被上訴人迄未
繳納。該測量費係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如未預納,將致訴
訟程序無法進行,茲命被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
內,如數向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繳納,並向本院陳報,逾期
未預納,本院將依首揭規定辦理。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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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