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家上字,113年度,1號
HLHV,113,家上,1,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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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楊永豐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韓茜英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
上訴人於民國114年4月7日提起追加之訴,主張依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未據繳納該部
裁判費。查上訴人本件上訴後最終上訴及追加聲明為:請求被上
訴人①再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293萬7,055元本息(原訴範
圍)、及②給付消費借貸欠款170萬元(追加範圍,見本院卷五第
86頁),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63萬7,05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2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二
審裁判費共8萬3,682元,扣除上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訴裁
判費已繳足部分(核算後為5萬3,847元),尚欠繳2萬9,835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3條再準用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
補繳2萬9,8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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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