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國字第7號
異 議 人 陳蔡秀錦
上列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國抗字第5
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一
千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異議。
理 由
一、按對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提出異議,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第4項第8款、第486條第2項但書可參。
二、查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國抗字第
5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
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異議。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