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易字,114年度,6號
TNHV,114,再易,6,2025041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6號
審原告 陳悠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許惠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
114年3月25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3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
6,1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
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