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字第79號上 訴 人 李○○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被上訴人 蔡○○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複代理人 吳奕賢律師 楊雨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余玟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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