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60號
原 告 項捷銘
訴訟代理人 許克亘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30,6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又原告既係
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並非請求給付工資,尚非得依據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是本件扣除前繳裁
判費16,043元外,尚應補繳1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
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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