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許進聖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邱維琳律師
吳毓容律師
李明峯律師
許慈恬律師
視同上訴人 王宥晴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視同上訴人 傅裕盛
鄭頂成
被 上 訴人 張昆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
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