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富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76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5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陳富昌如附表所示22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
上訴,於審理中表示僅就定應執行刑一部不服上訴,故本件
上訴範圍為原判決定應執行刑之部分,關於定應執行刑以外
部分,即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並均為定應執行刑基礎,先予
敘明。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富昌共犯22罪,於偵查中否認
犯行,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金額高達約新台幣(下同)240
萬元,且被告仍有他案審理中,原判決就被告每罪均量處有
期徒刑1年2月至1年4月(上訴書誤載為1年3月)間,定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所定應執行刑顯然過低,不足生警惕
之效,亦難彰顯正義,不符社會期待,故就原判決定應執行
刑部分上訴,應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以上始為妥適等語。
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
罪間之關係,暨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
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高低與否,
且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等情(參見司法院訂定「刑
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至24點),而為妥適
之裁量,俾符合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實質平等原則,並於
裁判內說明其裁量之理由,否則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經查
原判決並未說明定應執行刑之裁量理由(見原判決第3頁)
,即有不當,所定執行刑亦屬過低(詳下述)。檢察官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
將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改定。茲審酌被告犯22罪
,係共同於111年4月20日、21日所為,同屬詐欺取財、洗錢
之犯罪類型,各次犯罪所得為1萬餘元(1次)、2萬6千餘元
(1次)、2萬9千餘元(15次)、4萬9千餘元(1次)、5萬
元(1次)、5萬8千餘元(2次)、11萬元(1次),合計犯
罪所得金額尚非甚鉅,各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19罪)、有
期徒刑1年3月(2罪)、有期徒刑1年4月(1罪),暨檢察官
認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以上,綜合考量上述各情,依比例原
則、公平原則及實質平等原則,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符合罪責相當之要求,被告如附表所示22罪所處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志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宜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事實 原審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起訴書附表編號8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起訴書附表編號9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陳富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