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14年度,127號
TNHM,114,重附民上,127,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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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馬永良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取財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第一
審判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取財案件,已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93號刑事判決),檢察官
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128號
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是原審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
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揆諸前揭規定,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麗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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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