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顧瑋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
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顧瑋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
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