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507號
TNHM,114,上訴,507,2025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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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宗德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
字第436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8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楊宗德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
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經查
:原審判決後,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被告僅就原判決科刑
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68頁),是本件審判範圍僅及於原
判決科刑部分,本案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論罪部分之認定
,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論罪。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已認罪,原審判決之刑度過重,請
從輕量刑,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科刑審酌事由:
 ⒈被告前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以111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論罪科刑,被告上訴後,經本院
撤銷改判,就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月,
毀損罪部分判處拘役30日,被告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
訴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業據檢察官於原審審理中提出上開判決書為證(原審卷
第53、57至75頁),檢察官於本院併引用上開證據資料(本
院卷第97頁),且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足認其於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
 ⒉本院審酌被告前構成累犯之犯行與本案所犯之罪,其犯罪型
態、侵害法益並不相類,尚難僅因其曾有受上開徒刑執行完
畢之事實,即逕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參
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案爰不加重最低本刑,
惟被告上開前科素行,仍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於量刑時予
以評價,附此敘明。
 ㈡量刑撤銷改判之理由:
 ⒈原審經詳細調查後,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而予以論罪並科
刑,固非無見。惟關於量刑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業
已坦認犯行,則作為量刑基礎之犯後態度已有所不同,原審
判決未及審酌,尚有未恰。是以,被告上訴請求撤銷改判較
輕之刑,為有理由,應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撤銷改判。
 ⒉本院審酌本件被告深夜遇巡邏員警攔查,明知攔查者為身穿
制服的員警,竟於警方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方式犯妨害公務犯行,危害員警執法尊嚴,欠缺法治意
識,所為誠值非難。惟念被告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對其所
為尚有悔意之犯後態度。再衡量其曾因犯公眾往來安全罪等
案件,經法院判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酌
以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對法益造成侵害之程度、員警劉俼
銘並未因此受傷等節,兼衡被告於原審審理中自陳高中肄業
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需撫養父親、現職汽車零件買
賣等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原審卷第92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參(本院卷第62頁),本院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擁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曾昭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曉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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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