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14年度,8號
TCHV,114,上,8,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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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萬順
法定代理人 陳文啓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被上訴人 張巨星

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11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4年4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確認上訴人萬順宮於民國112年5月21日所召開第二屆
第一次信徒大會決議全部不成立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
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確認上訴人萬順宮於民國112年5月21日所召開第二屆第一次信徒
大會所為關於案由九「第二屆管理委員選舉」之決議無效。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上訴人
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
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起
訴請求確認上訴人萬順宮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召開第一屆
第一次臨時信徒大會(下稱111年12月31日信徒大會),其
中第6號議案決議張文政等97名為萬順宮信徒(下稱系爭第6
號議案),所為決議不成立,及確認萬順宮由非信徒參與於
112年5月21日召開第二次信徒大會(下稱112年5月21日信徒
大會)所為決議全部不成立。嗣於本院審理時,就112年5月
21日信徒大會決議部分,追加備位聲明求為確認112年5月21
日信徒大會所為關於案由九「第二屆管理委員選舉」之決議
(下稱系爭案由九決議)無效(本院卷第237-238頁),核
被上訴人所為追加之訴(即備位之訴)與原訴均基於112年5
月21日信徒大會會議決議效力爭議之同一基礎事實,有其社
會事實之共通性與關連性,且就原請求所主張事實及證據資
料得共通利用,揆諸首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訴訟要旨: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萬順宮第一屆主任委員陳朝獻於111
年10月19日死亡,由同屆副主任委員陳文啓代理主任委員
務,伊則為同屆常務監察委員任期均自108年2月2日至112
年2月1日。萬順宮第一屆信徒僅42名,陳文啓於111年12月3
1日召開第一屆第一次臨時信徒大會,系爭第6號議案經討論
與會人員並無共識,主席裁示:會後一星期幹部再召開新信
徒加入會議決定,該議案決議尚未通過,但陳文啓為達增加
所屬信徒,以利日後掌控信徒大會,竟將上開決議未通過之
結果,指示陳麗娟竄改為決議照案通過,將信徒增加至109
名,捏造信徒名冊報請臺中市民政局備查。事後更以此109
名信徒為基礎,於112年5月21日召開第二次信徒大會(下稱
112年5月21日信徒大會),該次會議所列議案共有九案(包
含改選第二屆管理委員23人、監察委員3人),會後更改選
陳文啓為第二屆之主任委員陳清峰為第二屆常務監察委員
,伊因此未繼續擔任第二屆之常務監察委員職務。而萬順
於112年5月21日所召開第二次信徒大會,其信徒成員既非合
法,決議程序自屬違法,選舉結果自亦不成立,則在合法改
選前,伊與萬順宮間常務監察委員之委任關係仍繼續存在等
語,求為判決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並於本院追加備位之訴 ,主張縱112年5月21日信徒大會決議非不成立,其中系爭案 由九決議內容亦違反章程而屬無效,求為確認系爭案由九決 議無效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確認決議不成立,非確認法律關係存否或確認 法律關係成立之基礎事實,與確認之訴之要件不符,被上訴 人提起本件訴訟應無確認利益。萬順宮表決慣例,均以信徒 拍手且無人異議作為通過會議決議之方法,111年12月31日 由陳文啓召開第一屆第一次臨時信徒大會,系爭第6號議案 決議張文政等97名為萬順宮信徒乙案,已經大會無異議決議 通過,並經主席陳文啟指示陳麗娟擔任會議紀錄,製有會議 紀錄向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報備在案,故萬順宮於112年5月21 日所召開第二屆第一次信徒大會決議亦已成立。縱剔除新增 信徒人數,112年5月21日信徒大會已有原有信徒29人出席, 該會議決議即合法成立。被上訴人擔任萬順宮常務監察委員任期僅至112年2月1日,於同年5月12日改選監察委員時任 期已屆至,視同解任,且萬順宮組織章程並未規定任期屆滿 後,未改選前,任期得延長,被上訴人主張合法改選前兩造 仍有委任關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叁、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即判決㈠確認萬順宮於111年12



月31日所召開第一屆第一次臨時信徒大會第6號議案「新增 本宮信徒張文政等97名信徒乙案」決議不成立;㈡確認萬順 宮於112年5月21日所召開第二屆第一次信徒大會決議全部不 成立;㈢確認上訴人與萬順宮間之常務監察委員委任關係存 在。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 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並追加備位聲明:確認萬順宮於112年5月21日所召開第二 屆第一次信徒大會所為關於案由九「第二屆管理委員選舉」 之決議無效。 
肆、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92頁、原審卷一第333- 334頁):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萬順宮原為未經登記之法人,然已向臺中市政府為寺廟之登 記 ,第一屆主任委員陳朝獻,於111年10月19日死亡,而 由同屆副主任委員陳文啓代理主任委員職務,被上訴人則為 常務監察委員任期均自108年2月2日至112年2月1日為止。 ㈡萬順宮第一屆信徒僅42名。
 ㈢萬順宮於111年12月31日由陳文啓召開第一屆第一次臨時信徒 大會,其中第6號議案乃欲決議張文政等97名為萬順宮信徒 。
 ㈣萬順宮於前項決議後,由陳麗娟製作大會決議通過信徒增加 至109名之會議記錄,並造冊報請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備查。 ㈤原證三之之會議紀錄為陸秋東所製作,該會議紀錄未經會議 主席陳文啓簽名,且未作為報請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備查資料 。
 ㈥萬順宮於112年5月21日召開第二次信徒大會,該次會議所列 議案共有九案(包含改選第二屆管理委員23人、監察委員3  人),會後更改選陳文啓為第二屆之主任委員陳清峰為 第 二屆常務監察委員
 ㈦111年12月31日信徒大會議案1到5、7到14案,決議方法均係 信眾拍手通過議決,均未清點投票人數,直接作成會議決議 。
二、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起訴是否欠缺訴之利益?
 ㈡萬順宮於111年12月31日由陳文啓召開第一屆第一次臨時信徒 大會,系爭第6號議案決議張文政等97名為萬順宮信徒乙案 ,是否確實經大會決議通過?或有決議不成立之情形? ㈢上開會議之會議紀錄為何人?(陸秋東或陳麗娟或兩人均是 ?)
 ㈣被上訴人主張任期屆滿後,未經改選前,仍具有常務監察委



員之委任關係,有無理由?
 ㈤萬順宮112年5月21日所召開第二屆第一次信徒大會決議是否 有不成立之瑕疵?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 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即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起確認之訴 。又確認法律關 係成立(存在)或不成立(不存在)之訴,固以確認現在之 法律關係為限,但過去不成立(不存在)之法律關係,延至 目前仍繼續不存在時,仍不失為現在之法律關係。如對於該 法律關係是否不存在,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自 非不得對之提起確認之訴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39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上訴人為萬順宮第一屆常務監察委 員(見不爭執事項㈠),其主張萬順宮之111年12月31日信徒 大會關於系爭第6號議案「新增本宮信徒張文政等97名信徒 乙案」決議及112年5月21日信徒大會決議全部不成立或系爭 案由九決議無效,其與萬順宮之常務監察委員委任關係仍屬 存在,為萬順宮所否認,足見上開會議決議是否不成立、無 效及被上訴人與萬順宮間之常務監察委員委任關係是否存在 ,於相關當事人間存有爭執。而依萬順宮組織章程第8條規 定,信徒具有選舉、被選舉、罷免及表決權(見原審卷一第 61頁),系爭第6號議案所為決議涉及之信徒人數,影響後 續會議之效力;112年5月21日信徒大會所為決議涉及萬順宮 章程修改、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之變動等重 大事項,決議是否不成立、無效,勢將影響萬順宮事務之運 作及全體信徒之權利,並致被上訴人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狀 態之存在,且此不安之狀態,能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揆 諸前揭說明,上訴人自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上訴人 抗辯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無確認利益云云,尚無足採。二、次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 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應屬非法人團體,其性質與法 人類似。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其法律關係之相關 事項,基於同一法律理由,可類推適用民法之社團法人或有 關規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88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總會為社團法人之最高意思機關,任免社團董事及監察 人、開除社員,應經總會決議;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此觀 諸民法第50條第1 項、第2 項第2 款、第4 款、第52條第2 項規定即明。又總會之決議,乃多數社員基於平行與協同之 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或章程規定其 決議必須有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此一定人數以上之社



員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總會決 議即屬不成立,尚非單純之決議方法違法問題(最高法院10 3 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㈡、105年度台上字第393號判決參 照)。再就同一次社團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總會所生之爭執, 其法律上之評價容有多種(不成立、不存在、得撤銷或無效 ),必其決議先符合成立要件,始須探究該決議是否有得撤 銷或無效事由之必要(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393號判 決參照)。本件上訴人為已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見不爭執 事項㈠),自屬非法人團體。又依萬順宮組織章程(下稱系 爭章程)第10、13、14條規定,萬順宮以信徒大會為最高權 利機構,並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任管理委員23名及監察委 員3名;管理委員組織管理委員會並互選主任委員1 人及副 主任委員1人,主任委員綜理一切事務並對外代表萬順宮, 有系爭章程足憑(原審卷一第60-63頁)。堪認萬順宮係由 信徒組成之社會團體,具有社團之性質,其最高意思機關信 徒大會所為之決議,性質上應可與社團總會之決議同視。依 開前說明,信徒大會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應得類 推適用民法社團法人之相關規定,據以認定該決議是否為不 成立、得撤銷或無效。
三、被上訴人訴請確認111年12月31日信徒大會之系爭第6號議案 決議不成立,為有理由: 
 ㈠萬順宮於111年12月31日由陳文啓召開第一屆第一次臨時信徒 大會,會後向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提報之會議紀錄共決議15項 議案,其中系爭第6號議案為:新增張文政等97名信徒乙案 ,決議結果紀錄顯示為照案通過,而該會議記錄表之記錄為 陳麗娟,並經陳麗娟於記錄簽章欄簽名用印等情,有萬順宮 檢送臺中市豐原區公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備查之第一屆第 一次臨時信徒大會會議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證物卷第10 -16頁)。
 ㈡被上訴人主張系爭第6號議案決議未成立,上開會議紀錄為陳 文啟指示陳麗娟所竄改等語,為萬順宮所否認,並以前揭情 詞置辯。經查:
 1.證人張仁柱於原審證述:伊在萬順宮擔任總務組長,伊有參 與111年12月31日萬順宮召開之信徒大會,伊在現場幫忙發 單子及協助簽到等事宜,當天伊看到記錄只有陸秋東一人, 陳麗娟並未擔任紀錄,陳麗娟當天只是單純在現場參加會議 ,沒有擔任任何工作。當天會議有提案說要增加信徒,但沒 有通過等語(原審卷一第367-368頁)。 2.證人江漢欽於原審結證:伊在萬順宮擔任公關組組長,有參 加111年12月31日萬順宮信徒大會,當天伊擔任司儀,會議



紀錄是陸秋東,現場沒有看到陳麗娟在做紀錄,陳麗娟只是 在場參加開會。當日有增加信徒議案,但沒有通過,當時陳 文啟說既然該議案有異議,延後一星期再討論,審議資格後 再討論等語(原審卷一第370-372頁)。 3.綜據證人張仁柱江漢欽上開證述,可知111年12月31日信 徒大會之會議記錄應為陸秋東,當日系爭第6號議案未決議 通過乙情,且經核證人張仁柱江漢欽前開關於當日會議記 錄為陸秋東之證述,與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2年5月30日中市 民宗字第1120014270號函說明二所載:「旨案主任委員陳文 啟回復如下:萬順宮111年12月31日開信徒大會,記錄人是 會計組長陸秋東擔任開會記錄人..」等語(原審卷一第321 頁),及111年12月31日信徒大會簽到簿記載記錄為陸秋東 ,並蓋用有陸秋東印文乙節(本院證物卷第17頁)相符,堪 認證人張仁柱江漢欽上開證述應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4.證人陳麗娟雖於原審證稱:伊當天2時50分許到現場,到現 場時主席陳文啟叫伊做會議紀錄,張仁柱江漢欽都有在現 場,但沒有聽到陳文啟指定伊做會議紀錄,平常都是陸秋東 擔任紀錄,但111年12月31日信徒大會當天是伊做紀錄,伊 不知道陸秋東有沒有做紀錄。伊對於原審卷第245頁之簽到 簿上寫的紀錄是陸秋東乙節並不知道,伊現場紀錄寫好,開 完會回家前,就將紀錄交給陳文啟電腦打字,伊在現場只有 簡單紀錄,回去後有再增補,伊忘了有沒有會議錄音或錄影 資料當依據。伊回去的時候有簡單看一下陸秋東的會議紀錄 ,因為陸秋東沒有按照主席指示行事,主席跟伊就把會議紀 錄拿出來,看看怎樣寫比較完整。陸秋東就系爭第6號議案 沒有依照主席指示記錄,主席才不簽名。系爭第6號議案開 會時有幾個人異議,包含張慶一、陸秋東及里長張錦順,但 里長不是信徒及委員,沒有資格反對、異議,最後鼓掌通過 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74頁至378頁)。然依證人陳麗娟上開 證述,其既受陳文啟指示擔任紀錄,卻僅在現場簡單紀錄, 即將會議紀錄交給主席陳文啟電腦打字,已與一般均係由記 錄完成會議紀錄再交由有主席簽名確認之常情有違,亦與證 人張仁柱江漢欽證述其當時僅在現場開會,並非紀錄等語 明顯不符,而難輕信。證人陳麗娟雖復稱其回去後有再增補 記錄云云,然依其所述,其既已在開會後返家前,即將現場 簡單製作之會議紀錄交給陳文啟電腦打字,則在有無參考會 議錄音或錄音資料不明之情況下,如何增補?其雖另稱事後 增補資料,亦參考陸秋東所製作之會議資料,僅因陸秋東所 製作之會議紀錄不符合陳文啟所指示之內容,故事後與陳文 啟調整會議紀錄內容云云,然此亦與其前證稱不知悉陸秋東



有沒有做紀錄等語,前後矛盾不一。基此,益徵證人陳麗娟 證稱其為111年12月31日信徒大會會議記錄等語,不足採信 。
 5.綜上,證人陳麗娟既非111年12月31日信徒大會當日之記錄 ,乃其竟掛名記錄製作前揭系爭第6號議案決議通過知會議 記錄,審諸其所稱當日系爭第6號議案有人異議,陸秋東沒 有依照主席陳文啟的意思製作會議記錄,主席才不簽名,並 與伊商討會議記錄如何記載較為完整等語,而證人張仁柱江漢欽均證稱當日系爭第6號議案並未通過等語,且擔任記 錄之陸秋東所製作系爭第6號議案決議亦為「決議不通過」 等情(原審卷一第48-49頁),暨陳文啟陳麗娟因偽造111 年12月31日信徒大會關於系爭第6號議案決議通過之會議紀 錄,經檢察官以其2人涉犯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亦有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495號起訴書在卷可憑( 原審卷二第29-36頁),足徵被上訴人主張系爭第6號議案決 議未成立,上開會議紀錄為陳文啟指示陳麗娟所竄改等語, 尚非無稽。
 ㈢再經原審勘驗系爭第6號議案之開會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為如 下,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原審卷二第53-59頁、第88- 89頁):
  (光碟時間:00:11: 55起)
  陳文啓背對攝影機發言。
  陳文啓:這樣子啦 !如果向我們陸組長提議的這禮拜,我 們如果重新審查過,如果這些人願意來為廟裡工作,我們就 把他納入,他如果說只有要報名的我們就刪除他,這樣有沒 有同意?
  (現場有聽到聲音說「好 」)
  陳文啓:好嗎?我們如果有安排要到廟面,安排要來幫忙的 ,如果有確實要來,不要說只有,像我們裡面這個裡面包括 我也有寫好幾個在裡面,如果沒有要來的,我們就剔除掉, 如果確實調查之後有要來廟裡輪工作、排桌椅,神明生日來 工作的才把他留下來,這樣你們同意嗎?有沒有?  陳文啓:有同意的舉手。
  (現場有聽到聲音說「好」並有聽到鼓掌聲)  (現場二、三人拍手,其他十餘人均未拍手)   陳文啓:這樣子我就照這個名單開始我們去調查嘛!   (螢幕最靠左邊桌子左邊起算倒數第二位為張慶一,於現場  拍手後,有輕拍手二下,隨後舉左手舉到頭部,右手再摸 頭接下來 繼續喝茶等動作,此時未開口說話)
  (主席台左方有人發言:只有三個、四個人喔)



  (現場有人回應「什麼三個、四個人」)
  陳文啓:我們依照這個名單,我們要調查裡面好幾個... 。  (光碟時間00:13:05)
  陳文啓 :現在是要去調查要進來的,調查要進來的,要進 來工作的再給他過,才有,包括我們這裡面也有好幾個他不 是在我們朴子里的,如果沒有我們就把他刪除掉好嗎?沒有 就刪除掉。
  (光碟時間00:13 :18)
  張慶一:我跟你講,真的有那麼多個沒有關係,跟拜要看怎 樣每一項都有人。
  陳文啓:對對對,輪班啦!輪班、輪班。
  張慶一:如果沒到(舉左手從左上到右下切過)。  陳文啓:沒有啦 !先問有沒有要一起拜。
  張慶一:沒到的全部這樣(舉左手從左上到右下切過)。  陳文啓:沒有啦!再去問他啦!初一、十五沒有輪到,你要 .....(被打斷)。
  張慶一:差不多這樣子而已,再多也是,開支不同,人家慈 濟宮人潮多,一年收幾億,萬順宮,收300塊都沒辦法收喔 。
  (光碟時間00:13:59)
  陳文啓:這樣子啦!要不然照陸組長提議的這樣子啦!去調 查如果確實初一、十五有輪班,我們去排班、去輪,如果有 要來拿香爐、神明生日,要有意願。
  (光碟時間00:14:13)
  張慶一:差不多就好了,不要太多,因為為什麼?開支多少 ,你叫里長那些人…對啦!夠就好了,不一定要。我從民國8 7年到現在也是這樣子照做,也是一樣正常,另外人家做17 年的主委,人家也是很正常,哪有說現在進來說過去都不好 ,那個說謊的啦 !怎麼撐的到現在,對嗎?不好意思,里 長,我說話比較衝。
  (張慶一坐下,結束發言)
  (光碟時間00:14:58)
  陳文啓:不會啦!沒關係沒關係,那個有話都慢慢講,沒 有關係 ,照陸組長說得去調查,如果沒有要來廟裡面工作 的我們都剔除掉這樣就好了,確實有要來的,結果他如果有 兩次沒有來 ,那兩次沒有來的就一樣剔除了,我們幫他排 班下去,要先問他的心意,你如果說有要為王爺公服務的我 就幫你排班下去,你 要確定喔!神明生日、初一、十五如 果有排到你,那個有時候三個月、兩個月排一次,你如果要 來,一定要來,不可以不來,一定要來,你如果沒有自信就



剔除掉,包括這些97個人我們 ,我們現在舊的,現有舊的 也有人這樣子,也有人,97個也有人排到也沒有來的,也有 人排了沒有來了,你就講說等一下家裡面怎麼樣、家裡面怎 麼樣,現在現有舊的就有人這樣子了 ,所以說我現在跟你 講的就是我們這些新的跟舊的一起講,願意我們就來萬順宮 服務,好嗎?大家不知道有沒有認同,有嗎 ?林小姐你應 該也認同,我相信你也認同啦!確定之後我們再去排,如果 不 要,他如果三心兩意的我們就剔除掉,我相信講這樣子 是很公道 的事情。不要說要來湊人數、來舉手的,我覺得 這樣子不行,這 樣對王爺公也交代不過去。
  (光碟時間00:16:34結束)
 ㈣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111年12月31日信徒大會討論系爭第6 號議案時,主席陳文啟已就組長陸秋東所建議重新審查,僅 就願意來廟裡工作之人納入新增信徒名單,單純報名者就直 接剔除,詢問現場信徒是否同意,現場雖有人表示同意,惟 陳文啟仍重複上開說法,並均在討論納入信徒之標準,而現 場信徒並無提議先決議通過,再授權委託主席審查之情形, 顯見當時並未對系爭第6號議案所列「新增本宮信徒張文政 等97名信徒乙案」進行決議甚明,且陳文啟後續僅係就重新 審查會員資格徵詢現場會員意見,現場亦只有二至三人拍手 ,其餘十餘人均無拍手動作,並未就第6號議案進行決議, 自無決議案通過之情形可言。而就陳文啟接續表示將依照名 單展開調查,雖現場信徒張慶一有動作,但無法認為有表達 不同意之情形,且自現場有人提醒表示只有三至四人回應等 情觀之,應屬提醒主席決議案並未正式表決通過之意,不得 僅以少數拍手即認為決議案已正式表決通過,雖陳文啟當場 質疑三至四人之說法,但仍表示要繼續調查。是依照上開勘 驗結果,實難認系爭第6號議案已正式進入表決。則萬順宮 事後依據陳麗娟陳文啟指示所製作之會議紀錄向臺中市政 府民政局報備,其中關於系爭第6號議案記載為:決議照案 通過,自與事實不符。被上訴人主張該議案並未經決議乙情 ,堪予採信。
 ㈤按所謂決議不成立(不存在),係指自決議成立(存在)過 程觀之,顯然違反法令,在法律上不能認為有會議之召開, 或成立(存在)決議之情形。查萬順宮之111年12月31日信 徒大會,關於系爭第6號議案決議張文政等97名為萬順宮信 徒乙案,既然未經決議,決議自不成立。陳麗娟陳文啟指 示所製作之該議案決議卻為照案通過,則被上訴人訴請確認 系爭第6號議案決議不成立,自屬有據。  
四、被上訴人訴請確認112年5月21日信徒大會決議全部不成立,



  為無理由:
 ㈠按股東會之決議,乃多數股東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 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數 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此一定數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 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股東會決議即屬 不成立。若出席股東已達法定最低股份數額,僅表決權數未 達法定成數,則係決議方法瑕疵之問題,二者有間(最高法 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依前論述,萬順宮111年12月31日信徒大會,並未就系爭第6 號議案「新增張文政等97名信徒乙案」正式進行決議,故萬 順宮信徒應維持原有信徒42名,而不包含系爭第6號議案所 載張文政等人。但該原有信徒42名,於112年5月21日信徒大 會召開時,扣除死亡、遭除名及自動離開者,僅尚餘37人, 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92頁),而萬順宮信徒大會除章 程另有規定外,須過半數信徒出席;信徒應親自出席信徒大 會,如因故無法出席,得委託其他信徒代為出席;各項提案 之決議則須經出席信徒半數以上通過,為系爭章程第23、24 、25條所明定,且兩造均不爭執112年5月21日信徒大會開會 當時原有信徒中共有29名出席乙節(本院卷第92頁),則扣 除原有信徒朱秋林委託非信徒之秋東文出席(本院證物卷第 17、101頁),依系爭章程第24條規定應認為該委託代理不 合規定,不應認朱秋林已出席,而不列入出席人數後,112 年5月21日信徒大會仍有28名原有信徒出席,已超過原有信 徒之半數,顯達上開規定之過半數信徒出席,依前揭說明, 自難認112年5月21日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至112年5月21日 信徒大會雖有非信徒參與表決情形,然此核屬該表決所形成 之決議方法之瑕疵,尚與決議不成立有間。被上訴人訴請確 認112年5月21日信徒大會決議全部不成立,即無理由。五、被上訴人追加備位之訴,請求確認系爭案由九決議無效,為 有理由:
  雖被上訴人主張112年5月21日信徒大會全部決議不成立,並 不足採。第按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 ,會員得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 者,得訴請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民法第56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定有明文。查萬順宮之信徒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罷免權;萬順宮管理委員會置管理委員23人,候補管理委員 5人;監察委員會置監察委員3人,候補監察委員1人,均由 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任之,此為系爭章程第8條、第13條、 第14條所明定,足見系爭章程已限制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須 具信徒身分,並由信徒行使其選舉及被選舉選舉管理委員



監察委員。而依112年5月21日信徒大會會議記錄所示,該 次信徒大會案由九「第二屆管理委員選舉」,選舉結果為選 出陳文啟等23人為管理委員,陳清峰等3人為監察委員,並 決議照案通過(本院證物卷第71-72頁)。惟觀之112年5月2 1日信徒大會關於第二屆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選舉,領票 數均為71票,再依獲得票數之多寡依序選出管理委員23名及 監察委員3名,但該次信徒大會出席之信徒僅28人,且其中 亦僅陳文啟等10人當選為管理委員,張生鎮1人當選為監察 委員,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22-123頁、第155-156 頁、第168頁),可見該次選舉決議乃係由多數不具選舉權 之非信徒參與以投票表決方式,選舉包含非信徒者為管理委 員及監察委員,其決議方法已有違系爭章程規定之瑕疵。尤 有甚者,系爭章程明文限制非信徒不得被選舉萬順宮管理 委員及監察委員,乃該選舉竟由非信徒擔任候選人,系爭案 由九決議並通過該由非信徒為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選舉結 果,其決議內容自已違反系爭章程前揭規定,應屬無效。是 被上訴人訴請確認系爭案由九決議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 許。
六、被上訴人與萬順宮間之常務監察委員委任關係仍屬存在:  按祭祀公業法人有獨立財產(祀產),其派下員組成派下員 大會,設置(主任)管理人,對內綜理公業之事務,對外代 表該公業,其團體性格與公司法人(有一定之名稱、組織、 財產、管理機關與對外之代表)類似。又祭祀公業法人之( 主任)管理人與該公業法人間存有委任關係,所執行之職務 有繼續性,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 亦有一定任期相似。則祭祀公業法人之原(主任)管理人任 期屆滿,於新(主任)管理人未就任前,為維護全體派下員 之權益及增進公共利益,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由原(主任)管理人繼續執行必要事務之處理, 俾公業之事務得以順利運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4 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萬順宮雖非祭祀公業法人,但 亦為由信徒組成之社會團體,具有社團之性質,依同一法理 ,其管理委員、監察委員任期屆滿,於新委員未就任前,自 亦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第217條第2項之規 定,由原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繼續執行必要事務之處理,以 維護全體信徒之權益及增進公共利益。又被上訴人擔任之第 一屆常務監察委員,雖於112年2月1日任期屆滿(見不爭執 事項㈠),但萬順宮112年5月21日信徒大會關於第二屆管理 委員及監察委員選舉結果之決議既屬無效,則在新常務監察 委員經依法選舉並就任前,即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17條第2



項規定,由被上訴人繼續執行常務監察委員之必要事務處理 。故被上訴人訴請確認其與萬順宮間常務監察委員之委任關 係存在,即屬有據。
陸、從而,被上訴人訴請確認111年12月31日信徒大會系爭第6號 議案決議不成立,及確認其與萬順宮間常務監察委員委任關 係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訴請確認112年5月21日 信徒大會決議全部不成立,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 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 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上開應准許部分,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另 被上訴人於本院追加備位之訴,請求確認系爭案由九決議無 效,則有理由,應予准許。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聲請傳喚證人張生鎮,欲證明萬 順宮長期以來均以拍手且無人異議方式作為會議通過決議之 方法(見本院卷第94頁),並聲請調閱相關刑事卷宗,欲瞭 解112年5月21日信徒大會會議經過(見本院卷第168頁), 然依證人張仁柱江漢欽之證述及原審勘驗系爭第6號議案 開會錄影光碟之結果,已足證系爭第6號議案未經決議,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故核無必要;至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 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 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追加之 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陳文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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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