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14年度,61號
TCHV,114,上,61,202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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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蕭三勝
胡怡珊
黃鎭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 訴 人 蕭惟
被 上訴人 蕭吉祥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2日上午
11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彰化縣○○鄉○○於○
○000○0○00○○○○○○○○○○○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係全部均經農舍套繪管制(見本院卷第79頁),嗣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後,該公所始以同年4月7日函知本院略以:前開
2月12日函文關於系爭土地「係全部均經農舍套繪管制」部
分,應修正為系爭土地「領有社鄉建字第1204號使用執照
」等語。是系爭土地是否因法令限制而不得分割,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而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5月12日上午11時
2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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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