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13年度,1號
TCHV,113,重上更二,1,2025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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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方世樑

被上訴人 駱秀針
訴訟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
受告知訴訟
林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及民國113年9月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
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原裁判內容」欄之記載
,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裁判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原判決指113年8月30日所為判決。
原裁定指113年9月2日所為裁定。
編號 原裁判內容 更正後裁判內容 1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頁第19、20、25列關於「15,055元」 26,821元 2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 如本裁定附表二 3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伍元」 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貳拾壹元
附表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更正後裁判內容)編號 占用期間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小結 1 101.1.1-101.12.31 3840元×132㎡×5%×12/63=4827 (原計算式有誤算) 4827 (原誤算為4727) 2 102.1.1-104.12.31 4640元×132㎡×5%×12/63×3年=17499 (原計算式有誤算) 17499 (原誤算為5833) 3 105.1.1-105.8.7 5440元×132㎡×5%×220/366×12/63=4111 【註】 105年2月是29天 31+29+31+30+31+30+31+7=220 4111 4 105.8.8-106.8.3 (不成立不當得利) 0 5 106.8.4 5440元×132㎡×5%×1/365×237/1260=19 19 106.8.5 5440元×132㎡×5%×1/365×236/1260=18 18 106.8.6 5440元×132㎡×5%×1/365×235/1260=18 18 106.8.7-106.8.24 5440元×132㎡×5%×18/365×234/1260=329 329 6 106.8.25-迄今 (不成立不當得利) 0 合計 26821 (原誤算為1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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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