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易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劉鴻銘
劉炳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炳煌
劉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務必遵期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