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鍾汭庭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楊玉珍律師
被上訴人 薛國仲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謝孟高律師
林景贊律師
林郁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務必遵期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