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402號上 訴 人 陳建興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複代理人 吳宗祐律師被上訴人 徐妙齡(兼徐茂盛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被上訴人 徐宜慧(兼徐茂盛之繼承人) 徐茂源(兼徐茂盛之繼承人) 邱劉玉鑾即邱芳隆之遺產管理人 強洲斌 魏明勢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受命法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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