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12年度,402號
TCHV,112,上,402,2025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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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陳建興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宗祐律師
被上訴人 徐妙齡(兼徐茂盛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
被上訴人 徐宜慧(兼徐茂盛之繼承人)


徐茂源(兼徐茂盛之繼承人)

邱劉玉鑾即邱芳隆之遺產管理人

強洲斌
魏明勢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上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受命法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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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