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更三字第7號
上 訴 人 張光輝
張光明
張清美 (即中林清美)
張郁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上 訴 人 張雅美
吳張真美
被 上訴 人 張李秋蓉
訴訟代理人 陳東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6頁附表壹編號2「面積或金額、價額」欄
位中關於「503㎡」記載,應更正為「5030㎡」,及第18頁附表壹
編號28「所在地或名稱」欄位中關於「○○市○區○○○段0000○號(
門牌:○○市○區○○○○街0號00樓之0)」記載,應更正為「○○市○區
○○○段0000○號(門牌:○○市○區○○○○街0號00樓之0);共有部分
:○○○段0000建號、2185.08㎡,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4;及○○○
段0000建號、910.34㎡,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