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0年度,247號
TCHV,110,上易,247,2025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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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羅俊義
訴訟代理人 羅淑慧

上 訴 人 羅元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政權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兩造間拆屋還地訴訟,應以原法院111年度訴
字第1276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為據,故於民國111年5月25日
裁定於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
一第313、314頁)。
二、茲查上開確認界址事件業已終結,有被上訴人提出之本院11
3年度上易字第548號民事判決、裁定附卷可稽。故本件已無
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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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