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謝嘉晏
被 告 戴明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2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