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1號
TCHM,114,附民,51,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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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李明德
被 告 賴敬儒


上列原告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5、1
02號、114年度上訴字第55號),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李明德於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5、102號、11
4年度上訴字第5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係因同案被告莊森宥
廖柏偉林浚洋詐欺而受損害(詳原審判決書犯罪事實欄
一、及附表一、二部分),本案被告賴敬儒並未對原告為幫
助詐欺犯行,亦未經本案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
人,自難認定被告賴敬儒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依
前揭說明,本件原告對被告賴敬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同案被告莊森宥廖柏偉
林浚洋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
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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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