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5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敬儒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
年度金重訴字第977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289號、113年度訴字
第1139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327、19462、30150、30165、40
413、46704、50322、51873、58162號、113年度偵字第24080號
,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3年度偵字第34259、5875、31028號,
及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3年度偵字第27829號),提起上訴,及
移送本院併辦(案號:同署113年度偵字第55344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賴敬儒部分撤銷。
賴敬儒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陸月。
附表三編號2、6、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賴敬儒自民國112年2月18日起,受上游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昊克」之成年人(下稱「昊克」)僱用,幫助「昊克
」(實際支付金錢)、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樹」即
「漢尼拔」之成年人(下稱「阿樹」或「漢尼拔」,指示賴
敬儒拿取行動電話寄送、指示賴敬儒送蛋糕及行動電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硬仔」之成年人(下稱「硬仔」
,指示賴敬儒在欲贈送之行動電話內安裝「Cloud-Bitcoin
」假交易所APP再寄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福布
斯」之成年人(下稱「福布斯」,指示賴敬儒確認行動電話A
PP安裝完成可開啟)等人從事假投資之詐欺取財犯行,基於
幫助三人以上共同透過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先
由「吠」所屬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12
所示「詐騙經過」欄,向各該被害人等施以詐術,致各該被
害人等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依不詳詐欺成員指示,至
臺中市○○區○○巷000弄00號馬00有限公司(下稱馬00公司)
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現金以購買虛擬貨幣,賴敬儒
則於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寄送時間,寄送USB隨身碟、母親
節花朵、保溫杯等禮物給各該人(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
示),使其等處於誤信投資對象穩健、獲利良好之假相,未
查覺受騙,有助於「吠」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持續施用詐術及
收受現金,馬00公司員工收受現金後,與「吠」「昊克」「
阿樹」「福布斯」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分潤、瓜分一空。
二、賴敬儒自112年2月18日起,受上游「昊克」僱用,幫助「昊
克」(實際支付金錢)「阿樹(即漢尼拔)」「硬仔」「福
布斯」等人從事假投資之詐欺取財犯行,基於幫助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其中如附表二(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42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2
2、23、25、26、27、30、33、35、36及37所示部分,係基
於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透過網際網路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
】之犯意,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3至45所
示「詐騙經過」欄所示時間、方式,向各該被害人等施以詐
術,致各該被害人等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依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指示,在附表二編號13至45所示地點,交付或匯款
附表二編號13至45所示現金給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賴敬儒
則於附表二編號13至45所示寄送時間,寄送OPPO行動電話(
賴敬儒預先在行動電話內安裝「Cloud-Bitcoin」假交易所A
PP再寄出)、母親節花朵、蛋糕等禮物或詐欺工具取信各該
被害人(詳如附表二編號13至45所示物品),使其等處於誤
信係投資對象穩健、獲利良好之假相,未查覺受騙,有助於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續施用詐術及收受現金或匯款,贓款再
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昊克」「阿樹(即漢尼拔)」「福布
斯」分潤、瓜分一空。
貳、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賴敬儒(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不爭執證據能力
,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本院審酌該
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可作為認定
犯罪事實之證據。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寄送如附表二所示物品
,然矢口否認涉有何犯行,辯稱:我一開始接「昊克」跑腿
,是因為我是跑白牌車、送東西的,送保溫杯、USB、鮮花
、蛋糕,這些價值不會很高,很像就是一般的送禮,我媽媽
有投資股票,每年也會有股東紀念品,我認為是性質差不多
的東西,我就是幫忙寄送、跑腿而已云云。
二、惟查,被告有依指示預先在行動電話安裝「Cloud-Bitcoin
」交易所應用程式,復依指示以「張宏文」、「高00」等名
義寄送USB隨身碟、OPPO行動電話、母親節花朵、蛋糕、保
溫杯等禮物給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各該被害人等情,為
被告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一第322-323頁,原審卷二第191頁)
,且有新竹物流大里營業所監視器影像截圖1份、寄送包裏
包裝外觀暨商品照片3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飛機群組對
話紀錄截圖、桌面暨資源回收筒儲存資料頁面截圖、新竹物
流雲端託運系統網頁截圖、飛機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禮物名單.xlsx」檔案列印資料各1份(見46704號偵卷
第45至46、47、49至51、53至95、96至99、101、103至135
、169至173、223至280頁)、「許00-文化花市」LINE對話
紀錄截圖、「高00」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各1份在卷可稽(見50322號偵卷第237至259、261至275、27
7至287頁;又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各該被害人確有遭
附表二「詐騙經過」欄所示以投資為由施以詐術,因而遭詐
取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乙節,已據證人即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等
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張00部分:見30165號偵卷㈠第23至26
頁;古00部分:見30165號偵卷㈦第157至169頁;洪00部分:
見30165號偵卷㈥第175至181頁;楊00部分:見30165號偵卷㈦
第521至522頁;林00部分:見30165號偵卷㈦第387至392頁;
李00部分:見30165號偵卷㈧第531至537頁;劉00部分:見30
165號偵卷㈧第111至118頁;黃00部分:見30165號偵卷㈧第35
至37頁;葛00部分:見30165號偵卷㈦第535至540頁;林00部
分:見30165號偵卷㈠第65至70、35至38頁;林00部分:見34
259號偵卷㈠第166至168頁;湯00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㈠第18
2至188頁;劉00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㈠第207至213頁;吳00
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㈠第229至232頁;趙00部分:見34259
號偵卷㈠第241至243頁;黃00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㈠第253至
254頁;謝00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㈠第260至261頁;林00部
分:見34259號偵卷㈠第273至274頁;葉00部分:見34259號
偵卷㈠第281至286頁;鄭00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㈠第309至31
0頁;謝00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㈠第322至324頁;游00部分
:見34259號偵卷㈠第341至344頁;邱00部分:見34259號偵
卷㈠第366至371頁;蔡00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㈠第385至386
頁;陳00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㈠第397至399頁;范00部分:
見34259號偵卷㈠第420至422頁;何00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㈠
第453至457頁;陳00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㈠第473至478頁;
許00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㈠第496至498頁;林00部分:見34
259號偵卷㈠第521至523頁;劉00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㈡第11
至12頁;王00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㈡第30至32頁;劉00部分
:見34259號偵卷㈡第79至81頁;鍾00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㈡
第91至94頁;吳00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㈡第101至102頁;張
00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㈡第108至110頁;羅00部分:見3425
9號偵卷㈡第127至129頁;陳00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㈡第149
至151頁;陳00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㈡第173至180頁;陳00
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㈡第212至213頁;劉00部分:見34259
號偵卷㈡第226至228頁;羅00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㈡第250至
252頁;黃00部分:見34259號偵卷㈡第271至273頁;李00部
分:見46704號偵卷第157至159頁;蔣00部分:見46704號偵
卷第153至155頁),且有儲值卡正反面影本(張00)6紙(見3
0165號偵卷㈠第29至31頁)、TxHash區塊鏈交易紀錄(古00)1
紙、LINE個人首頁暨對話紀錄截圖(古00)、行動電話應用程
式頁面截圖(古00)各1份、馬00虛擬通貨買賣合約影本(古00
)1紙(見30165號偵卷㈦第175至187頁)、TxHash區塊鏈交易
紀錄(洪00)1紙、LINE對話紀錄截圖(洪00)、行動電話應用
程式頁面截圖(洪00)各1份、馬00虛擬通貨買賣合約影本(洪
00)1紙(見30165號偵卷㈥第189至205頁)、馬00虛擬通貨買
賣合約影本(楊00)(見30165號偵卷㈦第525至534頁)、投資
群組名稱及成員截圖(林00)、line對話紀錄截圖(林00)各1
份、行動電話應用程式頁面截圖(林00)1張(見30165號偵卷
㈦第399至401頁)、李00之帳戶存摺影本、交易明細、行動
電話應用程式畫面截圖(李00)、LINE群組暨對話紀錄截圖(
李00)、馬00虛擬通貨買賣合約影本6份(李00)(見30165號
偵卷㈧第543至546、549至557頁)、行動電話應用程式畫面
截圖(劉00)、LINE群組暨對話紀錄截圖(劉00)、馬00虛擬通
貨買賣合約影本5份(劉00)(見30165號偵卷㈧第119至157、1
61至165頁)、馬00虛擬通貨買賣合約影本(林00)2紙、行動
電話應用程式頁面截圖(林00)、LINE對話紀錄截圖(林00)、
行動電話應用程式頁面截圖(林00)、投資群組對話紀錄截圖
(林00)、行動電話應用程式頁面截圖(林00)1份(見30165號
偵卷㈠第39至64頁)、馬00虛擬通貨買賣合約影本(林00)3紙
、LINE對話紀錄截圖(林00)、馬00虛擬通貨買賣合約截圖(
林00)、金融存簿封面暨內頁影本(林00)、南山人壽保單借
款合約書影本(林00)(見30165號偵卷㈦第427至465頁)、被
害人一覽表1份、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林00)1紙、LINE對話
紀錄截圖(林00)、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湯00)各1份、存
摺內頁截圖(湯00)1張、行動電話應用程式頁面截圖(湯00)
、LINE個人首頁暨對話紀錄截圖(湯00)、行動電話應用程式
頁面截圖(劉00)各1份、網路銀行帳戶查詢截圖(劉00)、行
動電話桌布下載應用程式截圖(劉00)各1張、行動電話儲存
之照片截圖(劉00)1份、LINE對話紀錄截圖(謝00)1張、行動
電話應用程式頁面截圖(謝00)、LINE個人首頁暨對話紀錄截
圖(葉00)、行動電話應用程式頁面截圖(葉00)各1份、手寫
匯款之人頭帳戶資料字條(葉00)、二樓企業社統一發票(葉0
0)各1張、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謝00)、LINE對話紀錄截
圖(謝00)各1份、服務證翻拍照片(謝00)、收款收據(謝00)
各1張、群力投資收據(游00)、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游
00)各1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游00)1份、00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收款收據(邱00)2紙、LINE個人首頁暨對話紀錄截
圖(邱00)1張、LINE個人封面及與其對話紀錄截圖1份、郵政
入戶匯款申請書(邱00)、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邱00)各
1紙、通聯紀錄截圖(邱00)1張、LINE個人首頁暨對話紀錄截
圖(范00)、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截圖(范00)、網路銀行交易明
細截圖(范00)、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何00)、LINE對話紀
錄截圖(陳00)各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陳00)2張、行
動電話應用程式畫面截圖(陳00)、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許00)、被害人匯款一覽表(許00)、LINE對話紀錄截圖(許00
)各1份、行動電話應用程式頁面截圖(許00)2張、00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收據影本(林00)1紙(見34259號偵卷㈠第157至15
8、174、175至179、193至195、194、195至196、197至199
、221至222、223、225、227、266、266至268、291至296、
296至298、298、298、327至328、329至330、332、333、34
7、349、351至361、375至376、377、377至379、378、378
、380、426至432、434、432、434、433至434、467至470、
483至489、483、484至487、501至505、507至508、509至51
4、510、525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劉00)1份、行動電話
應用程式頁面截圖(劉00)2張、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王00
)2張、LINE個人首頁截圖(王00)、應用程式頁面截圖(王00)
各1張、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鍾00)、LINE對話紀錄截圖(
鍾00)各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張00)2張、行動電話
應用程式頁面截圖(張00)、LINE個人首頁暨對話紀錄截圖(
張00)各1份、獎勵金信封外觀照片(張00)1張、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陳00)、00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收據(陳00)、服務證(陳00)、匯款帳號資料(陳00)、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函文(陳00)各1紙、行動電話應用程式頁面截
圖(陳00)2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陳00)、00電子資訊有限
公司統一發票影本(陳00)、行動電話應用程式頁面截圖(陳0
0)各1份、電子錢包地址截圖(陳00)、手寫提幣字條(陳00)
各1張、存摺內頁影本(陳00)1份、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陳0
0)1紙、泓博資產管理投資合作意向契約書影本(陳00)、網
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劉00)、LINE對話紀錄截圖(劉00)各1
份、匯款帳號截圖(劉00)、COINLIFEE交易所帳戶凍結告知
函(劉00)、對COINLIFEE帳戶非法所得罰款催繳函(劉00)各1
張、行動電話應用程式頁面截圖(劉00)1份、中國信託銀行
帳戶交易明細截圖(劉00)1張、行動電話應用程式頁面截圖(
羅00)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羅00)2張、LINE對話紀
錄截圖(羅00)1份、行動電話應用程式頁面截圖(黃00)、LIN
E對話紀錄截圖(黃00)各1份、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截圖(黃00)
、存摺內頁影本(黃00)各1張、行動電話應用程式頁面截圖(
楊00)、LINE個人首頁對話紀錄截圖(楊00)各1份在卷可稽(
見34259號偵卷㈡第15至24、25、39、39、39、95、97至98、
95至96、111、111至114、118至119、113至118、118、155
、155、155、156、157、158至163、183至189、191至196、
196、196、217至218、219、221、232、238、232至240、23
9、240、241、241至246、246、255至257、262、256、257
至263、275、276、277、277、319至321、322至332頁)、
職務報告1紙、LINE聊天紀錄(林00)1份在卷可稽(見50322號
偵卷第83、131-137頁)在卷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
分可信為真實。
三、關於寄送附表二所示保溫杯、USB隨身碟、花、蛋糕之原因
,被告雖一再辯稱是為賺取跑腿費,並不知悉寄送之原因云
云。然查:
㈠依被告警詢及偵查中所述:行動電話、保溫杯、USB隨身碟都
是客人「昊克」交給我郵寄,我擔任白牌車司機,工作年資
約5年,每月4、5萬元不等,工作內容為載客、跑腿、代駕
等,「昊克」給我客戶姓名、電話、地址,讓我幫忙寄送,
「昊克」要我以「張宏文」姓名註冊,連絡電話也是由對方
提供門號,寄送的保溫杯是「昊克」提供客戶資料,因為與
新竹物流格式不盡相同,我會將其中姓名、電話及住址複製
貼上,再整理超商門市地址,就可以將檔案上傳至新竹物流
官網,再將標籤貼一貼後拿去寄,我寄出後,新竹物流會計
會向我報帳,我都是透過現金支付,「昊克」匯入泰達幣給
我,通常我就馬上找幣商變現,因為要付貨款,寄送花束也
是由「昊克」 提供名單給我,由我下訂,白牌車比較少的
地方,會請花店寄送,我也有協助送蛋糕,我請白牌車司機
去當地蛋糕店訂購蛋糕直接送,我是透過「高00」之LINE帳
號與各地車隊聯繫,告知司機儘量買85度C或多納之對外出
售之6吋至8吋蛋糕,價格都沒限定,口味以司機覺得好吃為
標準,我透過街口支付轉帳,司機會向我回報新臺幣(下同
)500元至1,000元不等金額包含車資,蛋糕價錢另外算;我
則是以運送蛋糕司機之報價金額再加計200元至300元作為利
潤;USB隨身碟插下去會自動跑出影片,不是下載詐騙網站A
PP,是下載USB隨身碟內應用程式,我下載APP內容是虛擬貨
幣交易所,不論下載管道為何,名稱都是「Cloud-Bitcoin
」,該軟體開啟是虛擬貨幣介面,我看到上面有各種虛擬貨
幣價格;「昊克」會定期請人拿新電話卡給我更換,LINE沒
有更換電話,新電話號碼會用在同一支電話用來連絡客人送
蛋糕等語(見46704號偵卷第27至43、193至197頁);於偵查
中稱:我從112年2月18日左右開始做跑腿工作,工作內容就
是依照客人提供的收件人資料,寄送USB隨身碟,也有寄過3
支手機、保溫杯,還有在官方帳號上訂購蛋糕和花束,因為
是在外縣市,所以就請當地的跑腿司機去送給客人;「狂飆
」是我的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綁定iPhone SE手機所使
用,這支手機是「昊克」提供的,大概是112年2月中提供給
我專門聯絡他使用的。「昊克」給我跟他聯絡的手機,又給
我1張電話卡,我就用這張電話卡註冊LINE通訊軟體帳號,
我自己在LINE通訊軟體取名「高00」,之後我就用「高00」
這個名字去訂購蛋糕和花束;寄手機或USB、保溫杯的話,
託運單上的寄件人電話都是留「昊克」給我的電話,也就是
他給我的最新的電話卡(亦即人頭卡)上的電話,他每1至2
個月會給我1張新電話卡等語(見46702號偵卷第194至195頁
);於原審審理時陳稱:我一開始接受「昊克」跑腿工作,
我係跑白牌車,送保溫杯、USB隨身碟、鮮花、蛋糕,每跑
一單報酬300至500元,對方會轉虛擬貨幣給我,我母親有教
我如何收款,係「昊克」詢問我可否以虛擬貨幣方式收款,
我始而使用這種方式收款,保溫杯與USB隨身碟等物都是由
對方寄送給我,由我負責轉寄送,「福布斯」要求我在新行
動電話下載一些APP軟體、訂花、買蛋糕是以客人囑咐之姓
名作寄送,一般寄送東物,我也不會詢問要用什麼姓名,我
是跑腿,一定使用客人名字寄送,我寄送包裹留存姓名都是
用「張宏文」,有時候訂蛋糕是用FOODPANDA,寄送USB隨身
碟、保溫杯等包裹也是用「張宏文」名義,並沒有向跑腿表
示要以「高00」名義寄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22至323頁,
原審卷二第191至192、197頁)。
㈡以被告所述其係代為寄送情形,其寄送花束、蛋糕時,並非
親自寄送,而係轉由花店或委託各地白牌司機代為運送,再
向「昊克」報價,並收受「昊克」轉入之泰達幣(USDT),
稽之其陳稱寄送花束、蛋糕報酬及向「昊克」報價之計算方
式,係以花束、蛋糕之費用,加白牌車司機報酬500至1000
元,再加計被告本身報酬200至300、或300至500元之總額,
而向「昊克」報價時,被告陳稱「我會詢問幣商當時賣價為
何,再把應支付金額除幣商報價所得的顆數報給『昊克』,通
常拿到之後我就馬上找幣商變現」等語(見46704號偵卷第3
0頁),其以幣商之賣價向「昊克」報價,報價時,有時僅
報出USDT顆數,或以31元匯率計算之顆數報價(見46704號
偵卷第55、57頁),並未提供任何費用單據,堪認「昊克」
任被告提出報酬,不計被告之報價是否合理、是否合乎利潤
,「昊克」未檢視被告實際支出,亦未查看當日匯率,即移
轉該數額之USDT,絲毫無任何成本之概念,以此等模式寄送
花束、蛋糕,被告之報酬及委託白牌車運送之費用,恐已逾
花束、蛋糕本身之價格,一般公司行號、正當商業經營者,
莫不為追求利潤壓低成本、錙銖必較,實難想像會以此等不
計成本方式寄送禮品。被告復又以「張宏文」「高00」為名
義聯絡寄送,且使用「昊克」提供之門號作為聯絡,門號並
每1個月至2個月更換,實有刻意隱匿其身分之意,被告與「
昊克」之合作模式,顯與一般常情有違。
㈢證人即附表二編號44、45被害人羅00、黃00係遭如附表二編
號44、45「詐騙經過」欄所示之方式詐騙後,下載不詳之人
告知之Cloud-Bitcoin應用程式後,操作買入泰達幣乙節,
已據證人羅00、黃00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證人羅00復證稱曾
收受歹徒寄送之手機等語(見34259號偵卷二第250至252、2
71至273頁),堪認Cloud-Bitcoin應用程式之交易確屬詐騙
無誤。被告於偵查中陳稱:扣案的196支OPPO手機,是「昊
克」介紹「福布斯」聯絡我,也是要寄送給客人的,總共拿
200支回來,我寄了3支,1支我有打開測試。這200支我是在
102年5月底去拿的,拿回來的當天我就有測試了,測試是去
google店下載Cloud-B應用程式,測試能不能在這個手機内
使用,後來我測試是不能用,對方就改用apk載點給我下載
安裝在手機裡,然後就可以開啟程式了。Cloud-B我打開來
是虛擬貨幣的介面,我看到上面有各種虛擬貨幣的價格,20
0支手機收到時是全新的,收到後有打開過,都是下載並安
裝Cloud-B程式等語(見46704號偵卷第194、196頁)。再觀
之被告與「硬仔」之對話紀錄(見46704號偵卷第106至108
頁),於112年6月4日14時52分許,「硬仔」提供2則下載網
址(即2則「Cloud-Bitcoin安裝檔」,下載後名稱為「Clou
d-B」)予被告稱「兄弟在(再)幫我測試一下,這是安裝
包」「瀏覽器打開這個連接,下載安裝,關閉防護」「是用
這個網址才能下載,(畫面截圖顯示「你的連線不是私人連
線」),這樣會擋」「這個下載完可以打開嗎」,被告回稱
「可以 東西都有 影片畫面可錄影」,並張貼1則畫面截圖
予「硬仔」後,「硬仔」復再於同月5日9時5分,再提供上
開連結網址予被告測試;被告則再截圖2則為「您所連結之
網域涉及詐欺,為避免民眾受騙已停止,如有疑問請撥打16
5」之畫面回覆,並稱「都一樣」「兩個都是」等語;核與
被告於警詢時自承:112年6月4日12時33分許,「硬仔」要
求我測試關掉手機的安全機制再下載假投資網站「Cloud-Bi
tcoin」,測試結果可以下載,但是不安全;該APP內容為虛
擬貨幣交易所;且112年6月5日上午9時許,「硬仔」要求測
試之2個「Cloud-Bitcoin」安裝檔,不論係由GOOGLE PLAY
商店或透過APK安裝,名稱均為「Cloud-B」;我都有預載該
軟體於手機上,祗是後來那個APP就不能用等語情節相符(
見46704號偵卷第35至39頁)。由此可知被告曾於扣案手機
內下載安裝Cloud-B應用程式,而於與「硬仔」於重複測試
、下載安裝包之過程中,實已知悉要關掉手機安全機制才能
安裝,及「硬仔」提供下載之連結網址均涉及詐欺犯罪及16
5詐騙通知,被告對此情無任何驚訝、遲疑反應,仍持續為
之,復參「福布斯手機-oppo-a57群組」之對話紀錄,該群
組成員包含「福布斯」「阿樹」「硬仔」等人,「福布斯」
於該群組中談及寄送手機給附表二編號44所示之被害人羅00
、提供寄發手機名單及檢查手機內Cloud-B可否正常使用等
事項,而「阿樹」因「硬仔」將被告錄製安裝Cloud-Bitcoi
n影片傳送至該群組,邀請被告至「福布斯手機-oppo-a57群
組」中,並向成員稱「我把他拉進來 手機在他那 以後你們
交代他就行」(見46704號偵卷第111至115頁),由此群組
之對話內容,可認「福布斯」「阿樹」「硬仔」於利用Clou
d-Bitcoin詐騙之詐欺集團中,應屬較為高層及發布指令之
人物,「阿樹」在該群組中對群組成員表示「這我員工錄製
的」,又邀被告入群,並無顧忌或掩飾,可認被告與「漢尼
拔」「硬仔」等人間已有信賴基礎。綜合上情,被告對於下
載之程式會出現詐騙通知、165警示,已有明確認知,又受
「阿樹」「硬仔」等人信賴,顯然被告對於「阿樹」等人利
用Cloud-Bitcoin應用程式詐騙,有一定程度之認識。
㈣被告與叫車的客人「辣人」於112年6月23日曾有下列之對話
紀錄,「辣人」問「你還在跑嗎?」,被告回稱「比較少」
,「辣人」復問「不然你現在搞啥?」,被告表示「一樣」
,「辣人」問「一樣是啥?」,被告再回「就幫他們做工作
而已,之前那樣」,「辣人」又問「幫翔哥?還是在國外的
?」,被告稱「是」,「辣人」則再稱「哦哦,投資的爆很
多,小心點」「車手都狂被抓」等語(見46074號偵卷第135
頁),依上開對話紀錄,「辣人」能明確說出「翔哥」,而
「翔哥」即為「漢拿拔」「阿樹」,為被告於偵查供陳明確
(見46704號偵卷第195頁),可見「辣人」與被告應屬熟悉
,「辣人」於提及翔哥後,又陳述「投資的爆很多」「車手
都狂被抓」等語,當非毫無緣由;再由被告與「昊克」之對
話紀錄所示,被告於112年3月7日19時8分許,於「昊克USB
」群組,對「昊克」陳稱「金股商學院89 股知乎商學院57
股吧144 股海指南針73 漲樂財富通127 那他們有寄出嗎?
」「昊克」回稱「做好分類,這邊馬上給你文檔安排寄出,
中國戰區的還要等幾天」,被告復稱「名字後面就是數量」
等節(見46704號偵卷第81頁),由上開文檔之名字極易知
悉均投資股票有關,益證被告受「昊克」僱用,為「漢尼拔
」即「阿樹」等人從事之跑腿送禮,應與詐騙有關,且為「
投資股票」之詐術,被告確屬知之甚詳。
四、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係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詐騙經過
」欄所示各該名義施以詐術,因而誤信其等投資正當、合法
投資平臺,部分被害人曾獲取小額度出金,又附表二所示被
害人均曾收受被告寄送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衡以現今詐欺
集團分工細膩,行事亦相當謹慎,詐騙手法推陳出新,以投
資為由之詐騙,無不以高獲利為餌,吸引民眾加入群組,建
立假投資平臺及製造虛假獲利畫面,進而獲取民眾投入或持
續投入更多金額,故小額出金、寄送禮品僅係詐欺集團成員
略施小惠,取信於被害人之手段,無非誘使被害人進行投資
而不自覺受騙,以避免被害人意識到遭詐騙而徒勞無功。被
告主觀上已認識「昊克」等人係從事詐欺等不法工作,其上
開所為,有助於維持假投資之假相,仍執意為之,自有幫助
「昊克」等人犯詐欺取財之犯意甚明。又被告並非實行詐術
之核心行為,但就犯罪之實行,創造有利條件、降低阻礙,
進而提升或促進結果發生,即堪認定其已提供助力,而成立
幫助犯。被告上開所辯,均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可以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
法論科。
肆、論罪量刑之理由:
一、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
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為「昊
克」「阿樹(即漢尼拔)」寄送物品,對於其等及所屬詐欺
集團施用詐術之階段中提供助力,而取信如附表二所示之被
害人,其行為並不等同於向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行欺罔之詐術
行為,且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本案此部分實施詐騙
之人有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或有何參與詐欺行為,被告所
為,應屬加重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
其係以正犯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被告係幫助犯而非
正犯。
二、故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12、15、22、23、25至27、30、3
3、35至37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
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透過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13、14、
16至21、24、28、29、31、32、34、38至45所為,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附表二編號1、4至7、10至12部分,被告雖有數個幫助行為
,即數次寄送各該附表編號所示商品給同一被害人,然因正
犯對同一被害人就此部分僅成立一罪,縱被告對此部分有數
個幫助行為,仍應從屬於正犯之罪數(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
字第159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以免重複、過度評價其幫
助行為。
四、被告上開45次犯行,被害人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
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
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5344號移送併辦
部分,與已起訴之事實相同(即附表二編號4、5),本院自
應併予審理。
伍、撤銷原判決改判之說明:
一、原審未予詳究,認為依現存證據,無從認定被告具有幫助詐
欺之犯意存在,乃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檢察官上
訴指摘原判決諭知無罪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
決關於被告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以前開方式,提供
助力,造成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深陷不詳詐欺集團之騙局,
因而交付款項,受有如附表二所示損失,被告所為使此類犯
罪層出不窮,危害人民互信基礎、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
秩序,亦使詐欺正犯得以遂行犯罪,實值非難,參以被告犯
罪後猶否認犯行,且未能與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
償其等損害之犯後態度,附表二被害人受有分別自1萬元至2
630萬元不等金額之損害,合計逾1億1500萬元,兼衡被告無
前科紀錄,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為白牌車司機
,需扶養父親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金上訴45號卷
二第314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復參酌被告本
案所為,犯罪手法雷同,犯罪時間相近,於併合處罰時責任
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
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
,並綜合斟酌其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
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爰定如主文第2項所 示之應執行刑。
三、沒收部分:
㈠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至明。又 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 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 ,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 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 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 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 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查,關於寄送花束、蛋糕之報酬,被告於警詢中 陳稱:200、300元為我的利潤等語(偵46704號卷第34頁) ,寄USB隨身碟、保溫杯時,則是每次寄500個上下,獲利約 2、3萬元等語(見偵46704號卷第31、36、37頁,原審卷一 第322頁)。是關於被告本案寄送如附表二所示花束、蛋糕 、USB隨身碟、保溫杯之報酬,以其上開所述最低數額,依 刑法第38條之2 第1項規定估算認定之,故寄送花束、蛋糕 之報酬,被告每次可獲取200元,寄送USB隨身碟、保溫杯, 各獲利2萬元。至寄送手機部分,被告於警詢中陳稱:當時 他們說等寄完再說,包含前面測試、包裝這些都還沒有算錢 等語(見偵46704卷第39頁),且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已取 得此部分之報酬,是就寄送手機部分,尚無犯罪所得應予沒 收之情形。依前述,被告寄送附表所示物品之犯罪所得共計 48000元(花束9次計1800元、蛋糕31次計6200元,USB隨身 碟、保溫杯各1次計4萬元),雖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合併於主文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及附表四所示之物,為供被告本案幫 助犯行所用,為被告自陳在卷,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8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其他附表三所示之物,
無證據認定與本案有關,自不予宣告沒收。
㈢按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 犯罪之意思,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犯罪所得之物 ,亦為沒收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查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受詐騙款項交付之款項, 屬詐騙集團之犯罪所得,被告為幫助犯,非實際收受款項之 人,依上開判決意旨,不需就正犯所獲得之犯罪所得負沒收 、追徵之責,此部分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蕭佩珊提起上訴,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