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21號
TCHM,114,聲保,321,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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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宥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宥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宥塍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4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5136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783號、第7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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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