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靜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靜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靜華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5676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
訴字第20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