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俞天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俞天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俞天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18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81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10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陳 宏 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