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竺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
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
民國114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
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
,認仍有為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
2項第1、2款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個案觀護等資料
,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
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
款、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及第2款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所定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
2項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
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假釋出獄人甲○○觀護資料
一覽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裁判
書、戶籍謄本、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㈡
-㈥、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及法院前案紀
錄表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
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所應遵守之事項規定如主文 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宏 瑋 法 官 陳 茂 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