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榮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榮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榮凱(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
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
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
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
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
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
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
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
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
,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
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均合於前揭法定程序要件,應
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於陳
述意見調查表上勾選「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均係於112年2至4月間,先後販賣、施用第一級
毒品犯行,均屬故意犯罪,所為均可能造成自己及他人生理
成癮或心理依賴,對於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甚深,兼衡
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參見附表所示各確定判
決犯罪事實欄所載),受刑人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
應及所反映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
要性,暨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2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上
訴字第8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上訴後,經最
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
等自由裁量權限,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參諸刑
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等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 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各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 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黃榮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6日 112年2月10日 112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19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6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81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0日 113年11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1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594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0日 114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32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145號(上開各罪,曾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8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