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04號
TCHM,114,聲,404,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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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廖章智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
度上訴字第127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
、防止逃亡,使案件易於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設,如案
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不生羈押與否或
停止羈押之問題。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廖章智(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而本院已於民國114
年2月26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並於
114年3月24日確定在案,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檢察官以114年執戊字第21號執行指揮書移送執行等情,有
執行指揮書、執行案件簡表、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
詢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案既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
即屬監獄行刑範疇,不生羈押與否或停止羈押之問題。本件
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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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