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86號
TCHM,114,聲,286,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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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鄭志彬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鄭志彬(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詳
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所明定。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於裁判主
文具體諭知主刑、從刑等刑罰或法律效果之裁判法院而言。
又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且為維護
受刑人之權益,同條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
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是對於檢察官就應執
行刑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自應向所執行定其應執行刑之
裁判法院為之。又法院受理案件,其審查順序,係先程序、
後實體。倘從程序方面審查結果,認為不符合程序規定要件
,例如無管轄權、抗告人無抗告權、抗告逾期等情形,即當
逕為程序裁判,無從進而為實體裁判之餘地。受理受刑人依
前揭規定聲明異議之法院,是否為「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屬於法院管轄權有無之程序事項。倘受刑人向非諭知該裁判
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以其無管轄權,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32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如甲、乙、丙案附表各罪所示之刑並經
確定在案。其中⑴甲案附表所示之罪,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下稱臺中地院)於96年10月1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5373
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檢察官依刑法第52條第1
項規定,以數罪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裁判為數罪併合處罰
之基準日,而就乙案附表所示各罪為一組、丙案附表所示各
罪為一組,分別向臺中地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
地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中地院於98年3月24日以98年
度聲字第778號裁定就乙案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8月確定,另丙案附表所示各罪,則經苗栗地院於98
年10月6日以98年度聲字第90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9
年2月確定。嗣檢察官就甲、乙、丙案分別核發97年度執助
字第171號(即甲案)、98年度執更字第1355號(即乙案)
及98年度執更字第840號(即丙案)執行指揮書並接續執行
有期徒刑合計33年2月。嗣受刑人認檢察官就其所犯甲、乙
、丙案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上開組合定應執行刑,致其應
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達33年2月,顯有責罰不當,應重新拆組
定應執行刑,而於112年5月2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甲、乙
、丙案附表所示各罪,重新拆解組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經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於112年5月9日以苗檢熙乙112執聲他27
4字第1129012340號函覆否准受刑人之聲請,受刑人以檢察
官上開函文否准重新更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所為執行指揮不
當,而於112年5月23日具狀向苗栗地院聲明異議,經苗栗地
院於112年8月9日以112年度聲字第432號裁定認檢察官函覆
否准受刑人就乙案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與丙案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未循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聲
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其執行之指揮顯然有悖於恤刑本旨,難
認允當,而撤銷檢察官上開函文之執行指揮,有上開裁定在
卷可參。嗣檢察官依上開苗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32號裁定
意旨及受刑人希望重新拆解組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於113
年4月21日以113年執聲乙字第250號、113年執他字第26號就
乙案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與丙案附表所示各罪向苗栗地院
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苗栗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54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8年4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2
年12月14日以112年度抗字第105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檢
察官依該確定裁定另核發113年執更字第876號執行指揮書等
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甲、乙、丙案等案件之全部執行卷宗
核閱無訛,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既非定應執
行刑之裁判法院,依前揭說明,受刑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明異議,自不合於程序規定之要件,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 耀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鄭志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甲案】   
編號 1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94年2月19日至96年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5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2563號 判決日期 96年6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2563號 確定日期 96年7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助字第171號 (該案嗣經臺中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37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案:本案曾經中院以98年度聲字第77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96年6月30日至96年7月18日 96年7月18日 96年9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3939號 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52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6年度訴字第2884號 96年度訴字第3782號 判決日期 96年9月21日 97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6年度訴字第2884號 96年度訴字第3782號 確定日期 96年10月15日 97年5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助字第203號【編號1、2曾經臺中地院以96年度訴字第28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9556號【編號3、4曾經臺中地院以96年度訴字第37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罪日期 96年9月13日 96年6月3日至96年7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5210號 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181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6年度訴字第3782號 97年度訴字第1976號 判決日期 97年4月30日 97年8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6年度訴字第3782號 97年度訴字第1976號 確定日期 97年5月19日 97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9556號【編號3、4曾經臺中地院以96年度訴字第37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2052號 【丙案:本案曾經苗院以98年度聲字第90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2月】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96年10月30日 96年10月30日 97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6121號 苗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3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127號 97年度訴字第232號 判決日期 97年4月21日 97年5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127號 97年度訴字第232號 確定日期 97年5月26日 97年5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97年度執助字第392號【編號1、2曾經臺中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116號【編號3、4曾經苗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2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共7罪) 有期徒刑7年6月 (共5罪) 犯罪日期 97年2月21日 ⑴96年12月18日 ⑵96年12月19日 ⑶96年12月19日 ⑷96年12月20日 ⑸96年12月21日回溯2至3星期間某日 ⑹上開⑸交易後之2至3日內 ⑺96年9月19日 ⑴96年12月13日前 ⑵96年12月13或14日 ⑶96年12月21日 ⑷96年12月初某日 ⑸96年1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380號 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29713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232號 97年度上訴字第3129號 判決日期 97年5月27日 98年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232號 98年度台上字第3126號 確定日期 97年5月27日 98年6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116號【編號3、4曾經苗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2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8768號【編號5至9曾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1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共4罪)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⑴96年12月17日 ⑵96年12月20日 ⑶96年12月21日 ⑷96年12月21日 96年12月21日 96年12月17日晚上回溯7日內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29713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97年度上訴字第3129號 判決日期 98年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98年度台上字第3126號 確定日期 98年6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8768號【編號5至9曾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1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編號 10 (以下空白)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罪日期 96年10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96年度偵字第5527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646號 判決日期 98年3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646號 確定日期 98年6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7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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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