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68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尚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
年度易字第705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47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諭知被告丙○○(下稱被
告)無罪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刑事判
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於原審審理中雖否認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2
、4至7所示貼文是他張貼。然被告於警詢均未否認該等留言
是他所為,且亦未提出有人假冒他的姓名留言。被告當時主
要的答辯是說告訴人乙○○(下稱告訴人)不應對號入座,以
及他沒有公然侮辱的意思,並非有人假冒他的姓名留言。再
衡諸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貼文實際上與附表編號3貼文
有一定程度的類似性,且參諸告訴人具狀請求上訴提及:被
告在經營泰國佛牌工作,後來以攻擊告訴人來打知名度,告
訴人於112年開始被攻擊至今,被告不只攻擊告訴人還攻擊
告訴人的爸、媽,還去告訴人家找告訴人的媽媽等情。足認
本件除被告承認的附表編號3之外,附表編號1、2、4至7所
示貼文,亦是被告所為之留言。
㈡本件從被告在附表所示之前後留言,以及告訴人於警詢、偵
查之指訴,已足判斷,被告是蓄意挑釁告訴人,並希望告訴
人出面回應,以達吸引自身網路流量之目的,而且被告的留
言雖以疑問句居多,但從前後留言之文義已足認定被告是在
罵告訴人沒有人格,辜負自己的良心,沒有反省能力,行為
反覆,行為低級,在霸凌別人,是三面刀鬼,甚至是四面刀
鬼(指比兩面三刀還要陰險狡猾),很娘、很孬,沉淪在黑
化、反覆無常、陰謀、背骨的輪迴裡,並造成告訴人之名譽
、人格受損,被告主觀上不僅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客觀上所
為亦屬於公然侮辱行為。另被告提及「我會去你家找你聊」
、「你小心我會去拜訪你爸爸媽媽」等語,以被告與告訴人
素無交情,實際上也不認識等情況,被告上開語言,已足造
成告訴人及其父母之人身安危上之恐懼,此部分屬於刑法上
之恐嚇危害安全行為,亦足以認定云云。
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證據,係指
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
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
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
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
他證據以資審認。
四、經查:
㈠原判決已依據全案證據資料,詳為調查審酌,說明:被告確
有在臉書張貼如附表編號3所示貼文,但該貼文如何係以事
實為基礎而評論告訴人,參諸前揭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
第2739號刑事判決意旨,已難認被告此部分有貶損告訴人人
格及社會評價之公然侮辱犯意(原判決第2頁第24行起至第4
頁第18行)。至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貼文部分,如何不
能排除被告以外之人亦有使用相同大頭照、暱稱之臉書帳號
之可能性,故實難認上開貼文確係被告所張貼(原判決第4
頁第20行至第5頁第13行)等旨。經核原審判決認定之證據
及理由,均無違證據及經驗法則。
㈡檢察官固以前詞提起上訴。然查:
⒈就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貼文,被告固於警詢未否認該等
留言是他所為,且亦未提出有人假冒他的姓名留言。然而,
警方對被告製作警詢筆錄時,係依據告訴人所提供臉書貼文
等相關文書資料,提示予閱覽後,對其詢問貼文內容相關問
題,但警方於112年4月20日對被告製作第1次警詢筆錄,係
自同日20時28分起至同日20時38分止,112年5月6日對被告
製作第2次警詢筆錄,係自同日23時51分起至112年5月7日零
時5分止,兩次筆錄分別製作10分、16分,反觀警方依據告
訴人提供之貼文資料,合計36頁(偵查卷第20至40、43至57
頁),則在如此短暫之製作筆錄時間,自難期待被告對於上
開貼文內容有詳細閱讀,並為適當正確之回應。是以,被告
於本院辯稱:其無法在短時間深入閱覽告訴人所提供之眾多
資料,致警詢筆錄中未正確回答,而在原審審理時,(起訴
書)已經有節錄幾段貼文,其始能就該幾段貼文說明等語,
核與卷內製作上開警詢筆錄及其附件資料之客觀情狀吻合,
則被告所辯尚非無稽,應可採信。
⒉檢察官雖另以: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貼文實際上與附表
編號3貼文有一定程度的類似性,足認本件除被告承認的附
表編號3之外,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貼文,亦是被告所
為之留言;且從前後留言之文義,已足認定被告是在罵告訴
人沒有人格等情形,造成告訴人之名譽、人格受損;另被告
提及「我會去你家找你聊」、「你小心我會去拜訪你爸爸媽
媽」等言語,已足造成告訴人及其父母之人身安危上之恐懼
,此部分屬於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行為云云。但查,原審
依據其勘驗結果,發現與被告相同大頭照、相同暱稱「丙○○
(○○)」之臉書帳號有3個,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難
遽認發表附表編號1、2、6、7所示貼文之暱稱「丙○○」之人
,即為被告本人,是無從僅以上開暱稱「丙○○」之臉書帳號
、自稱為「丙○○」之人曾張貼該等貼文,即推論為被告本人
所張貼,亦不能排除被告以外之人亦有使用相同大頭照、暱
稱之臉書帳號之可能性(原判決第5頁第1至7、11至12行)
。何況,既然他人冒用被告之大頭貼、暱稱之臉書帳戶,則
為達冒用之目的,該他人所為貼文自然是盡量使用與被告遣
詞用字類似之敘述方式,因此,單純就貼文字句之類似性,
亦不足以認定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貼文為被告本人所張
貼。則檢察官上訴主張:此部分貼文係被告所張貼,且其內
容有公然侮辱告訴人,或恐嚇造成告訴人及其父母人身安危
上之恐懼等語,亦為本院所不採。
五、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所舉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不足使
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公然侮辱
、恐嚇等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
提起上訴,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仍執前
詞,指摘原審諭知無罪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另按所謂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係指上訴書狀本身應
敘述上訴理由而言,非可引用或檢附其他文書代替,以為上
訴之理由。蓋刑事訴訟法規定各種文書之制作,應具備一定
之程式,其得引用其他文書者,必有特別之規定始可(例如
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373條)。刑事訴訟法既無上訴理由
得引用或檢附其他文件代替之規定,因而,上訴書狀若引用
或檢附其他文書代替,以為上訴理由者,該引用或檢附之其
他文書內容,非屬上訴書狀之內容(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
第2836號、69年度台上字第272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
件檢察官前開上訴書雖載有「本件告訴人亦具狀請求上訴,
經核閱其所述事項,認其聲請上訴為有理由,茲附送告訴人
之刑事聲請上訴狀,並援引為上訴理由」等語,惟依前開最
高法院刑事判決意旨所示,該上訴書所檢附引用之「刑事聲
請上訴狀」,自難認屬上訴書之內容,而非本院應予審酌之
範疇,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提起上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因不滿告訴人乙○○在社群網站臉書 網路直播之言行,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各別接續犯意, 於民國112年4月11日凌晨2時許至同年月21日上午9時許之期 間,在其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0樓住處內,以網際網路 連線至臉書後,接續在臉書「靠北佛牌黑特版二版」、「泰 爽快。佛牌聖物直播台」等社團及臉書暱稱「丙○○」帳號, 公開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3及5至7所示含有「你還有沒有作人 的格?」、「一個老是把道義跟做人基本原則和正義掛嘴邊 的你,如何看待你這反反覆覆、倒戈來倒戈去的行為」、「 你如何看待你這低級的行為」、「你爸爸媽媽教出你這敗類 畜牲」、「你又會怎稱呼你這行為呢?是雙面、三面、還是 四面刀鬼?」、「你這樣還算是個男人嗎?」、「別再沉淪在 黑化、反覆無常、陰謀、背骨的輪迴裡」等足以貶損告訴人
乙○○人格之言語,足生損害於其名譽;另張貼如附表編號4 、5所示「乙○○Jacky Chen我是丙○○,直播開放公開留言, 要不然我會去你家找你聊!!」、「你爸爸媽媽教出你這敗 類畜牲禍害國家社會佛牌圈,你小心我會去拜訪你爸爸媽媽 ! !」等恐嚇言語,致告訴人乙○○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其 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 305條恐嚇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 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時,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不得遽為有罪之判決; 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自應為有利於 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揭犯行,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 告訴人乙○○於偵查中之指訴、卷附告訴人所列印如附表所示 貼文、告訴人出具之Jacky Chen臉書專頁列印圖1張,為其 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附表編號3所示貼文為其所張貼,惟堅決否 認有何公然侮辱、恐嚇犯行,辯稱:我沒有要侮辱告訴人的 意思,「有錯就敢面對敢言,欺負女人就不對」這句話是告 訴人自己講的,他到處去提告,其中有個是半年前曾經幫助 他的人,人家幫他,他又說別人的壞話,這樣是低級的行為 ,其餘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貼文都不是我張貼的等語 。經查:
㈠附表編號3所示貼文部分:
⒈被告有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在臉書張貼附表編號3所示貼 文,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該貼文 列印資料在卷可參(偵卷第20至58頁),此部分事實先堪認 定。
⒉公然侮辱行為,其文義所及範圍或適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 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或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 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 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之風險,為兼顧憲法對 言論自由之保障,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 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 合理忍受之範圍。其中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
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 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具體 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 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 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 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 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 )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又就負面評價言論之可能價值而 言,一人就公共事務議題發表涉及他人之負面評價,縱可能 造成該他人或該議題相關人士之精神上不悅,然既屬公共事 務議題,則此等負面評價仍可能兼具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 能。又如以文學或藝術形式表現之言論(例如嘲諷文學、漫 畫或歌曲等),縱包括貶抑他人之表意成分,仍不失其文學 或藝術價值。至一人針對他人在職業上之言行(例如工作表 現、著述演講或表演之內容及品質等),發表負面評價,亦 可能具有評價他人表現之學術或各該專業等正面價值,而非 全然無價值之言論。是就此等言論,亦應依其表意脈絡,考 量其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 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而不宜逕以公然侮辱 罪相繩(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理由要旨參照)。 ⒊又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互有流動,本難期涇渭分明 ,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 連的意見或評論,仍有「實質惡意原則」之適用,此際行為 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應審究客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行 為,主觀是否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而定。如非出於實質惡 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 意,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 其名譽,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除不成立誹謗 罪,亦不成立公然侮辱罪。換言之,若言論內容係以某項事 實為基礎而評論,或發言過程中之夾雜論敘,將事實敘述與 評論混為一談時,即不能不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此時不能 將評論自事實抽離,而不論事實之真實與否,逕以「意見表 達」粗俗不堪或參有些許謾罵,即論以公然侮辱罪(最高法 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⒋就被告於附表編號3所示貼文中稱「你還有沒有作人的格?」 、「一個老是把道義跟做人基本原則和正義掛嘴邊的你,如 何看待你這反反覆覆、倒戈來倒戈去的行為」、「你如何看 待你這低級的行為」部分,對身為資深演員之告訴人而言, 其指控不可謂不重,但自該貼文之整體脈絡而言,被告係因 告訴人曾說過「有錯就敢面對敢言,欺負女人就不對」這句
話,卻對曾經他人幫助,嗣又否定該他人,始為如附表編號 3所示貼文,而以該事實為基礎而評論告訴人之該則貼文, 參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已難認被告此部分有貶損告訴 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公然侮辱犯意。
㈡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貼文部分:
暱稱「丙○○」之臉書帳號曾於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時間 ,在臉書「靠北佛牌黑特版二版」、「泰爽快。佛牌聖物直 播台」等社團張貼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貼文,有該等 貼文列印資料在卷足稽(偵卷第23至58頁)。然臉書社群軟 體之使用者申辦帳號,是否欲以真實面貌、可資辨識其個人 身分之方式經營,或在網路空間打造虛擬角色身分而與他人 留言互動,本有多端,且盜用他人帳號內之照片,動機本非 僅限於嫁禍於帳號之真實申登者,亦有僅是為隱匿自己真實 身分而以虛擬角色示人者,自難認附表編號4、5所示貼文內 容聲稱其為丙○○即可確認係被告本人張貼,又證人即告訴人 乙○○於偵訊時指述:因為留言的人寫我是丙○○,所以我認為 是被告,我沒有辦法確認是被告留的等語(偵卷第63頁背面 ),且經本院勘驗被告提出之光碟「CD8」內檔案「J證1」 影片,可見與被告相同大頭照、相同暱稱「丙○○(○○)」之 臉書帳號有3個,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1頁 ),難遽認發表附表編號1、2、6、7所示貼文之暱稱「丙○○ 」之人,即為被告本人,是無從僅以上開暱稱「丙○○」之臉 書帳號、自稱為丙○○之人曾張貼該等貼文,即推論為被告本 人所張貼。至於臉書社群軟體之使用規則,雖允許不同帳號 使用相同暱稱,然卷內並無證據顯示本案貼出上開貼文之人 所登錄之電子郵件信箱、IP位址究竟為何,縱被告可能有其 他電子郵件信箱可資申請相同暱稱之臉書帳號,亦不能排除 被告以外之人亦有使用相同大頭照、暱稱之臉書帳號之可能 性,故實難認上開貼文確係被告所張貼。
五、綜上,本案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均不足以補強佐證告訴人 指述之真實性,而使本院得被告犯公然侮辱罪、恐嚇罪之確 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所指 犯行,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判決,基於無罪推 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偵查起訴,檢察官鍾孟杰、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附表:
編號 發表人 發表時間 留言(貼文)內容 起訴法條 1 臉書暱稱「丙○○」之人 112年4月11日2時至4月13日5時 Jacky Chen(指告訴人乙○○)若站的住腳,為何只限好友留言??你在害怕什麼??你到底知不知道你在做什麼?..還有沒有做人的格?..你要辜負你的良心我沒意見..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 2 臉書暱稱「丙○○」之人 112年4月11日2時至4月13日5時 jacky Chen哥,請問你有空在那製造紛爭,沒空自我好好反省嗎?..我就問請你回答一下你現在這些行為到底是什麼行為..?..一下罵黃一下跟黃沒事,一下跟豪好一下罵豪,一下跟哲好一下罵哲,一下罵黃欺負安..一下轟a一下轟b,你知道你自己在淦麻嗎??...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 3 被告丙○○ 112年4月11日2時至4月13日5時 Jacky Chen無關佛牌也不先管對錯,我只想問你,一個老是把道義跟做人基本原則和正義掛嘴邊的你,如何看待你這反反覆覆、倒戈來倒戈去的行為??說有錯就敢面對敢言,欺負女人就不對的你,如何看待你現在面對別人這種行為卻不敢指責只敢包弊的行為??你這一下跟a好轟b又一下跟b好轟a,然後私下跟c講d壞話,又私下跟d講c壞話,然後台面上又跟cd當好友,等到被發現就把2邊私訊po出來互咬,請問你又如何看待你這低級的行為..?你這些行為,你覺得還有半點做人的格嗎??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 4 不詳 112年4月11日2時至4月13日5時 【#靠北佛牌黑特版二版268】 乙○○Jacky Chen我是丙○○ ,直播開放公開留言,要不然我會去你家找你聊!! 刑法第305條恐嚇 5 不詳 112年4月11日2時至4月13日5時 【#靠北佛牌黑特版二版272】 乙○○Jacky Chen.我是丙○○ #靠北佛牌黑特版二版259我留言你為什麼不回應??你爸爸媽媽是這樣教你做人處事??你爸爸媽媽教出你這敗類畜牲禍害國家社會佛牌圈,你小心我會去拜訪你爸爸媽媽! !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刑法第305條恐嚇 6 臉書暱稱「丙○○」之人 112年4月11日2時至4月13日5時 Jacky Chen 陳大哥,可以不要只會老裝被害者這招嗎??..就只會說人家霸凌你??請問你是心虛逃避回答不出來嗎? ?還有到底是你霸凌別人還是別人霸凌你..?當初你狂亂噴買扇的QQ佛友雙面刀鬼,請問你怎看你這2個月的行為??你又會怎稱呼你這行為呢??是三面刀鬼還是四面刀鬼?..就是不敢面對自己是不是??你還算個男人嗎??可以還我那個很man的班長嗎,現在這個比某人還娘還孬啊...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 7 臉書暱稱「丙○○」之人 112年4月16日 此曲致我之前的好朋友Jacky Chen陳班長~~哥〜你還記得嗎??我是蔡上尉,你是陳班長!!..當初那勇敢正氣的你已不在!?希望你快回來〜〜別再沉淪在黑化、反覆無常、陰謀、背骨的輪迴裡!!??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