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13年度,29號
TCHM,113,附民上,29,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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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黃樹蘭

特別代理人 賴秀俞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諾琳
賈琇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第
一審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5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諾琳、賈琇筑2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954號判決諭知被告
2人均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上易字第902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
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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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