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士廉
選任辯護人 楊博任律師(法扶律師)
許富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士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士廉(以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
關卷證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及同法第175
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等罪嫌,犯罪
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執行羈押3月
,並自114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114年5月11日第1次
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被告前
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
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
自114年5月1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