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6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逸昕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2年度易字第1414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852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
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經查
,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於本院明示僅對原判決關
於「刑」之部分上訴(見本院卷第130頁),並有被告之部
分撤回上訴聲請書1份附於本院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5頁)
,故本件上訴範圍只限於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其餘部分不
在上訴範圍。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已坦承犯行,痛徹心扉,深具悔
意:被告現願坦承犯行,是被告雖有不該,然其坦然面對司
法制裁,現已毫不畏罪,顯具悔意,犯後態度尚稱良好。㈡
被告犯罪情節尚輕:被告錯犯本件犯行,實屬一時糊塗失慮
,又觸犯刑罰重典,後悔不已,日後絕不再做任何違法行為
,被告犯後業已深知悔悟,其經本件偵審程序,當知警惕。
從而,請從輕量刑並酌減其刑,以啟自新。
三、本件並無情輕法重而堪憫恕之情形,自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
餘地:
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最低度刑仍嫌過
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並
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
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且將各該毒品
分裝成若干小包裝,依持有毒品之品項等級、純質淨重及持
有期間為警查獲之可能性,將低於一定數量或純質淨重之第
三級毒品,放置於「承租」來源不明之車內,將混合第二級
、第三級毒品且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之第三級毒品藏匿於其
內褲內,顯係有預謀且有計畫性持有該等毒品,而有孳生其
他毒品犯罪之虞,其惡性非微,依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難
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堪憫恕之處。況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第5項之罪的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依被告犯罪情節,亦無可能量
處法定最低本刑(即有期徒刑2月)猶嫌過重之情形,自無
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
按刑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如其量刑
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而無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
當原則,致明顯輕重失衡情形,不得指為違法。原審認被告
罪證明確,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禁
絕毒品之政策及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影
響個人身心健康甚鉅,竟心存僥倖,非法持有如附表所示之
毒品,且將各該毒品分裝成若干小包裝,依持有毒品之品項
等級、純質淨重及持有期間為警查獲之可能性,將低於一定
數量或純質淨重之第三級毒品,放置於「承租」來源不明之
車內,將混合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且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之
第三級毒品藏匿於內褲內,顯係有預謀且有計畫性持有該等
毒品,而有孳生其他毒品犯罪之虞,其後因偶然交通違規為
警攔查而查獲;被告於犯後難認其對於持有毒品行為有任何
悔悟或羞恥之心,對於違犯毒品犯罪之行為並未見有恥感與
罪感,始終欲藉機尋找藉口,脫免法律制裁,更遑論配合檢
警查緝毒品上游之意願,足認其具有相當程度之反社會性及
與毒品相關之犯罪傾向,不論是從一般預防或特別預防之觀
點,均具有相當之矯正必要性,本不宜輕縱;惟審酌被告此
前並無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並自陳為高職畢業
之教育程度,另案羈押前從事做工工作,有未成年子女須扶
養照顧等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
月。經核原審之量刑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
越法定刑度,難認有何不當之處,亦符合「罰當其罪」之原
則,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應予維持。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為認罪之陳述,而其於原審審理時係爭執搜索之合法性而否
認構成犯罪,然其於原審對於持有毒品之客觀事實則為自白
,與本院審酌被告自白犯罪事實之基礎並無太大差別,況被
告於原審審理時始終欲藉機尋找藉口,脫免法律制裁,難認
有真摯悔悟之心,則本院於量刑上即無因其於本院審理時認
罪而再予減輕其刑之餘地。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審
量刑過重,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凃瑞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附錄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備註 1 愷他命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102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225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216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愷他命檢驗前淨重0.2256公克,純度82.7%,純質淨重0.1866公克 2 標示「B」黑色包裝咖啡包6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102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已開封標示「B」黑色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 送驗數量:0.948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252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0.9480公克,純度15.8%,純質淨重0.1498公克,推估6包總純質淨重0.9907公克 備考: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1% 3 白色結晶體7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10400345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3.665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3.138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13.6651公克,純度1.1%,純質淨重0.1503公克;愷他命檢驗前淨重13.6651公克,純度64.7%,純質淨重8.841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