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2年度,2253號
TCHM,112,金上訴,2253,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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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25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錢柏豪



選任辯護人 邱瑛琦律師
蔡學誼律師
被 告 錢冠璋


選任辯護人 蔡孝謙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08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614號、109年
度偵字第16718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13060號
、110年度偵字第309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錢柏豪、錢冠璋部分撤銷。
錢柏豪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錢冠璋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事 實
一、緣「林尚毅」(臺北地檢署通緝中)與大陸地區之不詳人士
,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前之不詳時間,在中國大陸成立
SUPER PIT GROUP 超級金礦控股集團」(未在我國合法註
冊法人,亦未能證明在某國合法註冊成立法人,本集團下稱
簡稱:SPG集團),以多層次傳銷之非法吸金模式,對外佯
稱:超級金礦集團註冊於薩摩亞群島,是一家全球投入實體
大型金礦開採及線上大型黃金期貨交易及黃金對沖基金的專
業黃金項目集團,西元2017年前進亞洲,於緬甸投入大型金
礦開採,並積極推廣亞洲市場,創造讓投資人擁有穩健長期
高獲利之平台;獲利模式如附表一、二所示,有白金方案、
粉金方案、紅金方案、黃金方案、純金方案、真金方案等六
種方案可以選擇,月報酬率有5%、8%、9%、11%、13%、15%
不等,最高的月報酬率15%等於年報酬率180%,且採多層次
傳銷方式推廣,上線可以抽取下線所投入金額之一定比例,
最多可以往下抽取20層。每位投資者的獲利在SPG網頁上都
有管理記載,只要輸入帳號密碼便可查詢,網站上的紅利分
數也會隨自己及下線投資規模擴大而增加,紅利分數可以按
一定比例再投入開新戶,紅利分數在投資人之間也可以自由
出售變現,或者經由第三方支付業者WOPAY,將紅利打折後
匯入投資者指定之臺灣地區之銀行帳戶。SPG集團以此約定
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紅利、獎金等報酬,誘使不特定
人投資,且於各地舉辦說明會、分享會,赴海外舉行菁英高
峰會等,以此吸引投資,將SPG投資案推銷到臺灣及日本各
地,並製作發放含有上開內容之文宣,藉以非法吸收資金。
而SPG主要在臺灣北部推廣招攬投資,曾設置臺北市○○區○○
路000號2樓之辦公室,並有林尚毅曾焱芳郭巧怡、曾駿
朋等主要成員。林尚毅從臺灣北部推廣到臺灣各地,而錢柏
豪本來在中部房地產業,又曾於105年間投資馬來西亞MBI
事業(MBI也是非法吸金組織),認識胡偉傑趙俊宇、羅
玉君等民眾。錢柏豪於107年初,經人介紹認識郭巧怡、林
尚毅等人,並經郭巧怡、林尚毅邀請投資SPG,錢柏豪聽取
郭巧怡介紹SPG投資方案後,知悉SPG係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推
廣,越早加入可培養越多下線,將來往下抽成更多,即於10
7年4月9日起陸續投資到SPG集團內。
二、錢柏豪、錢冠璋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
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
當之紅利、報酬;亦均知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
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
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而SPG所說的最高年報酬率180%已經高得嚇人,不可能是從
挖黃金的實地生產中獲利,且SPG集團要求將大筆現金匯往
中國,很可能是「錢進中國、債留臺灣」。然錢柏豪、錢冠
璋為了將上開投資方案推廣招攬更多下線投資人,以牟取其
個人更多獲利,竟於107年6月間起,與林尚毅郭巧怡及SP
G其他成員,基於共同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
業務)、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犯意聯絡,由錢柏豪
立「戰神錢總礦主菁英團隊」(或稱「戰神錢爸團隊」「戰
神錢總團隊」),由錢柏豪擔任臺中區「戰神錢總礦主菁英
團隊」之總礦主。而錢柏豪的兒子錢冠璋大學財務金融科系
剛畢業,先跟在錢柏豪身邊學習投資事務,並分擔協助SPG
投資開戶、購買分數、WOPAY出金等電腦操作工作。錢柏豪
將此投資方案推薦予胡偉傑趙俊宇、紀如妃、黃弘義、羅
玉君、楊坤祥等人參加;羅玉君再推薦予林詩盈林詩盈
推薦予宋玉如江曜群詹銀珍蔡淑安李雪梅等朋友參
加;趙俊宇介紹朋友何臻勳參加;楊順軒介紹朋友潘苓華、
劉武良參加。上述多人等形成上下層次關係,凡同意加入SP
G投資者,第一次須交付現金給錢柏豪,並由錢冠璋在臺中
市○區○○街000號地下室辦公室內,協助在SPG網站上操作開
戶並建立檔案。第二次以後,各投資者之資金(入金),部
分是直接交付錢柏豪再轉交給郭巧怡,或以地下匯兌管道匯
去中國。SPG集團網站上有「激活分」、「註冊分」、「現
金分」等不同種類分數,也有販賣SGC虛擬貨幣。凡是「戰
神錢總礦主菁英團隊」成員地下匯兌去中國之資金,均由錢
柏豪告知郭巧怡,郭巧怡確認SPG集團有收到入款後,依照
「激活分」一點分數即七元人民幣之兌換標準,將分數打入
錢柏豪的SPG帳戶,再由錢柏豪將分數撥到購買分數的下線
帳戶,即可由各下線自行操作SPG介面開新的帳戶,也可以
自己當自己的下線。錢柏豪為推廣SPG投資案,曾邀請紀如
妃、趙俊宇等人於107年5月16日,前往臺北市華國飯店參加
SPG招商說明會。錢柏豪另邀請林詩盈羅玉君黃弘義
胡偉傑楊坤祥、紀如妃、趙俊宇宋玉如江曜群、何臻
勳、楊順軒、潘苓華等人,參加107年10月7日在苗栗縣西湖
渡假村舉辦之SPG分享會。錢柏豪、錢冠璋、黃弘義、林詩
盈、羅玉君趙俊宇李佳樺、紀如妃、胡偉傑楊坤祥
詹銀珍、楊順軒、潘苓華、何臻勳、宋玉如等臺中成員也有
參加107年10月22日間在柬埔寨舉辦之菁英高峰會。錢柏豪
、錢冠璋均明知郭巧怡在柬埔寨菁英高峰會上,假扮成「彭
亨生醫董事郭品熹」與SPG集團間簽立假的合作契約,該次
柬埔寨菁英高峰會的節目都是誇大虛假的演出錢柏豪、錢
冠璋沒有向下線投資人告知真相,回臺之後仍繼續對下線會
員吸金,再以地下匯兌管道匯往中國大陸。下線胡偉傑、楊
坤祥、紀如妃、趙俊宇宋玉如江曜群詹銀珍蔡淑安
李雪梅等人,因此各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所示之方
式、金額投入SPG投資案。
三、SPG集團為快速擴大在臺吸金規模,對於創立團隊積極招募
會員者,會另給予特殊優惠。錢柏豪林尚毅談妥特殊暗盤
,由林尚毅增加10%的「註冊分」給錢柏豪(水錢),作為
錢柏豪代收資金匯往中國的代價。該10%計算之SPG的「註冊
分」可以拿來在SPG網站上開戶,也可以由錢柏豪、錢冠璋
出售給其他會員私下交易。會員於網站上的投資會定期產生
孳息為「現金分」,現金分可以轉讓、也可以拿來再投入開
戶,但是投入比例會被限制。各種分數亦可以打折後透過WO
PAY第三方支付系統,指定將新臺幣現金匯入投資者的臺灣
地區銀行帳戶(惟分數要領現出來時,會被打折到很低,以
致於投資者不太願意以紅利分數兌換現金)。
四、SPG集團沒有實際開採黃金之生產活動,只是拿後面投資者
的錢,交給前面投資者當成紅利報酬,以後金養前金,逐漸
入不敷出,嗣於107年11月底,即開始未發放紅利,WOPAY也
暫停出金,原定107年11月26日、27日在新北市三峽大板根
森林溫泉會館的「SPG超級金礦」說明會也暫停。直到107年
12月1日還有投資人羅玉君依照錢柏豪轉知之中國大陸地區
銀行人頭帳戶,地下匯款去中國。107年12月28日經郭巧
告知,SPG公司現在只收100%現金,不能再以註冊分或現金
分數開戶。嗣後SPG網站突然不能登入,投資者求救無門,
胡偉傑楊坤祥、紀如妃、趙俊宇錢柏豪聯繫,宋玉如
江曜群詹銀珍蔡淑安李雪梅經向林詩盈聯繫,要求取
回投資SPG之款項,胡偉傑、紀如妃、趙俊宇部分另經錢柏
豪表示可以將投資金額轉換為SPG股權而分別獲得認股憑證
詹銀珍蔡淑安部分則遭強制轉換為SPG股權而分別獲得
認股憑證,楊坤祥宋玉如江曜群李雪梅部分則皆未獲
置理。
五、案經胡偉傑委由劉喜律師及宋玉如江曜群楊坤祥共同委
劉鈞豪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紀
如妃、趙俊宇告訴,及詹銀珍蔡淑安李雪梅共同委任唐
樺岳律師、蘇珮鈞律師訴由同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錢冠璋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爭執告訴人、被害人警訊筆錄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166頁),於本院審理期日中表示爭執告訴人、被害人於偵訊中供述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五第44頁)。因告訴人或被害人已於原審或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已無必要引用其警訊中陳述,故本院同意起訴書所列之證人警訊筆錄,均無證據能力。至於告訴人或被害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告知作證義務並完成合法具結,由檢察官依法取得之偵訊筆錄部分,均為合法取得,本院仍認為有證據能力,得引用為證據。
 ㈡被告錢柏豪與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中,不爭執全部證人警訊筆錄、於檢察官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34頁、本院卷五第44頁),故證人警、偵訊筆錄對被告錢柏豪仍有證據能力。辯護人邱瑛琦律師另表示「證人意見書狀,未經交互詰問具結擔保真實性,不利被告部分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五第53頁),告訴人對於量刑的意見書狀,確實不是經由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取得,不符合嚴格證明原則,不足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但是告訴人對於量刑的意見,不需要經交互詰問程序取得,只要自由證明程度即可,即便沒有具結也可以作為量刑輕重之參考。
 ㈢對卷內出現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等,辯護人邱瑛琦律師稱「
非被告提出的對話截圖,無法核實其真實性,爭執證據能力
」(本院卷五第53頁)。然告訴人提出之對話軟體截圖與被
告提出的對話軟體截圖,來源一樣,都是告訴人或被告投資
過程中的對話,裡面人物大同小異。且本案從偵辦起已經多
年,偵查卷或審理卷中對話截圖,也已附卷並供被告與辯護
人閱卷表示意見。辯護人邱瑛琦律師如果要攻擊哪一則是偽
造的對話,早就應該提出具體質疑,而不是到最後審理期日
才推說無法檢驗其真實性。且經查,被告與告訴人等提出的
對話中,有相同的名稱或暱稱,如:告訴人詹銀珍蔡淑安
李雪梅偵查中陳報狀所提出渠等與林詩盈LINE對話(110
年度交查字第280號卷第105頁),與被告錢柏豪提出其與林
詩盈LINE對話(本院卷四第493頁),不同時間提出的「林
詩盈」大頭貼也都是一樣的,具有相同特徵,均得推定為真
正對話。而且告訴人提出渠等與錢柏豪、錢冠璋之LINE對話
等,告訴人於原審或本院審理中均已證述這些對話都是真的
,且分別接受交互詰問,當時已經給被告及其辯護人彈劾這
些對話機會。如胡偉傑提出的對話紀錄,於一審中已經證述
其真實性,也接受交互詰問(原審卷二第20頁)。被告錢柏
豪一審的辯護人是蔡孝謙律師蔡孝謙律師當時詰問過對話
紀錄之真實性,胡偉傑具結證稱這些是對話紀錄是真的,蔡
孝謙律師沒有再繼續彈劾或證明這些對話紀錄是偽造的(見
原審卷二弟32頁)。同理,一審中也詰問過楊坤祥提出對話
紀錄之真實性(原審卷二第55頁);詰問過宋玉如提出對話
紀錄之真實性(原審卷二第287頁);詰問過趙俊宇提出對
話紀錄之真實性(原審卷四第75頁)。錢柏豪上訴後改委任
辯護人邱瑛琦律師,但辯護人邱瑛琦律師指稱別人提出的對
話截圖不具真實性,又主張自己提出的對話截圖才有真實性
云云,始終沒有講出哪一則告訴人、被害人提出的對話內容
是偽造的,只是空言無法調查真偽云云,故這個答辯方法不
足採信,本院下列自卷宗內引用之對話截圖,均有證據能力

 ㈣辯護人邱瑛琦律師稱「告訴人製作之支出明細表,是告訴人
自行製作文書,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五第53頁)。本
院認為,告訴人自行整理的投資明細表,是告訴人的主張及
攻擊方法,並不是證據本身,此一主張或攻擊方法確實不具
有證據能力。但是告訴人的陳述內容,如果經過合法具結或
經過交互詰問驗證,告訴人的陳述已經變成證人的證詞,當
然具有證據能力。至於告訴人支出明細表中引用之銀行提款
紀錄、匯款紀錄、存摺影本等,都是金融機構業務上文書,
具有證據能力,沒有疑問。  
 ㈤另下列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均不涉及人為之意志判斷,
與傳聞法則所欲防止證人記憶、認知、誠信之誤差明顯有別
,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上開證據既無
違法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具
有證據能力。
貳、錢柏豪部分,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錢柏豪否認犯罪,辯稱:我沒有賣投資商品,是SPG公司在賣這個投資商品,每增加一個下線,我可以往下抽成。我們參加SPG沒有簽書面合約,SPG公司在臺灣地區沒有銀行帳戶,林尚毅叫我向投資人收現金,由郭巧怡、郭巧怡的妹妹、還有公司顧問等人,來向我收現金,他們收錢都沒有給收據,我們只有拿到電腦軟體上的分數。分數可以再投入開新帳戶,或是在WOPAY上換現金。我們去柬埔寨參加說明會,不用花錢,這是SPG公司招待的。我們還有一起過去參加西湖度假村說明會,平常我們一起固定繳幾百塊公費,有這個經費所以我們就去租遊覽車。我們本來就只是一個好朋友群組,後來郭巧怡幫我改名為「戰神錢總礦主菁英團隊」,這個「戰神錢總」是郭巧怡幫我改的。SPG公司有網站,我們投資錢進去,網頁上才有分數進來,我們投資利息就是每個月得到的分數,我請我兒子錢冠璋幫忙開戶操作、在WOPAY上換回現金(本院卷一第224頁以下)。投資入金管道有兩種,一種是拿新臺幣現金,投資者的新臺幣現金都是交給郭巧怡還有他妹妹、顧問及他派來的人會來收現金,他們收錢都沒有簽收單;另一種是以人民幣地下匯款去中國,那是投資人詢問要匯款到哪個帳戶,郭巧怡會傳中國的銀行帳號過來,由投資人自己去匯款的。這要問羅玉君黃弘義到底是誰把錢匯款到中國大陸的,我都沒有接觸過,我也沒有用地下匯兌匯錢。我只是郭巧怡的下線,我沒有成立新的組織,「戰神錢總礦主菁英團隊」也不是我取名的,我也沒有跳過郭巧怡跟林尚毅對接。郭巧怡說我發展自己團隊可以拿到10%,每個月業績還可以再抽10-50%,最多可以抽到100%云云,這些都不是事實(本院卷二第214頁以下)。我不是礦主,我只是投資者,我只認識黃弘毅羅玉君胡偉傑林詩盈是經由黃弘毅羅玉君介紹才認識的,其他提告的人我都不認識。是胡偉傑先認識郭巧怡,胡偉傑再介紹郭巧怡給我認識,本應由胡偉傑自己把錢匯給郭巧怡,但他說要匯給我說比較放心,胡偉傑很清楚投資的錢是匯給SPG,但SPG公司倒了,胡偉傑竟然對我提告,他還鼓吹其他投資人對我提告,講一些不是事實的話,他們要這樣威脅恐嚇我,我省吃儉用存錢及借錢去跟他們和解。胡偉傑說什麼他被截圖陷入投資,明明這個SPG是他介紹過來的,郭巧怡也是胡偉傑介紹過來的,他們都是仙人跳。我就是被郭巧怡他們騙了,我只是單純的投資者。我不懂電腦請兒子幫忙操作,那些投資人在我辦公室,我請兒子幫忙,只有一、兩個投資人請求錢冠璋協助,不是錢冠璋主動去參與這件事情。錢冠璋沒有介入錢也沒有參加講座。我先投資SPG,黃弘義羅玉君等人就決定要投資,他們介紹來的人我也不認識,我有認識遊覽車公司才去叫車,結果一審說我招人坐遊覽車一起去投資,這都不是事實。SPG公司倒了,胡偉傑鼓勵其他人來告我,還說只要告錢冠璋,他爸爸就會怕,會拿錢出來賠償,結果我賠給胡偉傑之後,後面賠償沒完沒了,我還借錢負債。我沒有地下匯兌去中國,地下匯款有什麼利潤我不清楚,黃弘義羅玉君他們沒有把錢交給我。本案我幾年下來很累,如果是犯罪我不會去做(114年3月26日審理筆錄)。
二、辯護人邱瑛琦律師辯護稱:錢柏豪只是SPG一般投資人,他參加SPG後,他與他的下線與下下線投資之金額,他可以獲得多少佣金,都是依照SPG規定的,每個人參加SPG就會依公司制度獲得佣金,若認為佣金就是犯罪所得,那每個參加的人都會違反銀行法,不能只是因為被騙參加SPG就認為有犯意聯絡的(本院卷一第227頁以下)。 郭巧怡與錢爸的對話裡面,有提到「妹妹」會來收錢。錢柏豪根本沒有接觸到SPG集團核心人物,郭巧怡才是核心的人物,郭巧怡是為了減輕罪責,才把「戰神錢總礦主菁英團隊」的事情推到錢柏豪的身上。錢柏豪不知道SPG集團使用人頭帳戶為何,才需要向郭巧怡詢問今天應該匯款到哪個中國帳戶,如果錢柏豪已經發展出獨立的團隊,又可以與林尚毅對接,怎麼可能連人頭帳戶資訊都不知道? 郭巧怡根本沒有辦法講出10%的具體證據,一切都是推測,這是郭巧怡在構陷錢柏豪(本院卷二第214頁)。非法吸金的正犯是要有「共同經營、共同決策」的意思才會成立共同正犯,被告只是一般投資人,被告只是被動接受公司訊息轉達而已。錢柏豪代收收款、轉給投資人分數、發布公司訊息、到後來公司財務有問題,這都是郭巧怡轉達給錢柏豪錢柏豪再轉給朋友,沒有一個是錢柏豪直接與公司高層接觸得來的訊息。錢柏豪一開始交付幾次現金後,郭巧怡就說要把款項匯款到中國的帳戶,該匯款到哪裡也是郭巧怡告知的,且每次都不一樣,錢柏豪將人頭帳號告訴下線投資人後,由下線投資人自己透過地下匯兌匯款的,下線會把匯款截圖告知錢柏豪錢柏豪根本沒有經手這些錢,更沒有抽佣金利潤。原審提到「10%回扣」是給錢柏豪,但郭巧怡證稱這只是在網站系統上給分數,且SPG網站系統現在進不去,到底有無給10%回扣已經無法求證,縱使有也是虛假騙人的。如果錢柏豪是直接跟林尚毅對接談50%佣金,那何必郭巧怡幫錢柏豪爭取10%獎金,郭巧怡所述不可信。SPG倒閉後,由林尚毅出面與投資人簽發股權轉換文書,這時候錢柏豪林尚毅當然有碰面,但事發之前並沒有碰面也沒有談過抽佣。多層次傳銷為了要鼓勵招攬,會把比較早加入的人給予「領導」頭銜,這只是給他們比較多的動力去招攬人,並不是真正的公司領導階級。今天如果郭巧怡消失,錢柏豪根本無法連絡SPG集團,不能僅以「領導」名稱認定錢柏豪的影響力有多大,故請給予錢柏豪無罪判決,但若鈞院認為有罪,請考量被告已經支付400多萬元的和解金,並與所有告訴人和解,犯後態度良好,請給被告緩刑判決(114年3月26日審理筆錄)。  
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吸金罪,以違反同法第29條、
第29條之1作為構成要件,僅描述「不得經營收受存款..」
客觀行為,而沒有特別限定應具備如何的主觀犯意,但實務
上吸金手法都強調高額報酬,激起人類貪婪的慾望。而誇大
的話術必然含有一點不實成分,如果誇大到一定程度還會有
兼犯詐欺罪之可能,故實務見解認為吸金者無論是否具有「
不法意圖」,都不妨礙非法吸金罪之成立(如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裁判、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3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無論吸金罪的手法是否僅有「誇大不實」之程
度,或者已經達到「詐欺」之程度,均不妨礙非法吸金罪之
成立。
四、SPG集團是非法吸金團體:
 ㈠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
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
條參照)。所稱「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
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
行為(銀行法第5條之1參照)。如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
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者,則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之1參照)。
違反上揭規定者,即屬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罪。由本罪構成要件可知,行為人若知悉並有意以
「約定到期還本或併附加報酬」,或以「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高額報酬」為名義,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即具有本罪故意。
 ㈡本罪所稱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其中「多數人」係得
包括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在內;另所稱「不特定之人」,
係指不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良以經營收受存款
,屬於金融機構之專業,為現代國家銀行業務之常軌,金融
機構之功能,在溝通儲蓄與投資,並使社會資金獲得有效之
利用,而政府為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政策之貫徹
,對金融機構宜有相當之管理,如聽任非金融機構經營存款
業務,極易導致擾亂金融,危害社會大眾。其對象所以定為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存款,自係認一般多數人或
不特定之人容易受收受存款之人誘惑而追逐高利,且初時被
招募之人又多向熟識之親友遊說加入投資,再以親友介紹親
友之方式,不斷擴張投資對象成公眾,終因該經營存款業務
之人並非以營業實績賺取利潤,投資人最後幾皆血本無歸,
影響整體金融秩序甚鉅。又銀行法第29條之1之構成要件為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
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已足,保
護法益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
,並未限定必須以老鼠會態樣之吸金鏈或廣告方式,對外向
廣大不特定人大量集資始能該當,僅須符合多數人之要件且
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即屬之,並於個案中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是否已達維護
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之保護必要性。倘行為人(非銀
行)從事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係對多數或不特定對象以一
般性勸誘或公開廣告方式而為系統性、反覆性之招攬,如藉
由大眾傳播媒體大肆宣傳、舉辦不特定人皆能參加之說明會
、分享會、以民間互助會名義吸收游資,或藉由介紹佣金使
會員廣泛對外吸收他人加入投資等。因被招攬而交付款項之
人,通常難以獲悉行為人真正之資力狀況、收受款項用途及
未來清償能力,應認該被招攬而交付款項之人即具有保護必
要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1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附表三之各投資人多達17人,且被告錢柏豪、錢冠
璋帶了33位民眾(投資人及其家屬)前往柬埔寨參加菁英高
峰會,家屬們雖然尚未拿錢出來投資,但是參加完這場會議
後,也可能拿出現金投資而變成正式的投資人。本案被告錢
柏豪積極招攬投資的對象眾多,屬於本罪所稱之「多數人或
不特定之人」。
 ㈢SPG集團宣布吸金有高額利潤,如上述SPG對外發放之文宣DM中就說「投資真金方案、投入5萬元美元、月息有15%」,證人趙俊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錢柏豪一開始是帶我們10幾個人去臺北的飯店,由SPG那邊的人來說明,本來一個月5萬美元的帳號,一開始利息是每個月15%.」「每天都會有分數出來,累積一個月就是15%。我就是比較貪,因為他獲利15%蠻多的,我想短期內公司可能不會有狀況,所以就先投資,沒想到四個多月之後就倒了」(本院卷三第502、483頁)。又國內合法金融機構於本案案發時公告之1年期定存利率均在1%至2%,此為公眾周知之事實,而SPG之真金方案月息達15%,年息就是180%,利息高得嚇人,還可以依不同投資金額獲取不同成數之分紅、團隊獎金,明顯較眾所周知之國內金融機構1年期定存利率約1%至2%間高出數百倍,已達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而輕忽低估風險之程度,當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符合銀行法第29條之1所定之要件。
 ㈣按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
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
來源;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
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
條第2項之處罰規定刪除,係因配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單
獨立法,而將該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之
規定,改移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故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18條、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適用,與修正前公平交易
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應無二致,先予敘明。而按多層次
傳銷管理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
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所稱
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
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
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
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
條、第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以,多層次傳銷制度,係藉
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
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詳言之,介紹他
人加入,本屬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
付佣金,惟如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媒
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此實悖於事理之常,而為修正前
公平交易法之規範範疇,至其構成要素為:①須給付一定代
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②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
,為其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即「平行擴散性」);③給付
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又違反多
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之行為人,應依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處罰。此因正常多層次傳銷之目的,應是在推廣、銷
售商品或服務,惟倘若在多層次傳銷組織中,「上線」只靠
不斷介紹「下線」加入,而收取未合於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代
價,並將部分代價充為「上線」之酬勞(獎金),「下線」
之加入亦非為取得商品或服務之使用,僅係圖謀再介紹「下
線」後得收取之酬勞(獎金),亦即「上線」僅係藉由介紹
「下線」之加入,來獲得報酬,則該多層次傳銷組織一旦解
體,勢將破壞市場機制,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將此種非以
「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以介紹他人參加為
「主要」收入來源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予以明文禁止,並於
同法第29條課予刑事責任。亦即,倘若多層次傳銷行為中所
推廣、銷售之商品或服務僅流於形式,並無實質內涵,或屬
可有可無,而有虛化之現象,卻仍以介紹他人參加繳納一定
代價作為收入來源,實際上不在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自
屬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之核心類型,而為法所不許(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393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㈤SPG集團採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先加入的上線可以抽取下線加入者的一定比例投資金額。但是SPG集團根本沒有去緬甸開採黃金,經調卷資料顯示,在SPG集團內部有一「台幹執行團隊(6人)」群組,群組內有暱稱「聖祖保佑」之林尚毅,群組成員於107年4月11日還在討論如何製作出「礦山開採合作協議0000000.doc」檔案,以便向臺灣地區民眾宣稱有緬甸礦山開採權,並且討論準據法要哪一國法?要依緬甸法、中國法、臺灣法哪一國法律為準? 107年4月12日修改成「礦山開採合作協議二版0000000.pdf」,107年4月13日修改成「礦山開採合作協議三版0000000.pdf」,107年4月14日修改成「礦山開採合作協議四版0000000.pdf」;另107年4月23日討論製作「礦山開發意向性協議.docx」文件(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768號卷四內),而錢柏豪已經於107年4月9日以新臺幣購買里斯幣虛擬貨幣匯到指定地址開始投資了,下線胡偉傑107年6月20日已經匯款 31萬7200元投資了,但是集團內部直到107年4月底還在討論製作採礦文件以吸引投資大眾,顯然這些採礦文件都是吸引民眾的話術,根本沒有實際採礦行為,沒有從販售黃金中獲取利潤,當投資者要求兌現出金時,SPG集團只好拿下線所繳的開戶現金,給付給上線出金使用,一直「拿後金補前金」,這是典型「龐氏騙局」,也是非法多層次傳銷手法。而SPG集團在臺灣吸金規模達人民幣9630萬元以上,約當新臺幣4億3934萬餘元,且107年11月起宣布暫停出金,投資人拿不回投資,所有投資泡湯,欲哭無淚。SPG集團招募活動以臺北為主,故臺北地區的共犯曾焱芳李雲鵬郭巧怡、曾駿朋等人,業經檢察官於112年7月25日提起公訴,目前在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31號案件審理中,SPG集團當然是非法吸金集團,而且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所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方式,至為灼然。
五、被告錢柏豪加入SPG緣由,及擔任角色:
 ㈠被告錢柏豪至少從107年3月8日起就開始在LINE上聊天談論SP
G投資細節(本院卷二第269頁)。被告錢柏豪於107年4月9
日至107年4月12日將新臺幣換成貝里斯幣匯去SPG集團指定
地址(本院卷二第271頁兌換貝里斯幣的對話)。
 ㈡107年6月13日,郭巧怡在LINE上說「接下來我會幫你跟公司申請10%的市場支持」(本院卷二第357頁、本院卷四第311頁答辯狀所載)。

  所謂10%的市場支持,就是10%的佣金(水錢),凡是被告代
收下線任何現金轉交給公司,或以地下匯兌匯往中國大陸
被告可以多得到10%佣金,例如被告經手下線投入的資金並
匯去中國大陸,每經手10萬元人民幣,公司會給錢柏豪相當
於1萬元人民幣的分數。
 ㈢107年9月3日下線羅玉君經由地下匯兌管道匯去5筆(45,328+44,972+37,170+24,730+47,300₌199,500),合計199,500元人民幣,依照一點分數是7元人民幣的比例計算,確實是要買28,500分(即28,500 ×7=199,500)。且被告錢柏豪同日以通訊軟體向郭巧怡說「共$199,500人民幣、這是要買激活分的、28,500激活分、這樣對嗎?」,郭巧怡回答「錢爸我算一下,等等我,是的,28,500激活分」,錢柏豪說「再麻煩你轉到cn000000」(即錢柏豪在SPG的帳戶),郭巧怡說「錢爸~激活分28500、註冊分2850已到cn000000」(以上見本院卷二第279頁對話)。錢柏豪轉發羅玉君要買28,500元激活分的訊息給郭巧怡,但是錢柏豪可以得到「激活分28,500+註冊分2,850」,多出來的這10%即2,850分數,也就是錢柏豪經手下線投資人的錢,可以得到10%水錢。
 ㈣在「戰神錢總礦主菁英團隊」群組內,有人張貼各種分數的
兌換比例,及以各種貨幣購買分數的匯率,即「1.現金分*0
.83(股權)、現金分*1(幣)。2.激活分*1。3.現金匯率:
(國際銀行最新)台幣1:31、人民幣1:7、日幣1:113進行認
購(可以用現金分+激活分+現金)」(原審卷四第507頁)
,換言之,可以用新臺幣31元買到現金分1分、可以用人民
幣7元買到現金分1分、可以用日幣113元買到現金分1分;拿
「激活分」拿來買SGC幣時是一個激活分換一個SGC幣、拿「
現金分」買幣時是以一個現金分買一個SGC幣,但是用現金
分換股權時要打折乘上0.83。投資者即證人宋玉如於原審中
也有結證稱「錢一定要匯回公司的,它才會給你『激活分』;
另外一種分數是可以向上線購買的分數」(原審卷二第298
頁),所以「激活分」、「註冊分」、「現金分」是不同等
級的分數,有不同的作用,其中SPG集團為確定公司可以收
到現金,要求現金匯入指定中國大陸銀行人頭戶,故發行一
種「激活分」,而送給被告錢柏豪10%水錢的是「註冊分」

 ㈤郭巧怡早期對錢柏豪收新臺幣現金,中後期改收地下匯兌人民幣。郭巧怡每天會轉達中國SPG集團指定的人頭帳戶,叫錢柏豪設法匯來中國人頭帳戶。無論是錢柏豪自己去辦地下匯兌,還是錢柏豪叫下線(趙俊宇、楊順軒、羅玉君)去辦地下匯兌,只要是錢有匯進來人頭帳戶,對SPG集團都沒有差別。而經計算如附表五,被告錢柏豪是親自辦理地下匯兌141萬1163元人民幣、趙俊宇辦理地下匯兌11萬0600元人民幣、羅玉君辦理地下匯兌180萬3112元人民幣、楊順軒辦理地下匯兌59萬1500元人民幣。SPG集團按比例要給錢柏豪10%水錢。雖然SPG集團是用「分數」的方式支付水錢,但被告錢柏豪拿到分數後也可以轉賣給下線,這些分數還是可以變現成現金。以簡單算法,被告錢柏豪收集現金及自己或叫下線以地下匯兌前往中國大陸,小計約2488萬8973元新臺幣,錢柏豪應該有收到10%分數,相當於新臺幣248萬8897元的水錢。
 ㈥錢柏豪、錢冠璋拿到SPG集團給予10%水錢分數後,也會把分數賣給下線,設法將分數變成現金。如107年11月8日從楊順軒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新臺幣47400元到「錢冠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時,楊順軒在交易明細上備註「轉冠璋1580」(見110年度他字第1822號卷第242頁楊順軒帳戶明細、本院卷四第100頁錢冠璋明細),此47,400÷1580=30,錢柏豪、錢冠璋僅以SPG一分賣新臺幣30元之代價賣出,比SPG官方公告一分要賣31元新臺幣,更為便宜,因為這10%水錢的分數,本來就是錢柏豪、錢冠璋以勞務換來的,並非錢柏豪以現金換來的,便宜賣也沒有關係。
 ㈦在錢柏豪招募投資的初期,都還是向下線收現金,如:
 ⒈投資人胡偉傑於107年6月20日將新臺幣31萬7200元匯入錢柏
豪太太「丁于珊、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人林詩盈於107年7月26日將新臺幣75萬5000元匯款至丁
于珊同上彰化銀行帳戶內(證據出處見附表四)。投資人羅
玉君是107年8月6日將3萬5700元匯入「錢冠璋、國泰世華00
0000000000帳戶」(本院銀行回函卷二第172頁)。
 ⒉而錢柏豪收集現金後,於107年8月11日至107年8月14日,將
現金新臺幣交給SPG公司指派的綽號「山口」或不知名的女
性員工(妹妹)收走(本院卷二第277頁對話)。證人羅玉
君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初期很多都是拿現金給錢柏豪,初期
只有拿現金這種方式」「我也匯錢冠璋國泰世華帳戶,有時
候也匯給錢柏豪,有時也匯錢給丁于珊帳戶」「就在文化街
錢柏豪辦公室,那邊有一台筆電或電腦,由錢冠璋幫我們用
電腦開戶」(本院卷三第505頁)
 ⒊以上階段都是直接向投資人收取現金,彙整後交給SPG公司的人收走。是錢柏豪自107年8月24日起,才依照郭巧怡指示將各下線的投資金額,透過地下匯兌管道換成人民幣,匯去中國大陸的人頭帳戶內(本院卷二第278頁以下)。
 ㈧被告錢柏豪招攬的直接下線有趙俊宇、楊順軒、羅玉君,這
三個人再各自發展下線。而本案卷證內所有地下匯兌前往中
國大陸的,就是「錢柏豪趙俊宇、楊順軒、羅玉君」四人
,這四人是有可能是拿自己及下線的錢彙整後匯去中國,詳
如附表五整理。趙俊宇、楊順軒、羅玉君自己找到地下匯兌
管道,匯去中國之後,會將截圖寄給錢柏豪,再由錢柏豪
發截圖通知郭巧怡,郭巧怡確認中國這邊已經收到入金,便
會將對應的分數打入給錢柏豪SPG帳戶。
 ⒈證人羅玉君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後來直接叫我們匯款去中國,錢柏豪給我們指定帳號,不然我們沒有帳號可以匯。是透過認識的朋友地下匯兌去中國」「我地下匯兌去中國的錢,有我的、林詩盈黃弘義的錢,我們是一起合購分數」(本院卷三第505、508、511頁)。107年9月3日羅玉君地下匯兌完畢後,將匯兌截圖寄給錢柏豪,並說「錢爸~共轉5筆喔」「共$1995人民幣」「可買28500激活分」(見本院卷三第21頁),所以買激活分一點是人民幣7元。107年9月3日羅玉君又說「共轉77000人民幣」「Tw013356」就是請將分數打入羅玉君「Tw013356」,翌日錢柏豪說「77000的人民幣是11000激活分轉過去給你了!」,所以羅玉君是請錢柏豪買分數無誤(見本院卷三第22頁)。證人羅玉君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匯錢去中國,跟錢爸說要買分數,沒有立刻產生分數,要由錢爸把分數打給我才可以。分數並不是直接從網頁上產生,而是要透過錢爸把激活分數轉給我,用SPG網頁打給我。」「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不能直接跟SPG總部買,我們一直都是這樣,我們沒有接觸到公司的人,我們只有對錢柏豪而已。」「所有買分數都要經過錢爸的手,分數也是經過錢爸的手打過來的」(見本院卷三第515頁)。
 ⒉證人楊順軒107年11月7日辦理地下匯兌並截圖給錢柏豪後,楊順軒說「錢爸,我有匯2300激活分的人民幣給公司,再麻煩公司打到這個帳戶:Tw017502」,該Tw017502應該是楊順軒在SPG網站上的帳戶,所以楊順軒也是向錢柏豪買分數無誤(見本院卷三第40頁)。證人楊順軒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們第一次付錢是拿現金到文化街辦公室」「後來匯人民幣去中國,是因是錢柏豪指定的帳戶,目的是要買分數,要投資SPG,分數是錢柏豪直接打給我的。」「我也會幫羅玉君買分數」「趙俊宇的太太李佳樺會匯錢給我、羅玉君也會轉錢給我,因為我們會買賣分數 」(本院卷三第523-524、533頁)。
 ⒊趙俊宇107年8月24日辦理地下匯兌,並向錢柏豪說「110600人民幣到公司的戶頭,請公司將15800激活分轉至TW015958帳戶」,錢柏豪說「趙哥,激活分進你帳戶了」「你看一下」(見本院卷三第48頁)。107年12月30日錢冠璋將7400激活分數轉入趙俊宇的SPG帳戶內,所以錢冠璋傳截圖「用戶名:TW 015958、備註:轉帳到TW015958趙哥調7400激活分、日期:0000-00-00 00:55:17」(110年度他字第5593號卷第49頁),到107年12月30日此時SPG集團已經停止出金,但錢冠璋仍在服務下線投資者,幫忙調取激活分,所以趙俊宇也是向錢柏豪買分數無誤。趙俊宇在本院審理中證稱「一開始投資的時候,一定要把現金請錢柏豪轉交,後來是因為我們都知道帳戶怎樣操作時,私底下就會調來調去一些分數。」「一開始一定要透過錢柏豪,後來他把我們帳戶開下來之後,有說明之後,你也可以向他調或是你向朋友調分數,或是你有更多的門路去買都可以」「我們會用人民幣去買分數,大家可能是統一買或是團購,類似是這樣,因為地下匯兌這種不是每個人都有門路,我也是透過朋友的朋友」「匯錢之後,要確定公司有沒有收到這一筆錢,要確定的這個動作需要由錢柏豪來做,公司確定收到款項之後,會把分數撥到哪個帳號去。我們再根據這個分數,大家分來分去」(本院卷三第499-500頁)。
 ⒋證人何臻勳是趙俊宇的下線,何臻勳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略以:「我先認識趙俊宇,他跟我說有這個投資項目,我都是把錢轉入趙俊宇太太李佳樺中國信託帳戶,或拿現金給趙俊宇。在SPG網站上確實有我何臻勳的名字開了戶,例如今天投錢進去,今天晚上打開網頁那個投資金額就會增加。我還來不及截圖,沒想到SPG這麼快就倒了。錢投下去會有獲利,顯現在那個網頁上面,每天都會增加盈餘一點點,但我還沒來得及把分數變現,它就倒了。趙俊宇說有一個柬埔寨大會,我就跟著去了5天。我有去過錢柏豪的臺中辦公室,在那邊聚餐,有見過錢柏豪及錢冠璋。」(本院卷三第460頁以下)。匯錢去中國大陸後,SPG帳戶的分數不會立刻增加,要等到SPG確認入金之後,把分數打入錢柏豪帳戶、錢柏豪打入趙俊宇帳戶、趙俊宇打入何臻勳帳戶後,才會顯示增加分數。
 ⒌證人潘苓華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曾拿現金向錢柏豪買過分數,就是在文化路錢爸辦公室,拿現金給錢爸,錢爸就會用電腦操作將分數打到我的帳戶。如果缺分數就是拿現金去向錢爸買」「SPG制度就是要有一半投入新的現金直接買分數,就是拿錢請錢爸幫忙買,網頁上自動產生的分數,最多只能佔50%」「就是通常要拿出新的錢佔50%開小戶,舊的那些分數孳息最多只能占一半而已」「印象中他們有特別活動的時候,才可以將自己分數100%拿來再開戶再複投」「我拿到分數後,也有再轉賣給其他人,我沒有賺他們差價」(本院卷四第180、189-197頁)。可以證明錢柏豪會販賣分數,因為錢柏豪經手地下匯兌時會有10%的水錢都是以註冊分方式取得的,錢柏豪當然也會賣分數。
 ⒍依據被告錢柏豪郭巧怡的對話,每次錢柏豪通知錢已經匯去中國大陸指定人頭帳戶後,錢柏豪都是指定分數打入到錢柏豪的「cn000000」帳戶。如:錢柏豪107年8月28日要求打15800激活分到cn000000、107年9月4日要求打21400激活分到cn000000、107年11月5日要求打13000激活分到cn000000、107年11月7日要求打23000激活分到cn000000、107年11月7日要求打12500激活分到cn000000、107年11月9日要求打26500激活分到cn000000、107年11月10日要求打50000激活分到cn000000、107年11月26日要求打3684激活分到cn000000(見本院卷二第278、279、282、283、284、285頁),而這個cn開頭帳戶都是早期以china 縮寫的開頭,被告錢柏豪是早期加入SPG集團的人員,當時都還是用cn開頭的帳戶,是直到後來在臺灣發展下線後才有Taiwan 縮寫的「Tw」開頭之帳戶,如上述各證人所述,從中國大陸SPG打來的分數都指定先匯入錢柏豪「cn000000」。投資人第一次開戶要以現金拿給錢柏豪開戶之外,有時投資人不熟悉網路操作第二次開戶時,錢柏豪也會服務第二次開戶。如107年11月12日錢柏豪楊坤祥說「10:30你直接來我家、要註冊的錢順便帶過來喔、投資10000美金*33=330000、000000-00000=278000(明天要繳的)」,107年11月13日錢柏豪傳訊息「楊坤祥、帳號:TW097399、密碼:a66666、二級密碼:a888888」(見109年度偵字第16718號卷第121頁)通知投資第二次帳戶已經開好了。
 ㈨依據各證人所述「一開始是拿現金給錢柏豪,後來才有地下
匯兌去中國,都要錢柏豪把分數打給投資者」情節,被告錢
柏豪收錢,就是吸金構成要件行為,後來即便部分改由趙俊
宇、羅玉君、楊順軒以地下匯兌去中國,但是地下匯款後仍
要截圖告知錢柏豪,由錢柏豪郭巧怡確認中國那邊有收到
匯款之後,才會把分數打入錢柏豪的SPG帳戶(cn000000)
內,再由錢柏豪將分數撥給各投資者。錢柏豪在中間各種穿
針引線工作(告知人頭帳號、確認地下匯兌成功,再撥分數
給投資者),其實是要阻斷下線直接接觸郭巧怡、林尚毅
人,避免下線跳過自己而獨立門戶。錢柏豪自己辛苦經營一
個「戰神錢總礦主菁英團隊」,當然也不希望下線成立另一
團隊搶走生意,這也是業務推銷人員常有的手法。
 ㈩證人郭巧怡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如果他們自己是領導的話,至少會有10%以上的回扣起跳。」「跟林尚毅講,林尚毅他會派公司的顧問去跟他們收錢,可是他們後來是沒有的,變成他們都是直接跟公司要什麼海外帳戶...他們就會自己再去用水錢,自己去洗錢,再去賺中間的匯差,然後錢再進到SPG裡面,這個就是他們的賺錢模式」(選任辯護人邱瑛琦律師問:是107年6月的時候,妳跟錢柏豪說『接下來我會幫你們跟公司申請10%的市場支持』..?)他有拿10%的市場支持,叫作10%的回扣,他談好之後,大概5月、6月,他跟我們說他有日本的要發展,他就到處飛,這東西只是更確定他真的就是請我們幫他跟林尚毅安排他最少要拿10%起跳的市場回扣。」「(律師問:要給他10%的獎勵或是回扣,這所謂的10%是用什麼樣的形式來給錢柏豪?)有點久,我忘記了,可能比如說10%的點數在他的帳號裡面,可以讓他自己去對沖。」(本院卷二第373頁)。證人郭巧怡上述的證詞與對話內容吻合,成立一個投資團隊並吸引下線投資,本來就要付出很多心力,被告錢柏豪經手這些現金或地下匯兌,抽取10%水錢也不足為奇。
六、被告錢柏豪積極招募投資、積極吸金之行為:  
 ㈠至少從107年7月6日前已經有人成立一個「戰神日本團隊(6人)」群組,被告錢柏豪107年7月6日15:56在該群組內說「巧巧在嗎?我這邊有人要註冊,現場要調激活分」,正在幫下線開戶(原審卷二第391頁)。這個「戰神日本團隊(6人)」群組於107年10月以後還存在,所以還有「EdissonChen愛迪生(燈泡)」另外分享此次到柬埔寨之行的照片(本院卷三第60頁)。證人郭巧怡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這裡還有一個『戰神日本團隊』,錢爸說『巧巧,我的夥伴要匯人民幣,請問今天要匯哪個帳號?』,妳講『建設銀行林予捷東莞虎門富民支行0000000000000000000』,妳叫他匯去中國?)...這是錢柏豪跟公司林尚毅講說他要去做日本組織,所以公司才請我們要叫錢柏豪成立一個『戰神日本團隊』,可是這個日本團隊的頭是錢柏豪林尚毅也有在裡面,錢柏豪因為他的錢,他是要從海外收錢,所以他就會跟公司問今天他所收的錢要打款到哪個帳戶,所以他是錢要交給公司的,所以公司就會提供帳戶給他,..你只要看到這個,就代表他已經有收錢了。」(本院卷二第421頁)。
 ㈡被告錢柏豪在LINE告知投資人,於107年10月7日西湖度假村有「SPG雙礦金融老闆分享會」(見109年度偵字第16718號卷119頁),招集有意願投資的民眾,踴躍參加107年10月7日在苗栗縣西湖渡假村舉辦之SPG分享會。在錢柏豪胡偉傑的對話中,錢柏豪說「我搭遊覽車去、所以我全程參與、分享會全部應該有400人左右、我團隊50人左右、一點開始」(109年度他字第1860號卷第45頁),錢柏豪會說「我團隊50人左右」,真的是很用心招攬投資,預估可以招募50個人去聽投資說明會。 
 ㈢被告錢柏豪為了率隊參加柬埔寨菁英高峰會,在出發之前,1
07年10月16日另成立一個「戰神錢總礦主菁英團隊」群組,
成員有「鄭宗祐」、「Sophia紀如妃」、「弘義」(按:黃
弘義)、「正氣(阿倫)」(按:曾駿朋)、「EdissonChen
愛迪生(燈泡)」、「Julie」、「Jojo偉傑」(按:胡偉傑
、「mogu」(按:郭巧怡)、「wxid-6lnvkb3z3ekq22」「栩
如」、「Maggie」(按:羅玉君)、「黃莉方~立方」、「
聖組保佑」(按:林尚毅)、「趙俊宇」、「宋玉如」等人
(見原審卷四第441頁以下、本院卷二345頁以下)。證人趙
俊宇證稱「是錢柏豪拉我進去這個群組,版主是錢柏豪,他
會在群組上PO有關SPG的訊息交流,有活動他都會PO」(原
審卷四第88頁)。證人林詩盈於原審中證稱「戰神錢總礦主
菁英團隊LINE群組上大部分都是錢柏豪PO出SPG公司的活動
或說明會的訊息」(原審卷四第243頁),證人羅玉君證稱
「戰神錢總礦主菁英團隊誰發起的我不知道,但邀請我進去
的都是錢柏豪。」(原審卷四第268頁)。證人黃弘義證稱
「據我所知,戰神錢總礦主菁英團隊這個群組是錢柏豪拉的
,這裡所公告SPG公司相關訊息都是錢柏豪張貼的,所有有
關SPG的訊息都是錢柏豪運作的,我們跟這間SPG公司沒有辦
法取得聯繫」(原審卷四第279-280頁)



 ㈣錢柏豪組團參加107年10月22日SPG柬埔寨菁英高峰會,成員
至少有錢柏豪、錢冠璋、黃弘義林詩盈羅玉君趙俊宇
李佳樺、紀如妃、胡偉傑楊坤祥詹銀珍、楊順軒、侯
雨利、何臻勳等人,上述成員都是搭乘「107年10月21日、
越南航空VN571」去程、及「107年10月25日、越南航空VN57
0」回程之飛機(見本院卷一第315-341頁出入境紀錄)。郭
巧怡、曾駿朋彭偉倫李雲鵬紀秉成等SPG臺北成員也
搭機前往柬埔寨參加107年10月22日說明會(見本院卷一第3
13頁、本院卷二第207頁以下出入境紀錄)。到了柬埔寨
加菁英高峰會還有留下餐會合照、戶外合照(109年度他字
第1860號卷第51頁)。郭巧怡還在柬埔寨高峰會場上,化名
為「彭亨生醫董事郭品熹」上台與SPG集團簽屬合作協議,
郭巧怡化名又造假演出,就已經證明這個吸金集團有誇大不
實之成分,此有被告錢柏豪與其辯護人提出該次郭巧怡上台
演說的全程錄音譯文與照片可證(本院卷三第53頁以下)。
辯護人以此攻擊郭巧怡的人品與誠信,並主張郭巧怡於審理
中所有證詞都是不可信的。然而,錢柏豪及錢冠璋都已經知
道SPG集團裡面充滿誇大不實成分,為何不拆穿SPG的假面具
,還繼續向下線收錢匯去中國?
 ㈤回到臺灣之後,107年11月7日「 戰神錢爸群組(7)」上,郭巧怡說「錢爸,可以麻煩一下把33個會員帳號key上來嗎?」,錢爸說「會儘快處理」。郭巧怡又說「錢爸,麻煩你了」。錢爸又說「巧巧,我看傳打款單給你,你看一下,謝謝」(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1027號卷第385頁)。被告錢柏豪稱「郭巧怡叫我把33人的資料傳給他,這些人不完全是投資人,有些是帶家人參加」(本院卷三第256頁)。至少可以確定錢柏豪從臺中帶著下線及其家人等一共33人前往柬埔寨參加高峰會議,這些還沒投資的家人也可能聽了演講就決定要投資,也是錢柏豪積極招募下線的證據。

 ㈥錢柏豪107年10月25日從柬埔寨參加高峰會議回來,上述「戰
神錢總礦主菁英團隊」群組仍在使用中,錢柏豪在上面公告
SPG投資相關事宜,107年11月13日00:30錢爸(錢柏豪)說
「公:感謝所有礦主,因今晚系統大量報單,導致系統稍微
卡住...可暫休息,再次感謝大家支持」(109年度他字第18
60號卷第233頁)。
 ㈦本來預定於107年11月26日至27日在「三峽大板根森林溫泉會
館」舉辦「SPG雙礦新金融礦主研習會」活動,但是SPG公司
臨時取消(見本院卷二353頁以下)。預計還有107年12月21
日西湖渡假村「超級金礦聖誕金融派對」(見109年度偵字
第16718號卷109頁),錢柏豪傳LINE給各投資人邀請大家踴
躍參加,於是LINE上接力寫「請大家開始報名:1.楊順軒(
自行前往)、2.潘苓華(自行前往)、3.劉武良(自行前往
)、4.錢柏豪(遊覽車)、5.錢冠璋(遊覽車)、6.胡偉傑
(自行前往)、7.楊坤祥(遊覽車)...21. 」(109年度偵
字第16718號卷第122頁),到107年12月底還在積極招募投
資。錢柏豪、錢冠璋都知道SPG集團使用誇大不實話術,郭
巧怡有時會化身為「彭亨生醫董事郭品熹」出來推廣SPG投
資商品,但錢柏豪、錢冠璋還是裝作不知道,繼續招募下線
投資。
 ㈧SPG集團暫停出金以後,各投資者心急如焚,紛紛在原本「戰神錢總礦主菁英團隊」群組上詢問暱稱「聖祖保佑」即林尚毅,SPG公司是否快倒閉了 ? 該暱稱「聖祖保佑」林尚毅於108年4月4日PO文說「我安排每周一次跟大家線上互動,就是以防有心人士打擊」「各位礦主們好,已請各團隊領導安排,每周一次的時間跟大家做線上工作報告及Q&A互動。目前...二(20:30)戰神錢爸群....十二個團隊已定,其餘時間可...」(原審卷四第638頁),也就是說林尚毅底下所募集的SPG投資人目前分成12個團隊,其中「戰神錢爸群」排定每周二20:30,由林尚毅親自與戰神錢爸群投資者線上互動Q&A,藉此闢謠SPG集團沒有倒閉。「戰神錢爸群」既然是林尚毅底下已經具有規模的12團隊之一,應該也是肯定錢柏豪的努力,錢柏豪有積極招攬投資並成立團隊
 ㈨SPG集團倒閉之後,108年4月9日錢柏豪(錢爸)成立「戰神S
PG線上會議群(1)」群組,邀請紀如妃、弘義(黃弘義)、K
evin錢(錢冠璋)、江曜群宋玉如)、趙俊宇、楊小軒(
楊順軒)、義氣參天J董(林尚毅)、詩盈(林詩盈)、李
雪梅、羅玉君(Maggie)、坤祥(楊坤祥)等人參加,此有
對話紀錄擷圖(109年度他字第1860號卷第229頁)可證。


 ㈩證人曾駿朋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你是否有擔任SPG公司
林尚毅的助理?)有。從107年的3、4月開始,我與郭巧
研究、討論,她就認識了這一位錢柏豪,討論之後,錢柏豪
他覺得可以投,然後再陸續加碼。」「錢柏豪他會去招集會
員,我有看過錢柏豪他帶著他的會員去參加SPG公司大型活
動,是臺灣還是海外的都有。印象中錢柏豪他帶了幾十個人
有吧。(錢柏豪他跟林尚毅之間的關係是怎麼樣?是屬於哪
一種關係?)因為錢柏豪他投資之前,他有說他要直接對老
闆,他的投資習慣是這樣,他就跟郭巧怡提,我就把林尚毅
約出來去咖啡廳跟他們聊,由你跟林尚毅喬好就好了。我跟
郭巧怡是介紹錢柏豪林尚毅認識。至於他們之間的利益怎
麼分配,是他們自己談的。」「我知道林尚毅談回扣,我是
後期才知道,因為我本來沒有在搞這種資金盤,他們的談法
好像是『錢總』那邊有跟他談應該有10%的回扣吧。」「一定
有優惠給他,就是有談對他比較好的條件、利益給他。」「
錢柏豪他是用類似要發展組織的概念去跟林尚毅談,因為他
要評估可行性,他說他要直接對老闆林尚毅,所以我才幫他
約。」(本院卷二第425頁以下),可證明被告錢柏豪主動
要求與林尚毅談判,要求有10%的回扣,林尚毅答應後被告
錢柏豪才創立「戰神錢總礦主菁英團隊」並積極招募。
七、從事非法吸金行為人有可能一方面係以「投資人立場」加入吸金組織,同時亦為公司組織之發展壯大「為公司組織利益」而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二者本不互相衝突。被告錢柏豪自己投資進入SPG集團,自己是投資者,又積極成立「戰神錢總礦主菁英團隊」,在臺中地區發展組織,積極吸引下線參加,錢柏豪自己就是SPG重要成員之一。辯護人強調錢柏豪只是「立於公司之對立面」之投資者,不構成犯罪云云,已難採信。本罪之故意,係指行為人知悉並有意欲以不相當之高額報酬為誘餌,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即使行為人係為賺取公司制度上允諾之利益,才從事非法吸金,亦屬其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之背後動機,核與本罪故意無關,更何況林尚毅還允諾給錢柏豪10%水錢(暗盤交易),雖然這檯面下的10%水錢是以註冊分的方式給付給錢柏豪,但是錢柏豪、錢冠璋也有將分數變賣換成新臺幣收回之事實,當然是與SPG集團站在同一面,而不是對立面。
參、被告錢冠璋部分,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錢冠璋否認犯行,辯稱:我有參加柬埔寨大會,西
湖度假村的說明會我也有去過幾次,都是我爸爸帶我去的,
林尚毅」我不認識,我名下的帳戶存摺本來就不在我身上
,是我爸爸拿去使用的,我都不知情。我爸爸對於電腦操作
不熟悉,我只是幫忙,我沒有參與吸金(本院卷一第162、1
65頁)。我沒有參與SPG投資,我爸爸對於電腦操作不熟,
希望我幫忙,那些都是爸爸的朋友,我想說幫忙一下而已,
我也沒有經手投資者的錢。我是唸財務金融,我那時候大學
畢業2年,就是幫忙爸爸,順便找工作,我對爸爸投資內容
不是很清楚(本院卷二第217頁以下)。我也沒有向其他人
解說投資細節,我也沒有介紹、招攬、解說投資架構,通通
沒有這些事情。希望給我無罪判決,我目前已經在翰林出版
社工作,如果被判有罪可能工作會不保,如果有罪的話,希
望給我緩刑(114年3月26日審理筆錄)。
二、辯護人蔡孝謙律師為被告錢冠璋辯護稱:投資人會跟錢冠璋
接觸,都是因為電腦操作問題,錢冠璋沒有招攬、收受資金
等的行為,錢冠璋當時約22歲,大學剛畢業,什麼都不懂,
一方面幫助父親操作電腦,一方面且在找工作。這些投資者
都是已經加入後,才由錢冠璋協助電腦操作,操作電腦只是
中性的行為,錢冠璋沒有參與構成要件的行為。錢冠璋對於
他父親及SPG的架構分配盈餘都不清楚,有些告訴人說錢冠
璋跟他講架構什麼的,都僅止於電腦操作,在電腦上可以看
到分數、下線是誰,僅止於此。錢冠璋沒有犯罪故意,請維
持原審無罪判決,若認為錢冠璋有罪,請考量被告剛出社會
,是幫助爸爸且無前科,請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1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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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