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定竑
選任辯護人 鍾承哲律師
何金陞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周定「紘」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周定「
竑」。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73號,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判
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 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