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救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國字,114年度,4號
TPHV,114,聲國,4,2025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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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國字第4號
抗 告 人 黃典隆(即黃萬得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
政法院等間國家賠償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本院114年度聲國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人誤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未依法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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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