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鄭文一
鄭文星
高立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順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左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一0六號損害賠償事件
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七日、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06號損害賠償事件
之當事人,為核對筆錄所需,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 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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