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余若瑩
代 理 人 劉孟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仁健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
第95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九五五號清償借款事件之
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
,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
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
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3年度上字第955號清償借款事件(下
稱本案訴訟)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就伊訴訟
代理人陳述內容並未完整記載,為釐清本件事實經過,故聲
請准予交付該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
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