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25號
TPHV,114,聲,125,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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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李豐姿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于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麗香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重上字第二八Ο號請求塗銷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
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80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
確認證人證述內容為由,聲請准許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 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 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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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