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4年度,342號
TPHV,114,抗,342,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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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42號
抗 告 人 張麗淑
江承彬
相 對 人 劉滿珍
曾珮雯
蕭亨如
潘照芬
林姿妤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68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准許相對人對抗告人之財產為假扣押部分,及命抗告
人負擔聲請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廢棄部分聲請費用及抗告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事件之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
陳述意見之機會,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規定即明,
其立法意旨乃為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並使法院能
正確判斷原裁定當否。查抗告人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已提出民事抗告狀(見本院卷第11-57頁、第87-91頁),
經本院通知請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具狀表示意見後(見本院
卷第65、第95頁),相對人迄未提出書狀,是本件裁定前已
有賦予兩造陳述意見之機會,合先敘明。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
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
,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之,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
假扣押之聲請,如債權人未為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
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又
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
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諸如債務人浪費
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
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
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
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
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
情形而言。
三、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張麗淑代表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苑健康公司)與伊等簽訂「認股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並由抗告人江承彬協助規劃系爭協議書之內容,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1款約定按月給付股東紅利每股2500元,年化分紅率5%(下稱系爭約定),且指定曾珮雯匯款至張麗淑之帳戶;惟系爭約定有違公司法第232條之規定,抗告人2人係以系爭約定詐欺伊等,致劉滿珍曾珮雯蕭亨如(以其子女張鶴騰張榛庭之名義認股)、潘照芬林姿妤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120萬元、60萬元、120萬元、120萬元、100萬元之股款,然迄未領取股息,伊等已向抗告人2人及家苑健康公司訴請損害賠償等事件(案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912號,下稱本案訴訟),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撤銷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又江承彬於民國113年8月29日登記為家苑健康公司之董事長,並於同年8月10日即以公開信向伊等表示無法聯繫到張麗淑,可知張麗淑業已藏匿。而江承彬廣設一人公司即家苑有限公司(下稱家苑公司)、凜冽零有限公司(下稱凜冽零公司)等,並將家苑健康公司之資金移轉至上開公司;家苑健康公司得標台糖公司興建之「臺南崇賢銀髮住宅」之委外經營權,並以「巴克禮和睦居」對外招攬客戶入住,然江承彬代表家苑健康公司與客戶簽訂「預約金契約書」,卻指定客戶將預付金匯款至家苑公司之帳戶;又將家苑公司持有家苑健康公司之36萬股股份,移轉給凜仁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唯一法人股東即為凜冽零公司;另據報載家苑健康公司要求「巴克禮和睦居」之簽約客戶將租金匯至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凜睿公司)帳戶,而該公司之唯一法人股東亦為凜冽零公司,江承彬有不當隱匿資金之行為,致伊等將來縱取得本案勝訴判決,恐將執行無望。為保全強制執行,伊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聲請就抗告人、家苑健康公司、凜睿公司、凜冽零公司所有財產於52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原法院以相對人已釋明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且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為由,裁定准予相對人劉滿珍曾珮雯蕭亨如潘照芬林姿妤分別以10萬元、5萬元、10萬元、10萬元、8萬元為抗告人、家苑健康公司、凜睿公司及凜冽零公司供擔保後,得對於抗告人、家苑健康公司、凜睿公司及凜冽零公司之財產各於120萬元、60萬元、120萬元、120萬元、1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伊等與相對人同為家苑健康公司之股東,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伊等並無詐欺或脅迫相對人,相對人欲退回家苑健康公司之股分,伊等有意和解,卻因本件假扣押,致伊等之不動產及金額帳戶凍結,無法完成相對人之退股程序等語。爰求予廢棄原裁定准許對伊等2人假扣押部分,並駁回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請(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四、經查:
 ㈠關於假扣押之請求部分:
  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張麗淑代表家苑健康公司與伊等簽訂系爭
協議書,系爭約定按月給付股東紅利每股2500元,年化分紅
率5%,劉滿珍曾珮雯蕭亨如(以其子女張鶴騰張榛庭
之名義認股)、潘照芬林姿妤分別給付120萬元、60萬元
、120萬元、120萬元、100萬元之股款,且指定曾珮雯匯款
至張麗淑之帳戶,惟抗告人2人以系爭約定詐欺伊等,致伊
等受有前揭股款之損害,伊等已向抗告人2人及家苑健康公
司提起本案訴訟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協議書、匯款單據、委
託書、本案訴訟訴狀及卷面供參(見原審卷第21-25、59-70
頁、本院卷第15-25、123頁),足認相對人其假扣押之請求
,已為釋明。
 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⒈相對人固主張江承彬於113年8月10日以公開信向伊等表示無
法聯繫到張麗淑,可知張麗淑業已藏匿云云,並提出該公開
信為證(見原審卷第27-29頁)。然觀諸上開公開信,江承
彬雖表示「我瞭解您們很急切想找麗淑,無論出於關心還是
其他想法,也不相信我其實也無法聯繫到她」等語。然相對
人並未提出其他具體證據,釋明張麗淑有移住遠地、逃匿無
蹤之情事,自難僅以江承彬表示其無法聯繫到張麗淑之信件
,逕認張麗淑已逃匿無蹤。
 ⒉相對人復主張江承彬於113年8月29日登記為家苑健康公司之
代表人後,將家苑健康公司之資金移轉至其所設立之家苑公
司、凜冽零公司;江承彬再將家苑公司持有家苑健康公司之
36萬股股份,移轉給凜仁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唯一法
人股東即為凜冽零公司,而認江承彬有不當隱匿資金之行為
云云,並提出家苑健康公司章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務供參(見原審卷第31-37頁)。然江承彬縱有設立
多家公司,並有移轉持股及資金之狀況,亦難逕予推論江承
彬有不當隱匿資金之情事。
 ⒊相對人又主張家苑健康公司得標台糖公司興建之「臺南崇賢
銀髮住宅」之委外經營權,並以「巴克禮和睦居」對外招攬
客戶入住,然江承彬代表家苑健康公司與客戶簽訂「預約
契約書」,卻指定客戶將預付金匯款至家苑有限公司之帳戶
;另據報載家苑健康公司要求「巴克禮和睦居」之簽約客戶
將租金匯至凜睿公司,而該公司之唯一法人股東亦為凜冽零
公司,足見江承彬有不當隱匿資金之行為云云,並提出新聞
網頁資料、巴克禮和睦居預約金契約書等為憑(見原審卷第
39-51頁)。惟依上開資料,雖可知家苑健康公司得標台糖
公司興建之「臺南崇賢銀髮住宅」之委外經營權,並以「巴
克禮和睦居」對外招攬客戶入住,且家苑健康公司要求「巴
克禮和睦居」之簽約客戶將租金匯至凜睿公司帳戶;江承彬
代表家苑健康公司與客戶簽訂預約金契約書,並指定客戶將
預付金匯款至家苑公司帳戶等情。然家苑健康公司要求「巴
克禮和睦居」之簽約客戶將租金或預付金匯款至其他公司,
乃家苑健康公司之經營管理方式,並非抗告人2人處分自身
財產,尚難認抗告人因此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其等
達於無資力之狀態,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⒋此外,相對人復未提出其他具體證據證明抗告人有浪費財產
、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
;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
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
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
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而有日
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揆諸前揭說明,尚難認相
對人就抗告人聲請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
五、綜上所述,相對人就其對抗告人假扣押之請求雖已釋明,但
就其聲請假扣押之原因,則未盡釋明之責,縱其陳明願供擔
保,亦無足補釋明之欠缺,核其對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仍與
要件不符,不應准許。原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對抗告人之
財產為假扣押,於法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
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廢棄
,並駁回相對人在原法院假扣押之聲請。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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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凜仁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凜冽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