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14年度,27號
TPHV,114,再易,27,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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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27號
再 審原 告 游信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游榮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
告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113年度上易字第687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9,43
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7,4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本
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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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