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抗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陯妽即劉曉佳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如婷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
24日114年度再抗字第2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
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前開規
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以:伊對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369號確定裁
定(下稱1369裁定)聲請再審之理由為普通法院無管轄權,
該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理由與主文矛盾、組織不 合法、證物未經斟酌等,本院114年度再抗字第2號裁定隻字 不提,爰聲請補充判決(應係裁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對1369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其並未敘明該裁 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再審事由 ,及合於該等事由之具體情事,聲請再審不合法為由,予以 駁回,核無裁定脫漏之情形,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符,本件 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