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95號
上 訴 人 林明得
訴訟代理人 陳韶瑋律師
陳孟彥律師
魏雯祈律師
吳佳真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美蘭
訴訟代理人 郭明翰律師
陳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
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 筑